不利耕作區是什麼?
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經農業部審議公告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可循容許使用設置免結合農業經營的綠能設施。
關鍵事實
- 法源:《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免結合農業經營之綠能設施三類區位之一
- 區位認定:以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為前提,區位由縣市研提、農業部審議公告;地號不在公告區位內即不適用
- 面積上限: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
- 施工限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基樁點狀施作、不得改變地形地貌、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不得影響鄰地
- 銜接期限:取得容許後 6 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展延不超過 6 個月,屆期未辦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
- 違規後果:未依核定計畫使用,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廢止容許後,經濟部能源署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4條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同一場址 2 年內不得再申請
白話解釋
不利耕作區是俗稱,法規用語是「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邏輯很直接:地已不適合耕作,讓地面型太陽光電進場,同時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前提有兩層:土地先落在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再由縣市研提、農業部審議公告為不利農業經營區位。落在區位內的農地,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申請免結合農業經營的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情境最常碰到這個詞:地主接到光電業者洽詢,說這塊地在不利耕作區、不用種東西也能種電;投資人看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的農地,想確認能否免結合農業經營直接申請容許;或案子已送件,農業主管機關回覆土地不在公告區位內,要改走結合農業經營或漁電共生的途徑。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地主接到光電業者來電,說這塊地在不利耕作區,整筆都能出租種電——先拿地號核對農業部審議公告的不利農業經營區位範圍,不是只看有沒有落在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確認在區位內再談租約,並把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 寫進條件。
- 投資人已買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的農地,送件才知道不在公告區位內——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容許途徑走不通,就評估另外三條路: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限專案計畫範圍或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農業設施屋頂型附屬綠能,或達 2 公頃以上的變更使用;未達 2 公頃的變更使用原則不同意,別再往那邊硬送。
- 容許使用同意書已核發,能源端的同意備案還沒送,眼看快滿半年——立刻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同時把電業線文件補齊;屆期既未申請同意備案也未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前面全部歸零。
- 施工圖把光電支架做成整片基礎,還要填土整平——不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不利耕作區的綠能設施基樁應點狀施作、不得改變地形地貌、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不得影響鄰地;未依核定計畫內容施作,農業主管機關可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得廢止許可並通知經濟部能源署。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區位:先查土地是否在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再以地號核對是否在縣市研提、農業部審議公告的不利農業經營區位內;兩層都符合,這條路才存在。
- 規劃配置: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把設施總面積控制在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 以內,基樁點狀施作、不改變地形地貌、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不影響鄰地。
- 申請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受委辦的公所)送件並繳納規費;核發同意書時,機關會併同綠能設施配置圖副知經濟部能源署。
- 六個月內銜接能源線:取得容許後 6 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來不及就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不超過 6 個月。
- 建管備查:地面型設施高度 4.5 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9 公尺以下)可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免雜項執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依核定計畫使用:完工後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縣市會造冊列管並抽查;未依計畫使用會被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屆期未改善得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建築主管機關與經濟部能源署。
先看清楚
最大的坑是把「位在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當成「位在不利耕作區」。經濟部公告的是下陷地區,農業部審議公告的才是可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區位,兩者不同層;地號不在公告區位內,就只能回頭走結合農業經營、漁電共生或變更編定。拿到容許同意書也別鬆手,6 個月內要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逾期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
常見錯誤
- 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和「不利耕作區位」畫上等號:前者是經濟部公告的大範圍,後者是農業部審議公告的特定區位,地號不在後者內就走不了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容許途徑。
- 以為 2 公頃以下農地一律不能種電:「未達 2 公頃不同意」針對的是變更使用途徑,不利耕作區走的是容許使用,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審查。
- 拿到容許同意書就以為過關,能源端的同意備案拖過 6 個月又沒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
- 把設施面積算到整筆土地: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超過上限的配置不符規定,事後列管抽查也會被要求改善。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地號已核對在農業部審議公告的不利農業經營區位內,不是只看經濟部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公告
- 配置圖設施總面積不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基樁點狀、不填挖整地、保留日照穿透、不影響鄰地
- 容許使用申請文件備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公所)送件並繳納規費
- 容許同意書核發後 6 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的時程已排入,展延理由與期限先備妥
- 免雜項執照的高度條件(地面 4.5 公尺以下,經核准 9 公尺以下)已確認,備查文件含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
- 稅務影響已向稅務機關確認:未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設施,該部分面積可能改課地價稅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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