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代處理業是什麼?
受託處理其他事業廢(污)水的事業,本身就是《水污染防治法》列名的事業,委託代處理則是法定水污染防治措施之一。
關鍵事實
- 定義:《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事業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環境部指定之事業,代處理業本身即受水污染防治全套管制
- 法定防治措施:同條第1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等方法,委託代處理與自設處理設施同屬合法選項
- 受託方的許可:代處理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許可有效期間依第15條為5年
- 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對廢水代處理業另設大腸桿菌群限值200,000,其他項目依業別適用值,主管機關得就轄內水體加嚴
- 委託方的責任:委託事業仍是水污法上的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登記事項應載明委託處理方式與受託者;依第14條第2項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前申請核准,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依第45條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釋
廢(污)水代處理業是專門收受其他事業的廢(污)水並集中處理後排放的行業,常見於廠區沒有空間或水量太小不划算自設處理設施的事業,例如洗車、洗衣、小型加工或化學品容器清洗產生的廢水,以槽車或管線送到代處理場處理。法律把它同時放在兩個位置:對受託者而言,它是《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列名的事業,要有自己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放流水要符合《放流水標準》,還多了大腸桿菌群限值;對委託者而言,委託代處理是第2條第11款的法定水污染防治措施之一,可以取代自設處理設施,但必須寫進自己的水措計畫與許可登記事項,受託者、運送方式與處理量改變都要在變更前申請核准。委託不等於卸責,稽查會同時看委託契約、清運與收受紀錄以及受託者的許可狀態。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新設事業評估要自建處理設施還是委外處理時;既有事業處理設施老舊、水量變動想改委託時;受託者的許可被撤銷或停業,委託者要緊急更換時;以及稽查發現廠內沒有處理設施、要求提出廢水去向證明時,都會碰到代處理業的規定。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小型洗車場達到事業門檻,沒有空間設處理設施——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1款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是合法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申請中載明受託者、運送與處理方式,取得核准後依登記事項運作並保存契約與清運紀錄
- 受託的代處理場被環保局令停業,廢水無處可去——更換受託者屬許可登記事項變更,依第14條第2項應於變更前申請核准;在核准前不得任意改排或貯留,貯留須另依第20條取得許可,緊急情況先與環保局聯繫並停止產生廢水
- 想投資設立廢水代處理場——代處理業是列名事業,依第13條設立前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依第14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放流水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含大腸桿菌群200,000的業別限值,並依第22條定期檢測申報
程序怎麼走
- 確認事業身分與水量:先依環境部公告的事業分類確認自己是否為水污法事業,再依水量與場地評估自設處理設施或委託代處理
- 查核受託者:確認代處理業持有有效的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登記的收受種類與處理量涵蓋自己的廢水,並簽訂載明數量、頻率與運送方式的契約
- 寫入水措計畫與許可:把委託處理方式、受託者與運送方式載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登記事項,取得核准後才開始委託
- 持續留存紀錄:保存契約、清運與收受紀錄、受託者許可影本,受託者或處理量變更時於變更前申請核准
先看清楚
委託代處理最常見的漏洞是「有委託、沒登記」:許可登記事項未載明委託方式或受託者已換人,依第45條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另一個是把廢水暫存等車來收卻沒有貯留許可,依第20條貯留須先取得許可。
常見錯誤
- 以為委託出去就與自己無關——委託事業仍是水污法事業,水措計畫、許可登記與紀錄保存責任都在
- 換受託者不申請變更——依第14條第2項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前申請核准
- 沒查受託者許可就簽約——受託者許可失效或收受種類不符,等於自己的廢水去向不合法
- 在廠內設暫存槽等車卻沒有貯留許可——依第20條貯留應先取得許可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確認自己屬水污法事業並選定委託代處理為水污染防治措施
- 受託者持有有效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收受種類與處理量涵蓋自己的廢水
- 委託方式、受託者與運送方式已載入水措計畫及許可登記事項並取得核准
- 契約、清運與收受紀錄、受託者許可影本完整保存
- 廠內任何廢水暫存設施已依第20條取得貯留許可或未設置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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