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是什麼?
事業把廢水排到河川等地面水體前,向地方環保局取得的排放核准文件,依規模分為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關鍵事實
- 法源:《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
- 分級門檻: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100立方公尺以上、原廢水含附表二物質超標或有重大違規紀錄者申請排放許可證,其餘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效期與展延:《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有效期間5年,期滿前6個月至前1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5年;曾繞流或設施功能不足者展延不超過3年,期滿前未申請者期滿翌日失效
- 審查天數:程序審查10日、實體審查20日,涉試車、現勘或專家審查50日;展延程序7日、實體14日;補正日數不計入,總補正不得超過42日
- 規費:書面申請排放許可證依專責規模四級為20,000元、15,000元、10,000元或5,000元,網路申請為書面八成;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書面2,400元、網路1,900元;證書費每件500元
- 無證排放代價:《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未取得許可即排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勒令歇業
白話解釋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都是《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的排放核准,差別只在規模與審查密度: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達100立方公尺、原廢水含特定物質超標或有重大違規紀錄的事業走排放許可證,審查文件與現勘要求較重;其餘事業走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程序與規費都輕。最容易混淆的是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那是設立或變更前依第13條先送審的前置計畫,排放許可才是允許你把處理後的廢水排進河川的核准。另一個常混的是納入工業區污水廠或公共下水道的事業,那是排入下水道系統而非地面水體,走下水道法的納管程序,不是排放許可。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新設工廠或擴產後廢水量跨過事業門檻、租到的廠房原本就有放流口、被環保局稽查通知未取得排放許可即排放、許可證快到期要展延,或製程與處理設施要變更登記事項時,都會碰到這份文件。工業區內廠商若從納管改為直接排放地面水體,也要從納管程序改辦排放許可。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新廠每日廢(污)水產生量已超過100立方公尺,準備直接排入附近排水路——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審,取得核准並完成處理設施與試車後申請排放許可證;試車最長90日、得展延一次90日,取得許可前不得排放
- 小型食品廠已達事業門檻,但每日廢(污)水產生量未達100立方公尺——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書面規費2,400元、網路1,900元;仍要設置放流口、告示牌與累計型水量計,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定期申報
- 排放許可證剩不到半年到期——立刻進入展延窗口:依第15條在期滿前6個月至前1個月內提出,展延程序審查7日、實體14日;錯過窗口就得重新申請,期滿翌日許可失效等於無證排放
- 稽查發現處理單元流程與登記內容不符——依第14條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前申請核准;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依第45條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按次處罰,應先停止異動流程並補辦變更登記
程序怎麼走
- 判定門檻:先對照環境部公告的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確認是否為事業,再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是否達100立方公尺、原廢水是否含附表二物質超標,決定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前置水措計畫:屬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的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於設立或變更前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再施作處理設施
- 試車與檢測:處理設施完工後依核准的試車計畫試車,最長90日、得展延一次90日,取得放流水檢測數據作為許可申請附件
- 送件與審查:向所在地環保局送排放許可申請,程序審查10日、實體審查20日(涉試車、現勘或專家審查50日),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42日;核准後14日內通知、14日內繳費領證
- 依登記事項運作:放流口、處理單元、流程與操作參數都要照登記事項,變更前先申請核准;基本資料變更於事實發生翌日起30日內辦理,並依檢測申報辦法定期申報
- 到期展延:效期5年,期滿前6個月至前1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5年;曾繞流或設施功能不足者展延不超過3年
先看清楚
最常踩雷的是先排再補:《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對未取得許可即排放不只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還應命令全部停工或停業,沒有限期改善的緩衝。其次是繞流與稀釋,第18條之1禁止繞流排放,違反者依第46條之1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一樣停工停業。
常見錯誤
- 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當成可以排放——計畫核准只是前置文件,排放仍要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以為納管工業區污水廠就不用任何水污文件——納管走下水道法的納管程序,改為直接排放地面水體時必須另辦排放許可
- 展延拖到期滿前一個月內才送——錯過期滿前6個月至前1個月的法定窗口,期滿翌日許可失效即成無證排放
- 變更處理流程後才申請變更登記——第14條要求變更前申請核准,事後補辦仍屬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得按次處罰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用事業分類公告與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判定應辦排放許可證還是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屬應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已於設立或變更前取得核准
- 試車計畫與放流水檢測數據齊備,放流口、告示牌與累計型水量計已設置
- 許可到期日已登記提醒,展延窗口設在期滿前6個月起算
- 任何處理單元、流程或操作參數變更前已先申請變更登記
- 檢測申報頻率與紀錄保存5年已納入年度行事曆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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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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