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電共生是什麼?
在同一農業用地上以農業經營為本、附屬或結合太陽光電的設置模式;先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再向經濟部能源署辦理同意備案等電業程序。
關鍵事實
- 法源:《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綠能設施專章,第27條至第30條;接續期限與廢止見第32條、第33條
- 三種型態:第28條農業設施屋頂附屬型;第29條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限專案計畫範圍或公告漁電共生區位;第30條免結合農業經營型,限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污染場址等三類區位
- 面積上限:溫室屋頂綠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 40%;網室、防風(寒)設施、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綠能;第30條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
- 接續期限:取得容許後 6 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 6 個月;屆期未辦,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
- 變更使用門檻: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面積未達 2 公頃不同意變更;特定農業區、養殖漁業生產區不論面積均不同意(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違規後果:未依計畫使用先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再廢止容許並通知經濟部能源署,設備登記得廢止且二年內同場址不得再申請;土地違規另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白話解釋
農電共生不是「農地拿去種電」,而是農業經營照做、光電只當配角;農業部的主軸是「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先推屋頂型、再逐步推地面型。法源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第28條屋頂附屬型要有農業經營實績,溫室屋頂只能鋪 40%;第29條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限專案計畫或公告區位;第30條免結合農業經營型限嚴重地層下陷等三類區位。程序走三條線:農業容許、建管備查、經濟部能源署備案與台電併聯,缺一條都不合法。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常見三個時點:溫室、畜禽舍想在屋頂加光電,被要求先補農業經營實績與容許使用;業者來談租地種電,卻沒說清楚走容許還是變更使用,未達 2 公頃根本不同意變更;已裝好的案場遭抽查,板下沒有農業經營事實,被通知限期改善。另外,農地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光電有沒有結合農業經營,直接決定拿不拿得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溫室業者想在屋頂加裝光電,賣電貼補經營——先確認溫室本身有容許使用且持續經營,備妥農業經營實績證明向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第28條附屬綠能,屋頂鋪設不超過 40%;取得同意書後 6 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
- 光電業者提議承租整片農地架設地面型光電——先問清楚走哪條路:不在專案計畫或公告區位,就不能走第29條的容許;不在嚴重地層下陷等三類區位,也沒有第30條可用;改走變更使用,未達 2 公頃不同意,特定農業區不論面積都不同意。路都走不通,租約簽了也蓋不成。
- 已運轉的農電案場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說設施底下沒有農業經營——改善期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這段時間內恢復依核定計畫經營並留存耕作或產銷紀錄,向農業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一旦廢止容許,經濟部能源署會接著處理設備登記,二年內同一場址不得再申請。
- 地主想知道屋頂光電會不會讓農地改繳地價稅——只要是合法容許、合法綠能,且設施底下仍作農業使用,農地仍算農業使用,可維持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等同不必繳地價稅);直接架在地面、未與農業設施結合的部分則要課地價稅,土地移轉時也拿不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的優惠跟著沒了。
程序怎麼走
- 定型態與區位:先判斷是第28條屋頂附屬型、第29條結合農業經營地面型,還是第30條免結合農業經營型;後兩者要先確認土地落在專案計畫範圍、公告漁電共生區位,或嚴重地層下陷等三類特定區位內。
- 備農業經營證明與計畫:屋頂附屬型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並須經縣市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經營計畫寫清楚板下作物或養殖方式,以及遮蔽率與日照穿透如何維持。
- 申請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受委辦的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發同意書時會併同綠能設施配置圖副知能源主管機關。
- 6 個月內申請同意備案:取得容許後 6 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來不及可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 6 個月,屆期未辦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容許。
- 免雜項執照備查:屋頂型自屋頂面起算 4.5 公尺以下、地面型 4.5 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9 公尺以下)得免雜項執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山坡地另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送水保審查。
- 完工、登記與持續經營:併聯與設備登記完成後,仍須依原核定計畫內容持續農業經營,不得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縣市會造冊列管並抽查,農業與光電兩本紀錄都要留。
先看清楚
最常踩的雷是把「農電共生」當成農地種電的通行證。容許的核心是農業經營事實:屋頂型要有實績,地面型限專案計畫或公告區位;板下不種、不養就是未依計畫使用,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接著廢止容許並通知經濟部能源署,設備登記也可能被廢止,二年內同場址不得再申請。期限也是雷:容許到手後 6 個月內沒申請同意備案,許可一樣可能被廢止。
常見錯誤
- 聽到「2 公頃以下不受理」就以為農地光電全面禁止:那是變更使用途徑不同意,第28條屋頂型、第29條結合農業經營與第30條特定區位的容許途徑照樣可以辦。
- 以為拿到容許使用同意書就結束,忘了 6 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也沒申請展延,許可被廢止才發現。
- 為了多鋪板子把溫室屋頂鋪滿,或在網室、防風(寒)設施上加光電:溫室屋頂上限 40%,網室與防風(寒)設施根本不得附屬綠能。
- 板下農業經營形同虛設、只拿光電當本業,被抽查認定未依計畫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拿不到,田賦身分也保不住。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判定屬第28條屋頂附屬型、第29條結合農業經營地面型或第30條免結合農業經營型,區位條件已對照
- 屋頂附屬型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備妥,溫室屋頂鋪設面積不超過 40%,不是網室或防風(寒)設施
- 經營計畫寫明板下作物或養殖、遮蔽率與日照穿透維持方式,基樁點狀施作、不改變地形地貌
- 容許使用同意書取得日已記錄,6 個月內申請同意備案或展延的期限已入行事曆
- 免雜項執照高度條件已確認,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已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農業經營與光電運轉兩本紀錄持續留存,因應縣市造冊列管抽查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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