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是什麼?
在魚塭或室內養殖設施結合太陽光電、養殖為本的農業綠能,地面型限公告區位或專案計畫,且須持續佐證養殖事實。
關鍵事實
- 法源:《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綠能設施專章:地面型漁電依第29條,室內養殖屋頂型依第28條
- 地面型區位:限專案計畫範圍內,或農業部盤點、經環社檢核後由經濟部能源署會同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養殖漁業生產區內農地走變更途徑一律不同意
- 養殖事實佐證:經營計畫須敘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同意者3年內完成,屆期廢止許可
- 能源端期限:取得容許後6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得敘明理由展延、不超過6個月;屆期未辦得廢止容許
- 免雜照門檻:《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地面高度4.5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9公尺以下)免雜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送建管機關備查
- 違規後果:未依核定計畫使用:限期改善至多3個月、得展延一次;廢止容許並通知經濟部能源署,設備登記得廢止,同一設置者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同意備案
白話解釋
漁電共生是在魚塭或室內養殖設施上設置太陽光電,養殖仍是主業、發電是加值。法規上它是「農業設施的容許使用」而不是「變更農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地面型只能設在專案計畫範圍內,或農業部盤點、經環社檢核後由經濟部能源署會同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室內養殖屋頂型則依第28條辦理。整案要跨三條線——農業機關核容許、建管機關辦建照或免雜照備查、經濟部能源署與台電辦同意備案、設備登記與併聯,少一條都併不了網。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這個詞:魚塭地主被光電業者找上門談合作,簽約前想知道自家塭在不在公告區位、長期租約簽下去養殖經營權還在不在自己手上;養殖戶想把室內養殖場屋頂鋪光電,不清楚是先申請容許還是先找台電;接手既有漁電案場的人,收到縣市查核養殖事實的通知,才發現前手只顧發電沒有真的養。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光電業者找上魚塭地主,說整塭租給他們鋪板子,魚照樣有人養——先查該筆養殖用地是否在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或專案計畫範圍內——不在,地面型連容許都申請不到;再看契約裡養殖經營由誰負責、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由誰建置,因為養殖事實查核不合格,被廢止的是容許使用同意書,塭主一樣被牽連。
- 室內養殖場想把屋頂直接換成光電板——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附屬屋頂型:檢附養殖經營實績、經縣市查核確有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計畫才核發同意書;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綠能,先確認自家設施類別。屋頂型漁電另有一次施工、二階段審查的辦理事項可循。
- 接手舊漁電案場,收到縣市查核養殖事實的通知——立刻盤點放養紀錄、產銷履歷或監控上傳資料;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同意的案場,須於3年內補齊產銷履歷驗證或監控設備。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在期限內改善並向縣市陳述意見,改善期至多3個月、得展延一次且不超過3個月。
- 容許拿到了,能源端與台電一直沒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要求取得容許後6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來不及就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6個月;放著不辦,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容許。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區位與資格:查土地是否為養殖用地且位於公告漁電共生區位或專案計畫範圍內;申請人備妥養殖經營實績,釐清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屬關係。
- 擬具經營計畫與配置圖:計畫載明養殖方式、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監控設備配置;光電基樁點狀施作、不改變地形地貌、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不影響鄰地。
- 向縣市申請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的公所送件,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時配置圖會副知經濟部能源署。
- 能源端同意備案與併聯審查:取得容許後6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同步辦理台電併聯審查;免雜照者於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簽證表送建管機關備查。
- 施工、完工與設備登記:依核定配置施工,完工後向經濟部能源署辦設備登記並與台電完成併聯;容許同意書載有完工檢查事項者,一併報請原核定機關檢查。
- 營運期持續佐證養殖事實:定期上傳監控資料或完成產銷履歷驗證,留存放養與出貨紀錄,配合縣市造冊列管與抽查。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有電沒有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之1要求經營計畫敘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同意的案場須於3年內完成,屆期廢止許可。容許一廢止,經濟部能源署得跟著廢止設備登記,同一設置者在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同意備案,整場投資一起歸零。
常見錯誤
- 把漁電共生當成「農地變更種電」:養殖漁業生產區內的農地走變更途徑一律不同意,未達2公頃的變更也不同意;漁電走的是容許使用,不在公告區位或專案計畫內就沒有地面型可申請。
- 只顧發電不顧養殖,沒有產銷履歷也沒有監控上傳,縣市查核一到就是限期改善、廢止容許,設備登記跟著被廢止。
- 容許到手就放著,超過6個月沒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也沒申請展延,同意書被廢止後全部重來。
- 以為農業機關會直接來拆板子:農業機關的手段是限期改善、廢止容許並通知;拆除與恢復原狀是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權責,設備認定廢止則是經濟部能源署的事,三邊各走各的程序,一個環節出事三邊都會動。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土地屬養殖用地,地面型案場位於公告漁電共生區位或專案計畫範圍內
- 申請人具養殖經營實績,經營計畫載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監控設備配置
- 配置圖基樁點狀、不改變地形地貌、維持日照穿透、不影響鄰地,與經營計畫一致
- 容許取得後6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同意備案,展延事由與期限已排入時程
- 免雜照者高度符合4.5公尺(經核准者9公尺)標準,同意備案文件與簽證表已送建管機關備查
- 放養紀錄、產銷履歷或監控上傳資料齊備,可隨時供縣市抽查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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