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房屋稅免徵(房屋稅條例第15條)是什麼?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禽畜房舍、溫室、農機具倉庫等直接作農業使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農舍不在其列。
關鍵事實
- 法源:《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第3項定申報期限
- 前段對象:禽畜房舍、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不限農民自用
- 後段對象: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堆肥舍;須專供農民自用
- 申報期限:每期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次期適用
- 農舍課稅:屬課稅範圍,設稅籍按實際使用課徵;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1.2%
- 農會倉庫:儲存公糧者免徵;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減半,均須主管機關證明
白話解釋
免徵的是「直接作農業使用的房屋」,不是「農地上的所有建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分兩段:前段的禽畜房舍、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不問所有人身分;後段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堆肥舍,多一個「專供農民自用」門檻。最常搞混的是農舍:農舍是供農民居住的建築物,各地方稅捐機關一致認定屬課稅範圍,要設稅籍、按實際使用課徵,跟溫室、禽畜房舍這類生產用房屋是兩回事。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四個時點最常碰到:溫室、禽畜房舍或烘乾機房剛取得容許使用、完工設籍,收到第一張房屋稅單才知道免徵要自己申報;買到附有農業設施的農地,前手從未申報免徵;農舍完工,以為跟溫室一樣免稅,結果稅單照來;原本免徵的倉庫改放營業貨物、堆肥舍空置,被稽徵機關查到用途變更卻沒申報。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新建溫室完工設籍,第一次收到房屋稅單——先確認這棟落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前段——溫室不問所有人身分。備妥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完工或使用證明、現場種植照片,在每期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徵;錯過期限的那一期照課,免徵從申報的次期開始。
- 農民申報存放農機具倉庫免徵,稽徵機關要求證明「專供自用」——第6款後段多一個「專供農民自用」門檻。審件端實務上會問三件事:所有人是否具農民身分、倉庫裡放的是不是自家農機具、有沒有出租或堆放商品。先把農民身分證明、機具清冊與現場照片整理成一套佐證,再送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別等補正通知。
- 農舍完工,業主以為跟溫室一樣免房屋稅——農舍是供居住的建築物,各地方稅捐機關一致認定屬房屋稅課稅範圍,須設立稅籍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把「申請免徵」改成「申請自住住家用稅率」:符合全國自住3戶以內要件者適用1.2%,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住家用途即可。
- 原本免徵的烘乾機房改放營業貨物,或整年空置——免徵事由已經消失,納稅義務人要在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實務上等到被查到用途不符,稽徵機關會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補稅範圍往往回推到用途改變的時點。
程序怎麼走
- 對款:所有人先比對房屋實際用途:落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前段(禽畜房舍、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還是後段(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堆肥舍);後段者先確認所有人具農民身分且專供自用。
- 備件:整理農業機關核發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屬需請領建照者再附建管機關執照或完工證明(容許使用與建照是兩條線,實務上缺一常被要求補正)、現場使用照片;後段者加農民身分證明與自用佐證。
- 申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減免申報並取得收件證明;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 勘查核定:稽徵機關審件並視需要到場勘查實際用途是否與申報款次相符;核定免徵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核定函留存,房地移轉時交給下一手。
- 變更申報:用途改變(改作營業、出租或空置)時,納稅義務人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不要等查到才改課。
先看清楚
兩個期限最常被寫錯、混用:減免申報是「每期開徵40日以前」,不是「30日內」;「30日內」是用途變更後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的期限。錯過前者,免徵從申報的次期才開始,當期照課;漏了後者,用途早已不符卻還掛免徵,稽徵機關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補稅,核定資格也跟著失效。
常見錯誤
- 把農舍當成農業設施申報免徵——農舍屬房屋稅課稅範圍,申報會被駁回,還連帶被檢視農舍稅籍是否按實際使用情形設立。
- 以為溫室、禽畜房舍蓋好就自動免稅——免徵要納稅義務人在每期開徵40日以前主動申報,沒申報的期別照課,逾期只能從次期起適用。
- 存放農機具倉庫拿去放商品或出租,仍掛著免徵——第6款後段要求「專供農民自用」,用途不符被查到就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補稅。
- 申報書照自己習慣寫「人工魚池」「養蜂小屋」——條文列名是「人工繁殖場」等特定用語,用途要對回條文名詞並附佐證,否則審件時被要求補正說明。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比對房屋用途落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前段或後段,後段者農民身分可證明
-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齊備,需請領建照者另有建管機關執照,兩條線都到位
- 減免申報已在本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送達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收件證明留存
- 免徵核定函歸檔,並註記「減免原因未變更者免再申報」的前提
- 農舍另設稅籍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未混入農業設施免徵申報
- 倉庫、烘乾機房若改作營業、出租或空置,30日內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的負責人已指定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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