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設施類別與面積上限)是什麼?
農業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訂定,把農業設施分七大類並以附表逐項定出許可細目與面積上限,是縣市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的審查尺。
關鍵事實
- 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授權,最新修正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設施七類:農作產銷、林業、自然保育、水產養殖、畜牧、休閒農業、綠能
- 總量上限:設施總面積不逾坐落農地面積 40%,農舍面積一併計入
- 40% 例外:依畜牧法之畜牧設施、農業生產設施、室內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不受限
- 高度上限:未另定高度的設施不得超過 14 公尺
-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多委辦鄉鎮市區公所受理
白話解釋
農業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訂定的審查規則:把農業設施分成農作產銷、畜牧、綠能等七類,再以附表逐項定出許可細目、用地別與面積上限,縣市審件照這套尺量。它常跟建築執照搞混:容許使用是農業主管機關的第一道關,回答「能不能蓋、蓋多大」;建照是建築主管機關的第二道關,管結構安全,兩張缺一不可。「設施不逾農地 40%」也不是鐵板:依畜牧法申請的畜牧設施、溫網室等農業生產設施與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不受此限,農舍面積反而要計入。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它:想在自家農地蓋溫室、農機具室或集貨場的農友,到公所送件被問「屬哪一類、面積怎麼算」;接手農地要設畜牧場或室內養殖場的業者,發現每頭牲畜、每公頃養殖面積都有對應的興建面積表;還有農地已有農舍、想再加蓋資材室的地主,被告知附表明定已建農舍者不得申請。公所審件第一步就是翻附表對細目,類別填錯就先吃補正。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友想在 0.25 公頃農地蓋一間 200 平方公尺的農業資材室存放肥料農藥——先算附表一的比例:坐落農地每 0.1 公頃只能蓋 20 平方公尺樓地板,0.25 公頃上限是 50 平方公尺,要 1 公頃農地才到得了 200 平方公尺的頂。把需求拆成資材室加農機具室(依自有農機具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須附農機使用證)再送件,不要硬填 200。
- 業者買下農牧用地要設肉豬場,公所問每頭面積與畜牧場總面積怎麼配——翻附表五:肉豬每頭興建面積 1 至 3 平方公尺,密閉式建築最小面積得減 20%、水簾式得減 40%,但肉豬舍每頭不得低於 0.8 平方公尺;畜牧設施用地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畜舍高度不得超過 20 公尺。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同時符合畜牧法與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 青農已蓋溫室,想再加一間農糧產品加工室做初級加工,怕總面積超過 40%——溫室屬農業生產設施,不計入 40% 總面積;加工室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樓地板最大 990 平方公尺,且農糧原料必須連結自身農業生產經營的事實。經營計畫把生產計畫、原料來源、廢污水處理寫清楚,審查端才不會拿第6條「設施與農業經營必要性顯不相當」退件。
- 地主想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開挖養殖池並加設地面型太陽光電——附表四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養殖池設限:應配置循環水設施,且限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既存並有在養事實者;養殖池上的地面型綠能依第29條只能在漁電共生公告區位內申請,且不得超過該養殖池面積 40%。先查區位與既存事實,不符就別送件。
程序怎麼走
- 對表定類別:申請人先依第3條七類與各章附表,確認設施屬哪一類、哪一細目,並核對土地用地別在該細目可申請範圍內(農作產銷設施限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與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 算面積與高度:依附表基準算出該細目可興建上限,再套第7條總面積 40% 檢核(農舍與水土保持設施面積一併納入;依畜牧法申請的畜牧設施、農業生產設施、室內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等例外不計),高度未另定者以 14 公尺為限;同項目已有設施者依第11條原有加新增累計計算。
- 備齊六項文件:申請人備妥申請書及第4條文件各三份:身分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畜牧設施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土地使用同意書(單獨所有者免附),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的鄉鎮市區公所送件。
- 寫實經營計畫:農作產銷設施的經營計畫依第12條敘明十事項: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基地地號與興建面積、現耕農地與經營概況、農機具名稱數量、建造方式、用水來源與廢污水處理、對周邊農業環境影響、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審查端就拿它比對「設施與農業經營必要性是否相當」。
- 取得同意書後接第二道:審查合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第5條)。免建照設施應於 1 年內完工並報請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須建照者應於 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山坡地案件依第31條先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才能申請雜項執照或開挖。
- 照核定計畫使用並接受抽查:取得容許後依第33條只能照原核定計畫使用,不得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經核准工廠登記者除外);縣市造冊列管抽查,未依計畫使用者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
先看清楚
別把「農地 40%」當成唯一一把尺。第7條的 40% 是全部設施的總量管制,附表各細目另有自己的上限,兩關都要過:農業資材室最大 200 平方公尺且要 1 公頃農地才到頂、農糧產品加工室最大 990 平方公尺。反過來,已興建農舍的農地依附表一不得再申請資材室與管理室,農舍面積還要併入 40% 計算。面積算錯送件,就屬第6條第1項第4款「面積未符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同意事由。
常見錯誤
- 沿用舊名「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寫經營計畫與申請書——民國 98 年 3 月 16 日起已改為現名,審查端一眼看出是舊範本套的,經營計畫可信度先打折。
- 把農機具室當成有固定上限、隨手填一個面積——附表一是依自有農機具及附掛犁具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沒附農機使用證就沒有計算基礎,面積被砍或整件補正。
- 拿到容許使用同意書就動工,忘了第二道建照——須申請建照者 6 個月內沒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也沒申請展延,同意書依第32條失其效力,得從頭再申請容許。
- 同一塊農地分次申請同項目設施,以為每次重新起算——第11條要求原有面積加新增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項上限,累計超標即屬面積未符規定,不予同意。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設施已對到第3條七類中的類別與附表細目,土地用地別在該細目可申請範圍內
- 附表細目上限(如資材室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與第7條 40% 總量都已試算,農舍面積一併納入
- 第4條六項文件各三份備齊,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畜牧設施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經營計畫依第12條十事項逐項填寫,用水來源與廢污水處理、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有具體寫法
- 同意書核發後的期限已入行事曆:免建照 1 年內完工報檢,須建照 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 山坡地案件已確認是否須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再進入雜項執照或開挖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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