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營計畫(設施容許申請的核心文件)是什麼?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必附的計畫文件,寫明設施目的、生產計畫與面積依據,核准後即為使用與列管基準。
關鍵事實
- 法源:《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列為必附文件,第12條定應敘明事項
- 應敘明事項:農作產銷設施十項:設施名稱、目的、生產計畫、地號面積、現耕概況、農機具、建造方式、水源廢污水、周邊影響、廢棄物再利用
-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實務上多數縣市委辦鄉(鎮、市、區)公所受理
- 核駁關鍵: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者,不予同意
- 面積怎麼算:由計畫內容推算:農機具室按自有農機具垂直投影 2.5 倍,集貨場所每 1 公噸集貨量 53 平方公尺
- 核准後效力:應依原核定計畫使用;未依計畫者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3 個月,屆期得廢止許可
白話解釋
農業經營計畫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裡叫「經營計畫」,第4條第2款列為容許申請必附文件;第12條規定農作產銷設施應敘明十項事項,涵蓋設施目的、生產計畫、地號面積、現耕概況、農機具、建造方式、水源廢污水、周邊影響與廢棄物再利用。審查機關據此判斷設施是否必要、面積是否合理。最容易搞混的是農舍申請的「經營計畫書」(《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那份審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這份審設施必要性與規模,不能代用。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會撞上這份文件:想在自家農地蓋溫室、農機具室或集貨場的農民,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農業單位詢問容許使用,第一句就被問「經營計畫寫好了嗎」;接手畜牧場想擴建畜舍或增設堆肥場的業者,發現面積上限得從飼養頭數推算;已取得同意書多年的地主,收到縣市列管抽查通知,被要求說明現況是否仍符合原核定經營計畫。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民想在 0.25 公頃農牧用地蓋農業資材室,經營計畫直接填上限 200 平方公尺——農業資材室依附表按坐落農地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計算,0.25 公頃只推得出 50 平方公尺;面積寫超過推算值,審查機關會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以面積不符規定不予同意。另外,該農地若已興建農舍,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一律不得申請,計畫裡先拿掉。
- 稻農申請乾燥處理設施與農機具室,農機具欄只寫「曳引機數台」——農機具室與乾燥機房的樓地板面積都按自有設備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農機具還要檢附農機使用證;經營計畫裡「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就是面積算式的來源,寫不清楚等於面積沒有依據,會被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即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不予同意。
- 已領同意書的集貨運銷處理室,數年後被縣市抽查發現租給物流業者堆貨——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設施只能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不得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經核准工廠登記者除外);抽查不符會被通知限期改善,期間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先終止出租、恢復原核定用途並備妥照片與契約終止佐證回覆,才可能保住同意書。
- 地主把申請農舍時寫的經營計畫書原封不動附進溫室容許申請——農舍的經營計畫書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只用來認定農地確供農業使用;設施容許要的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敘明十項事項的經營計畫,缺生產計畫、建造方式、水源與廢污水處理等內容會被要求補正。兩份文件法源、格式、審查重點都不同,不能互相代用。
程序怎麼走
- 確認設施類別與用地:申請人先對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七類設施與各附表的可申請用地別,確認土地屬農牧、養殖等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區域計畫區內暫未編定用地別的土地,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申請前先補註使用地類別。
- 撰寫經營計畫:申請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十項事項逐項寫: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基地地號與興建面積、現耕農業用地與經營概況、現有農機具名稱數量、建造方式、引用水來源與廢污水處理、對周邊農業環境影響、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每個面積數字都要能從附表基準倒推。
- 備齊附件送件:申請書與附件各三份:身分證影本(法人附登記證明)、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可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畜牧設施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非單獨所有時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 審查、補正與核發:審查機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逐款檢視:計畫是否顯不合理、設施與農業經營必要性是否相當、面積是否符合附表與第7條總面積規定、有無妨礙道路通行或農田灌溉排水、申請人其他農地或設施有無閒置未利用;有應補正事項會限期通知,屆期不補正即不予同意。合格者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 依計畫興建並銜接建管: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免建照者 1 年內完成興建並報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須建照者 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使用執照審查階段建築主管機關會通知農業主管機關會審是否依原核定經營計畫興建;山坡地另依同辦法第31條於雜項執照或開挖前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
- 核准後照計畫使用: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縣市會造冊列管並抽查;要變更用途須重新申請容許,增設相同項目設施依同辦法第11條原有面積加新增面積不得超過各項上限,都要先辦再動工。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把經營計畫當「申請時交一次的表格」。核准後它就是同意書的內容邊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要求依原核定計畫使用,縣市造冊列管抽查,未依計畫使用先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得廢止許可。為了過件把生產計畫寫得漂亮,日後現場對不上,苦果自己吞。
常見錯誤
- 面積照附表上限填而不是照基準推算——農業資材室每 0.1 公頃只有 20 平方公尺、集貨場所每 1 公噸集貨量 53 平方公尺,寫超過即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以面積不符規定不予同意。
- 生產計畫與現耕概況空泛,寫不出作物、產量與現有農地經營狀況——審查機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認定內容顯不合理或必要性顯不相當,整案不予同意。
- 漏寫引用水來源與廢污水處理、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兩者都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明定事項,缺項先補正;設施若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直接不予同意。
- 核准後擅自改用途、換設施項目或增建卻不回頭申請——變更用途即屬未依原核定計畫使用,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限期改善與廢止程序;增設相同項目設施依同辦法第11條累計面積不得超過各項上限。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設施類別已對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七類與附表可申請用地別,土地用地編定或都市計畫分區相符
- 經營計畫十項事項逐項有內容: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地號與興建面積、現耕概況、農機具名稱數量、建造方式、水源與廢污水處理、周邊環境影響、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
- 每個興建面積都能從附表基準倒推(農機具垂直投影 2.5 倍、每公頃或每公噸基準),並已核對總面積 40% 上限與高度 14 公尺規定的適用或例外
- 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畜牧設施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地號與面積和經營計畫一致
- 非單獨所有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人其他農地或農業設施沒有閒置未利用或違規使用情形
- 核准後時程已排定:免建照者 1 年內完工並報完工檢查,須建照者 6 個月內申請建照;經營計畫留底作為列管抽查比對本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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