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是什麼?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的放行條款: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農業生產設施,或有固定基礎、45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者,免建照但仍須容許使用。
關鍵事實
- 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第2項
- 兩條線:容許使用歸農業機關,建照歸建管機關
- 無基礎類:竹木、角鋼等無固定基礎臨時設施免建照
- 固定基礎類:45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才免建照
- 既有設施:92年1月13日前既存者放寬至250平方公尺
- 完工期限:免建照者1年內完工報檢,否則得廢止容許
白話解釋
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是《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對《建築法》建照原則開的一道小門,只有兩類設施走得進去:一是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等搭建、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農業生產設施;二是有固定基礎、但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者。最容易搞混的是「免建照」與「免容許使用」——前者只省掉建管機關那一關,農業機關的容許使用同意書照樣要先拿到;其次是同條第4項的標準圖樣,它只免建築師設計監造與營造廠承建,不是免建照。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這個詞:想在農地蓋一間小農機具室或資材室、聽說45平方公尺以下不用建照,卻不知道容許使用要先辦的農友;拿到容許使用同意書後以為就能動工、沒注意同意書上「免建照」與「須建照」兩種期限完全不同的業主;以及被鄰人檢舉、接到建管機關認定違建通知,才發現自己那間「一層樓小屋」其實超過45平方公尺或有二層的人。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友想在農牧用地上蓋一間放曳引機的農機具室,聽說45平方公尺以下不用建照——先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取得同意書後,若設計為一層樓且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才免申請建築執照;同意書核發後1年內完工並報請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
- 業主用角鋼、遮陰網搭簡易網室,沒有灌水泥基礎——屬《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農業生產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審查規範,動工前先向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確認要不要備查或申請容許使用,別把「免建照」直接當成「免審查」。
- 同意書拿到手,卻發現設計圖是二層樓的集貨場——二層樓就不符「一層樓」要件,不論面積都要走建照;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第4項,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最多展延一次、不超過6個月,逾期同意書失其效力。
- 接到建管機關通知,指多年前蓋的老倉庫是違建——調出當年的容許使用或相關文件,確認是否屬92年1月1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興建、面積250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安全顧慮的既有固定基礎設施;符合者依同條例第8條之1第2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備妥證明向建管機關陳述意見。
程序怎麼走
- 認定設施類型:申請人先依材料與基礎判斷: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走《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有固定基礎者量面積、數樓層,45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才走第2項但書,其餘一律要建照。
- 申請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送申請書、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各三份;土地非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另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 分流:免建照或送建照:同意書到手後分兩條路:免建照者直接施工;須建照者由起造人在6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最多展延一次、不超過6個月,圍牆、水塔、駁崁等雜項工作物另請雜項執照;位於山坡地者,申請雜項執照或開挖前先把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
- 1年內完工並報檢:免建照的設施由申請人在同意書核發後1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並報請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審查端會拿原核定經營計畫比對位置、面積、樓層與用途,不符者可能被認定檢查不合格。
- 依核定計畫使用:完工後由使用人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不得改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造冊列管並抽查,接到限期改善通知時,改善期間至多3個月、得展延一次且不超過3個月。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的雷是把「45平方公尺以下」當成護身符。法條要件是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缺一即須建照;免建照也不等於免容許使用,沒有同意書就動工,農業機關與建管機關會分別追究。免建照的設施還有一道時間紅線:同意書核發後1年內要完工並報完工檢查,屆期未興建、未報檢或檢查不合格,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
常見錯誤
- 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0條「45平方公尺以下、高度3.5公尺以下免建築師」誤讀成免建照,逕自施工——那一條只免建築師與營造業,建照照樣要申請,結果是整棟被認定違建。
- 同意書上是免建照設施,卻拖過1年才完工或忘了報完工檢查——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容許使用,前面的申請全部歸零。
- 拿到容許使用後,把一層樓設計改成加蓋二樓或面積擴到超過45平方公尺——超出但書要件卻沒回頭申請建照,6個月申請期限一過,同意書失其效力。
- 選用農業部農糧署的溫室標準圖樣,以為連建照都省了——《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4項只免建築師設計監造與營造廠承建,建照仍依面積與樓層判斷。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設施材料與基礎已判定: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或有固定基礎且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已在動工前取得,設施位置與經營計畫一致
- 同意書核發日已登記,免建照設施的1年完工與完工檢查期限已排進行事曆
- 圍牆、水塔、駁崁等雜項工作物已另行確認是否需要雜項執照
- 位於山坡地者,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已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
- 完工後用途仍是原核定的農業用途,沒有改作住宅或工廠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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