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地價稅不課徵與田賦停徵是什麼?
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的農業用地改「徵收田賦」,而田賦自民國76年第二期起停徵——地價稅、田賦兩頭都不用繳。
關鍵事實
- 法源:《土地稅法》第22條徵收田賦、第27條之1停徵田賦
- 停徵起點:田賦自民國76年第二期起停徵,是停徵不是廢止
-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牧、林業、養殖等用地,徵收田賦
- 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須限作農業使用且實際農用
- 受理機關:農作等由稽徵機關、農業設施由農業機關受理
- 違規後果: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營業使用即改課地價稅
白話解釋
這是兩件事疊在一起。第一,《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以及符合但書條件的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改「徵收田賦」而不課地價稅。第二,依同法第27條之1,行政院得停徵田賦,且自民國76年第二期起一直停徵,所以「課徵田賦」的農地兩種稅都不用繳。最常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搞混:地價稅是每年持有就要繳,土增稅是移轉時才算,後者另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別把「停徵」當「廢止」——條文仍在,一旦不符農用就改課地價稅。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四種處境最常碰到它:剛買下或繼承一筆農地,地價稅繳款書卻寄來了,才發現前手從沒申請課徵田賦;在農地上蓋了車庫、鋪了水泥或做起營業,稽徵機關會同勘查後通知改課地價稅;都市計畫變更,原本的農業區被劃出,稅單金額跟著跳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時,承辦人順口問這筆地現在是課田賦還是地價稅。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剛過戶取得一筆農牧用地,收到的卻是地價稅繳款書——先查土地登記謄本的使用地類別是否屬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並確認現場實際供農作使用;符合者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地方稽徵機關說明,當年年底前提出並經勘查符合者,自當年起改按田賦課徵。
- 都市計畫保護區內的自家農地,稽徵機關來函說要改課地價稅——對照《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保護區土地須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農用。逐筆檢視現場有無圍牆、水泥鋪面、車庫或營業使用,能恢復農用就先恢復,再備妥現況照片向稽徵機關陳述意見,請其會同有關機關到場勘查。
- 繼承的農地想同時主張免徵遺產稅與免徵田賦十年——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39條,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效期六個月,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田賦停徵中,「免徵田賦十年」實益有限;真正要顧的是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持續農用,否則追繳應納稅賦。
- 農地依規定辦理休耕,擔心被當成閒置改課地價稅或加徵荒地稅——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或停養,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仍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荒地稅依《土地稅法》第22條之1以應納田賦為基數加徵,田賦停徵期間實務上無從課徵。把辦理休耕的文件留好,會勘時拿得出來。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土地屬性:所有權人調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非都市土地是否為農牧、林業、養殖、鹽業、水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等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都市土地是否為農業區、保護區或其他《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情形。
- 對照實際使用:會勘人員看的是現場,不是說法。逐筆檢視是否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使用;農舍、畜禽舍、倉儲、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排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營業使用則會被認定不符。
- 向對的機關申請: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使用者,向農業機關申請,由其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稽徵機關。
- 配合會勘與核定:稽徵機關或農業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到場勘查;地方稽徵機關說明,當年年底前提出並經勘查符合者,自當年起改按田賦課徵。核定後留存公文與會勘紀錄。
- 每年維持狀態:課徵田賦不是一勞永逸:都市土地但書地區範圍變動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二月底前確定範圍、五月底前把應改課地價稅的土地列冊送稽徵機關;現場一出現非農業使用也會被改課。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把「課徵田賦」當成永久狀態。它每年都可能被重新檢視:都市土地但書地區範圍一有變動,縣市主管機關每年二月底前確定範圍、五月底前把應改課地價稅的土地列冊送稽徵機關;現場蓋了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改作營業使用,會同勘查後就改課地價稅。釋字第674號理由書寫明田賦負擔一般較地價稅為輕,稅單金額落差不會小。
常見錯誤
- 以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土地自動課田賦,既沒申請也沒維持農用——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認定不符,地價稅繳款書年年照寄。
- 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就以為地價稅也一併免了——兩者稅目不同、程序各走,課徵田賦要另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勘查。
- 在課徵田賦的農地上先鋪水泥、蓋車庫,打算日後再說——會勘一到就改課地價稅,且現場有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核不下來,連移轉時的不課徵土增稅一起受影響。
- 繼承農地只顧申請免徵遺產稅與免徵田賦十年,忘了承受之日起五年內須持續農用——經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追繳應納稅賦。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謄本上的使用地類別屬農牧、林業、養殖等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任一款
- 都市土地若靠「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或「依法限制建築」主張課徵田賦,已確認屬自耕農地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
- 現場沒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營業使用等會被認定非農業使用的情形,休耕者留有依規定辦理休耕的紀錄
- 課徵田賦的申請已在當年年底前送到主管稽徵機關或農業機關,會勘紀錄與核定公文留存
- 最新一期稅單已核對是課徵田賦(停徵中不繳)而非地價稅,金額異動時立即查明原因
- 繼承或受贈農地的五年列管期間已記入行事曆,期間內維持農業使用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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