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農用證明)是什麼?
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農地現況確作農業使用後核發的證明書,效期六個月,法定用途限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關鍵事實
- 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授權訂定的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核發機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區公所
- 法定用途: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 有效期限: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須重新申請
- 實地勘查:受理後應勘查且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到場指界
- 整筆出局:鋪水泥柏油、堆砂石廢棄物、農舍設施超建即不得認定
白話解釋
農用證明認定的是土地「現況」:縣市政府組審查小組實地勘查,確認農業用地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使用,且無超建農舍、鋪水泥、堆砂石等不得認定情形,才核發。它最常跟「容許使用同意書」搞混:容許使用是蓋農業設施前向農業機關申請的事前許可;農用證明則是移轉或繼承時對現況的認定,地上有固定基礎設施者,還得備妥容許使用同意書,非免建照者並附建築執照。它也不是農民身分證明,法定用途只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兩類。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個時點最常撞上農用證明:買賣農地簽約,賣方說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就得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一併檢附這張證明;父母過世,繼承農地要主張免徵遺產稅,申報時少不了它;把農地贈與子女想免贈與稅,同樣缺它不行。反過來的情形是申請被縣市政府駁回,理由寫著現場堆置廢棄物或農舍超建,才知道使用現況早已不符認定基準。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賣農地給自然人,地政士提醒可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地上有一座固定基礎的鐵皮倉庫——先翻出倉庫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若只有容許而無建照,又不在《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的免建照範圍(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先把建照補齊再送件,因為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勘查不過就要從頭申請。
-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想主張農地扣除,但共有農地的一角被某位共有人堆了砂石——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6款,違規面積未大於該違規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仍可就自己的應有部分申請證明;送件時另附全體共有人簽署的分管契約書圖,或違規使用共有人的切結書。
- 農地位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窗口一句「這不是耕地」讓人以為不能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的農業用地範圍,可以申請;除一般書件外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辦的鄉鎮市區公所送件。
- 證明書早就拿到,買賣卻拖了大半年才要辦移轉——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無法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重新申請前先回現場自查有無新增水泥鋪面或堆置物,再向縣市政府重送並配合再勘查一次。
程序怎麼走
- 現況自查:申請人(所有權人或承受人)先對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5條走一趟現場:農作或休耕看得出來嗎,有無水泥、柏油、砂石、廢棄物或阻斷排灌水;有農業設施或農舍者,找出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或從來使用證明文件。
- 備齊書件:填具申請書,附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地政機關可網路查詢者免附)、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附證明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國家公園範圍內另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證明。
- 送件繳費: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依法公告委辦的鄉鎮市區公所)遞件,並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單獨所有按土地筆數計,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加收 300 元;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數乘土地筆數計單位。
- 配合勘查:縣市政府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到場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並填勘查紀錄表;申請人須到場指界及說明,申請人非所有權人時所有權人也要到場,界址無法確定得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 補正與領證:可補正的缺件依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者,受理機關敘明理由駁回;審查符合即核發證明書,申請人在六個月效期內持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先看清楚
地上鋪水泥、柏油或堆置砂石、廢棄物,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是整筆不得認定,不是扣掉那一塊照發;可扣除的只有同辦法第6條的六款,如編定公告前既存合法房屋。審查小組看件會先核對農舍與農業設施的核准面積、用途再對照現場,超建或變更用途同樣整筆出局;勘查以一次為限,不過就只能從頭重新申請。
常見錯誤
- 以為有容許使用同意書就等於合法農業設施,漏了建築執照——非免建照的固定基礎設施缺建照,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過不了認定,整筆證明書發不下來。
- 把證明書效期記成一年,拿到後拖過六個月才辦移轉或申報,證明書已失其效力,只能重新申請、再勘一次。
- 以為堆放的砂石、廢棄物「清掉那一塊就好」,其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是整筆不得認定;勘查當天沒清乾淨,一次為限的勘查機會就用掉了。
- 拿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把農地轉作非農業使用,被查獲又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再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要課徵;繼承或受贈的農地五年內未繼續農用,依同條例第38條追繳稅賦。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本筆土地落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的農業用地範圍(含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已確認
- 現場無水泥、柏油鋪面、砂石廢棄物堆置或阻斷排灌水;休耕、休養、停養有依規定辦理的紀錄
- 農業設施備有容許使用同意書(非免建照者連同建築執照)或從來使用證明;農舍備有建築執照,面積與用途與核准相符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備齊,都市土地另備分區證明
- 勘查當日申請人能到場指界,申請人非所有權人時所有權人一併到場;界址有疑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 取得證明書後六個月效期內能完成移轉現值申報或遺產稅、贈與稅申報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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