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五年列管)是什麼?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核准後由稽徵機關註記列管至再移轉。
關鍵事實
- 法源:《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
- 適用對象: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耕地移轉農民團體等須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 必備文件: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效期六個月
- 申請時點: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漏註明限土增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
- 列管方式:稽徵機關註記核准文號列管,核准後一個月內送資料給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 違規後果: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再移轉時課徵
白話解釋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把這次移轉的漲價先「不算帳」,不是免稅:原地價回溯到《土地稅法》民國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日後依法課稅時一併計算漲價。它最常跟《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的繼承、受贈農地優惠混在一起,差在兩點。第一,用語:土增稅只有「不課徵」,「免徵」是遺產稅、贈與稅那一套。第二,期間:俗稱的「五年列管」其實是第38條的追繳期間;土增稅不課徵沒有五年上限,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再移轉時就課徵。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遇到:買農地的買方,地政士問要不要申請不課徵,卡在能不能先拿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賣方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漏註明「農業用地」,事後才想補件;以及多年前以不課徵取得農地的地主,現在想再賣,才發現持有期間曾被有關機關查獲鋪水泥、堆砂石而沒依限恢復,這次移轉土增稅得照算。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買賣雙方簽約了,地政士問要不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先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辦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勘查只有一次,送件前先清掉地上的水泥、柏油、砂石、廢棄物與沒有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的設施。拿到證明書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並附證明書送稽徵機關。
- 申報移轉現值時忘了註明農業用地,稅單已經寄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申報時未註明者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立刻備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補件;證明書效期只有六個月,過期要重辦。
- 父母想把農地過給子女,聽說贈與也能不課徵——把農地贈與子女是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子女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另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主張贈與稅優惠,兩者都要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兩套列管不同:土增稅看持有全程、再移轉時課徵;贈與稅是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農用就追繳應納稅賦。
- 多年前以不課徵取得的農地要出售,稽徵機關說這次要課稅——先查持有期間有沒有被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是否已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有查獲且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這次移轉就課徵,原地價以民國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起算漲價;若無此情事且仍作農業使用,備妥證明書可再申請不課徵。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土地資格:所有權人先比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範圍:耕地與各分區農牧用地、林業、養殖、水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農路用地與暫未編定用地別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及國家公園區內經認定土地;不在範圍內就沒有申請資格。
- 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人填申請書,附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與身分證影本,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有農業設施、農舍者另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辦的鄉(鎮、市、區)公所送件;規費依收費標準按筆數計收,單獨所有第一筆新臺幣五百元、每增一筆加收三百元。
- 配合實地勘查:縣市政府審查小組(農業、地政、建設、環保等單位)到場勘查,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到場指界,界址不明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現場有水泥、柏油、砂石、廢棄物、阻斷排灌水或設施超建,整筆不予認定,補正不了就駁回。
- 申報移轉現值並申請:權利人與義務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附六個月效期內的證明書,一併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得單獨申報者由權利人單獨提出。
- 核准後列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資料送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承受人持有期間須持續作農業使用,接到有關機關限期恢復通知務必依限恢復。
- 再移轉時的判定:日後再移轉,稽徵機關查列管紀錄:無違規且仍農用者可再申請不課徵;有查獲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者依法課徵,原地價以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把「五年」當保險期。《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看的是承受人持有全程,第五年之後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再移轉照樣課徵;原地價還回溯到民國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前手不課徵期間累積的漲價全算在這一次。另一個雷:申報時漏註明「農業用地」,只能在土增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逾期永久喪失。
常見錯誤
- 把「不課徵」當「免徵」,以為稅就消失:漲價只是暫不計算,日後依法課徵時原地價回溯到民國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一次結清。
- 拿到證明書後拖過六個月才申報移轉現值: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證明書逾期失效,得重新申請、重跑勘查。
- 持有期間在農地鋪水泥停車、堆放砂石廢棄物,接到限期恢復通知也不理:紀錄進列管檔,再移轉時直接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間相互贈與的違規還會合併計算。
- 契約條款還引用《土地稅法》第55條之2要求違規「罰款」:該條民國 89 年已刪除,現行法沒有罰鍰規定,效果是再移轉時課徵;用錯法條談條件,糾紛時站不住。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土地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列舉的農業用地範圍,且現場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使用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已取得,核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申報移轉現值
- 承受人是自然人;若由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已取得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 土地現值申報書已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書,或已在土增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 承受後持續農用;若接到有關機關限期恢復通知,已在期限內恢復並留存證明
- 再移轉前已向稽徵機關確認列管紀錄,清楚這次是可再申請不課徵還是依法課徵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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