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遺產稅與贈與稅免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是什麼?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但列管 5 年。
關鍵事實
- 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與第20條
- 免稅對象:繼承人、受遺贈人;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 免稅範圍: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設金額上限
- 必備文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效期 6 個月
- 列管期間:承受或受贈之日起 5 年,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即追繳
- 免追繳例外: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白話解釋
農地由繼承人承受,或生前贈與配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土地連同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稅、不設上限。《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寫「免徵」,稅法上遺產稅是「自遺產總額扣除全數」,贈與稅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最常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搞混:土增稅是遞延性的不課徵,違規後果是再移轉時課徵,沒有 5 年列管;遺贈稅這一條是真正免掉,代價是承受後 5 年內必須持續農用,違規未依限恢復就追繳。也別以為送給誰都免稅,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四種時刻最常撞上這一條:父母過世留下農地,國稅局申報期限逼近,才發現要先跑一趟縣市政府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想趁生前把農地過給子女,卡在受贈對象與農用現況;繼承農地兩、三年後想賣地或鋪水泥開停車場,收到縣市農業單位列管檢查通知;或土地已被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卻遲遲無法建築,不知道還能不能免稅。
常見情境與對策
-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耕地,兄弟姊妹商量由務農的弟弟一人承受,其他人拋棄繼承或收現金——農地仍要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再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扣除全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對拋棄繼承者的排除只及於第1款至第5款,農地這一款不受影響。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3項可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 想把農地送給媳婦或外甥,聽說農地贈與免稅——不適用。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媳婦、女婿、外甥都不在名單內,土地價值全額計入贈與總額;改贈與兒子或女兒本人才有免稅空間。
- 繼承農地還在列管期內,有人出高價要買地,或想鋪水泥出租當停車場——先算追繳。5 年列管期內未繼續農用且未依限恢復就追繳全部稅賦,財政部官方說明更直接以「5 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為題。免追繳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種情形;真要處分,等列管期滿或把追繳稅額納入決策。
- 農地多年前已被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但細部計畫一直沒完成,現在要辦繼承——走《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依變更後用途使用」的認定文件,再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兩份文件一起送稽徵機關申請免徵遺產稅,缺一不可。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土地與人的身分:繼承人或贈與雙方調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確認屬農業用地;贈與案先核對受贈人是否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不是就免談後續。
- 現場整理到可認定:清除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農業設施備妥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免附),農舍備妥建築執照。勘查以一次為限,不合格得重新申請。
- 申請農用證明: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部分委辦鄉鎮市區公所)填具申請書,附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配合實地勘查到場指界。
- 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向國稅局申報時,農地照樣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再檢附效期 6 個月內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扣除或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
- 辦理登記:取得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或贈與移轉登記;繼承人協議由一人承受並以現金補償者,可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 5 年列管自管:承受或受贈之日起 5 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建檔列管並會同稅捐機關定期檢查,接到限期恢復通知務必依限完成,且不得再犯。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 5 年列管。承受或受贈之日起 5 年內,土地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又再犯,國稅局就追繳免掉的稅;財政部官方說明以「5 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為題。能免追繳的只有三種情形: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列管期內想出售、出租堆置、蓋設施,先把追繳稅額算出來再決定。
常見錯誤
- 以為農地免稅就不必申報:國稅局明示,即使是被繼承人生前 5 年內繼承取得且持續農用的農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扣除,不得以 5 年內繼承為由不申報。
- 把農地送給媳婦、女婿、外甥或朋友,還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不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土地價值全數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列管期內把地賣掉、租人堆砂石或鋪水泥,以為報完稅就沒事:5 年內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免掉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全部追繳。
- 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仍照一般案件主張農地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明定第1款至第7款不適用,農地扣除這一款被排除在外。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土地屬農業用地,現況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使用,沒有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障礙物
- 農業設施備妥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免附),農舍備妥建築執照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已取得且在 6 個月效期內,申報時一併檢附
- 贈與案的受贈人核對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 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已把農地計入總額,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或第20條主張扣除或不計入
- 承受或受贈之日起 5 年列管期已記入行事曆,出售、出租、變更使用前先評估追繳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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