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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許可與稽查・Knowledge

公害糾紛調處與裁決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處理公害民事糾紛的兩道行政程序——先向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的損害賠償再於 14 日內申請環境部裁決。

關鍵事實

  • 法源:《公害糾紛處理法》(98-06-17 修正)
  • 調處機關: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縣(市)調處委員會
  • 裁決機關: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只受理損害賠償
  • 裁決申請期限: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後 14 日內
  • 裁決作成期限:申請後 3 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
  • 效力關鍵:調處書須送管轄法院核定,核定前僅為協議

白話解釋

公害糾紛調處與裁決,是《公害糾紛處理法》為「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生的民事糾紛」設計的兩道行政程序:調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主持,雙方達成協議即成立;調處不成立時,損害賠償事件可再向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它最容易跟「公害陳情」搞混:陳情是請環保局來稽查、開罰污染者,解決違規問題;調處與裁決處理的是鄰居、農民對事業主張的賠償,解決誰賠多少。訴願則針對環保局處分,與此處的賠償爭議是兩條路。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個時點最常撞上這個詞:

  1. 一是工廠收到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的開會通知,才知道鄰地農民已就作物損害申請調處;
  2. 二是陳情多次無效後,環保局專責人員告知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而非一再陳情;
  3. 三是調處會議談不攏,收到「調處不成立」通知,依法 14 日內可申請裁決的時間立刻開始倒數。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工廠收到調處委員會開會通知,鄰地農民主張作物受廢水影響要求賠償——先把排放許可、水質檢測與歷次稽查紀錄整理成時間軸帶進調處會議;委員會看的是損害與排放之間的因果連結和鑑定資料,有紀錄才有讓步的底線,沒有紀錄就只能被動接受對方的估算。
  • 調處會議兩次談不攏,委員會寄來調處方案並附 45 日勸導期——期限內不表示不同意,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7條就視為調處成立;不接受務必在期限內以書面表示不同意,並同步評估對方是否會轉而申請裁決。
  • 事業收到調處不成立通知,對方要求停工並賠償——裁決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3條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停工、改善等非金錢請求不會進裁決;把送達後 14 日的申請期限記進行事曆,同時備妥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與反證。
  • 居民多次向環保局陳情噪音,稽查合格但困擾持續——陳情走的是稽查取締路線,量測合格就沒有處分;要主張賠償應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調處申請書,環保局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8條設有專責人員可指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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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申請調處:當事人一方檢具調處申請書,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跨縣市或管轄有爭議時,由裁決委員會依申請指定管轄。
  2. 調處會議:委員會開會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兩造同意時可由一名或數名委員進行;必要的鑑定費用先由政府墊付,責任確定後由應負責的一方償還。
  3. 協議或調處方案:雙方達成協議即調處成立;協議困難時,委員會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調處方案,定 45 日以下的勸導期(必要時得再延長 45 日),期限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成立。
  4. 調處書送核定:調處成立之日起 7 日內,委員會將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核定後調處書即生確定效力,雙方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爭執。
  5. 申請裁決:調處不成立的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於不成立通知送達 14 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調處委員會提出,由其轉送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6. 裁決與確定:裁決委員會由 3 名或 5 名委員合議,於申請後 3 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作成後 10 日內送達;裁決書送達後 20 日的法定期間內未表示不服者,視為雙方合意,委員會再於期間屆滿後 7 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的雷是把「調處成立」當成終點:調處書要在成立之日起 7 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核定前只是一份協議;而調處方案的 45 日勸導期是「沉默即同意」,收到方案不回應就視為成立。第二個雷是誤以為裁決能處理停工、改善要求——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而且申請期限只有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後 14 日,錯過就無法再走裁決這條路。

常見錯誤

  • 把公害陳情和調處當成同一件事,反覆撥打 0800-066-666 陳情卻不申請調處——稽查合格就沒有處分,賠償問題原地不動。
  • 收到調處方案不回覆,以為沉默就是拒絕——《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7條規定期限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調處成立。
  • 調處不成立後把 14 日的申請期限記成 1 個月,拖到期限過後才想申請裁決,裁決之門已經關上。
  • 把停工、拆除設備等要求寫進裁決申請書——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非金錢請求會被拒於門外,還耽誤金錢部分的時程。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確認案件屬公害所生的民事賠償爭議,而非單純請環保局稽查的公害陳情
  • 調處申請書已送到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 自家排放許可、檢測與稽查紀錄已整理成時間軸,足以回應委員會對因果關係的詢問
  • 調處方案的 45 日勸導期起算日已入行事曆,不同意時已備妥書面表示
  • 調處成立後已確認調處書於 7 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取得核定才視為確定
  • 調處不成立通知的送達日已記錄,裁決申請於 14 日內送原調處委員會轉送

常見問題

公害糾紛調處與裁決是什麼?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處理公害民事糾紛的兩道行政程序——先向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的損害賠償再於 14 日內申請環境部裁決。

公害糾紛調處與裁決,是《公害糾紛處理法》為「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生的民事糾紛」設計的兩道行政程序:調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主持,雙方達成協議即成立;調處不成立時,損害賠償事件可再向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它最容易跟「公害陳情」搞混:陳情是請環保局來稽查、開罰污染者,解決違規問題;調處與裁決處理的是鄰居、農民對事業主張的賠償,解決誰賠多少。訴願則針對環保局處分,與此處的賠償爭議是兩條路。

什麼時候會遇到公害糾紛調處與裁決?遇到了該怎麼辦?

三個時點最常撞上這個詞:一是工廠收到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的開會通知,才知道鄰地農民已就作物損害申請調處;二是陳情多次無效後,環保局專責人員告知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而非一再陳情;三是調處會議談不攏,收到「調處不成立」通知,依法 14 日內可申請裁決的時間立刻開始倒數。

提醒:最容易踩的雷是把「調處成立」當成終點:調處書要在成立之日起 7 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核定前只是一份協議;而調處方案的 45 日勸導期是「沉默即同意」,收到方案不回應就視為成立。

第二個雷是誤以為裁決能處理停工、改善要求——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而且申請期限只有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後 14 日,錯過就無法再走裁決這條路。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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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 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環保裁罰達 5,000 元以上或停工、停業,處分機關應命受處分者派人接受 1 至 8 小時講習。
  • 陳述意見: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給你的法定發言權——放棄這一步,裁量階段就沒有你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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