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調處與裁決是什麼?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處理公害民事糾紛的兩道行政程序——先向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的損害賠償再於 14 日內申請環境部裁決。
關鍵事實
- 法源:《公害糾紛處理法》(98-06-17 修正)
- 調處機關: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縣(市)調處委員會
- 裁決機關: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只受理損害賠償
- 裁決申請期限: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後 14 日內
- 裁決作成期限:申請後 3 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
- 效力關鍵:調處書須送管轄法院核定,核定前僅為協議
白話解釋
公害糾紛調處與裁決,是《公害糾紛處理法》為「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生的民事糾紛」設計的兩道行政程序:調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主持,雙方達成協議即成立;調處不成立時,損害賠償事件可再向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它最容易跟「公害陳情」搞混:陳情是請環保局來稽查、開罰污染者,解決違規問題;調處與裁決處理的是鄰居、農民對事業主張的賠償,解決誰賠多少。訴願則針對環保局處分,與此處的賠償爭議是兩條路。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個時點最常撞上這個詞:一是工廠收到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的開會通知,才知道鄰地農民已就作物損害申請調處;二是陳情多次無效後,環保局專責人員告知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而非一再陳情;三是調處會議談不攏,收到「調處不成立」通知,依法 14 日內可申請裁決的時間立刻開始倒數。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工廠收到調處委員會開會通知,鄰地農民主張作物受廢水影響要求賠償——先把排放許可、水質檢測與歷次稽查紀錄整理成時間軸帶進調處會議;委員會看的是損害與排放之間的因果連結和鑑定資料,有紀錄才有讓步的底線,沒有紀錄就只能被動接受對方的估算。
- 調處會議兩次談不攏,委員會寄來調處方案並附 45 日勸導期——期限內不表示不同意,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7條就視為調處成立;不接受務必在期限內以書面表示不同意,並同步評估對方是否會轉而申請裁決。
- 事業收到調處不成立通知,對方要求停工並賠償——裁決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3條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停工、改善等非金錢請求不會進裁決;把送達後 14 日的申請期限記進行事曆,同時備妥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與反證。
- 居民多次向環保局陳情噪音,稽查合格但困擾持續——陳情走的是稽查取締路線,量測合格就沒有處分;要主張賠償應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調處申請書,環保局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8條設有專責人員可指導申請。
程序怎麼走
- 申請調處:當事人一方檢具調處申請書,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跨縣市或管轄有爭議時,由裁決委員會依申請指定管轄。
- 調處會議:委員會開會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兩造同意時可由一名或數名委員進行;必要的鑑定費用先由政府墊付,責任確定後由應負責的一方償還。
- 協議或調處方案:雙方達成協議即調處成立;協議困難時,委員會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調處方案,定 45 日以下的勸導期(必要時得再延長 45 日),期限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成立。
- 調處書送核定:調處成立之日起 7 日內,委員會將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核定後調處書即生確定效力,雙方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爭執。
- 申請裁決:調處不成立的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於不成立通知送達 14 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調處委員會提出,由其轉送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 裁決與確定:裁決委員會由 3 名或 5 名委員合議,於申請後 3 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作成後 10 日內送達;裁決書送達後 20 日的法定期間內未表示不服者,視為雙方合意,委員會再於期間屆滿後 7 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的雷是把「調處成立」當成終點:調處書要在成立之日起 7 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核定前只是一份協議;而調處方案的 45 日勸導期是「沉默即同意」,收到方案不回應就視為成立。第二個雷是誤以為裁決能處理停工、改善要求——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而且申請期限只有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後 14 日,錯過就無法再走裁決這條路。
常見錯誤
- 把公害陳情和調處當成同一件事,反覆撥打 0800-066-666 陳情卻不申請調處——稽查合格就沒有處分,賠償問題原地不動。
- 收到調處方案不回覆,以為沉默就是拒絕——《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7條規定期限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調處成立。
- 調處不成立後把 14 日的申請期限記成 1 個月,拖到期限過後才想申請裁決,裁決之門已經關上。
- 把停工、拆除設備等要求寫進裁決申請書——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非金錢請求會被拒於門外,還耽誤金錢部分的時程。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確認案件屬公害所生的民事賠償爭議,而非單純請環保局稽查的公害陳情
- 調處申請書已送到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 自家排放許可、檢測與稽查紀錄已整理成時間軸,足以回應委員會對因果關係的詢問
- 調處方案的 45 日勸導期起算日已入行事曆,不同意時已備妥書面表示
- 調處成立後已確認調處書於 7 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取得核定才視為確定
- 調處不成立通知的送達日已記錄,裁決申請於 14 日內送原調處委員會轉送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電話:0965-855-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免費書面初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