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是什麼?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兩種農業使用分區,其農牧用地都是「耕地」;特定農業區管制較嚴,集村農舍與太陽光電等項目均被排除。
關鍵事實
- 法源:《區域計畫法》第15條授權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分區位階:與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並列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 耕地身分:兩區農牧用地皆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耕地」
- 特定農業區:不得設集村農舍、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溫泉井、無動力飛行設施
- 工廠變更: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者變更丁種建築用地,限特定農業區以外
- 違規查處:公所隨時檢查、縣市政府處理,違規依《區域計畫法》處罰
白話解釋
兩者都是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下一層才編定農牧、林業、甲種建築等「使用地」,謄本上兩層並列標示。最容易搞混的是都市計畫的「農業區」:前兩者走《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牧用地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的「耕地」,套用 0.25 公頃分割限制與農舍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是農業用地卻不是耕地。兩區在附表一的容許使用項目原則相同,差在附帶條件:特定農業區排除集村農舍、太陽光電、溫泉井等項目,一般農業區沒有這些限制。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調謄本評估農地時,「使用分區」欄跳出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想知道能不能蓋農舍、做溫室、裝太陽光電;送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時,審查人員第一眼看分區,再翻附表一的除外欄;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業主想把廠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第一關就是確認不在特定農業區;或是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的檢查通知,才發現該項目在這個分區根本不容許。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買方看中一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打算與人合建集村農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明定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這條路直接封閉;改評估在自有農地個別興建,回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審查農民身分、持有滿 2 年、面積至少 0.25 公頃,簽約前先向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確認。
- 光電業者洽租農地設置發電設施,地主的謄本寫特定農業區——附表一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項目寫明太陽光電、小水力及地熱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這筆地走不了農牧用地的再生能源容許使用;換一般農業區土地,或改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綠能設施項目另行審查,兩條路都先問農業主管機關。
- 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工廠,想把廠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先查分區再花錢做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第31條之2只開放特定農業區以外的土地。位於一般農業區者備妥興辦事業計畫向縣市政府申請;位於特定農業區者此路不通,改評估遷廠或其他合法途徑。
- 接到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指農牧用地上的設施不符分區容許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公所檢查後報請縣市政府處理,聯合取締小組會定期查處。先調出容許使用核准文件與現況逐項比對:能補正的在期限內補正並陳述意見,補不了的儘早停止使用,避免依《區域計畫法》裁處。
程序怎麼走
- 查分區與用地:地主或買方調土地登記謄本,同時看「使用分區」欄(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與「使用地類別」欄(農牧、林業或建築用地),並確認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內。
- 對照附表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查擬做項目在該分區有無除外或附帶條件;特定農業區另核對集村農舍、再生能源發電、溫泉井、無動力飛行設施等排除項。
- 先容許使用再建照: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先向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申請容許使用,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者免建照。
- 變更編定走興辦事業計畫:要改為非農業使用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前須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檢附申請書向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繳納規費,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
- 依核定計畫使用:取得核准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申請人不得逕依附表一改作計畫以外的項目。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分區」與「用地」混為一談:同一筆特定農業區土地,農牧用地與甲種建築用地能做的事完全不同;而同樣是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在集村農舍、太陽光電、臨時工廠登記變更丁種建築用地三件事上結果相反。簽約、進設備後才發現分區排除,容許使用被駁回,成本全數沉沒;違規使用另由公所查報、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處理。
常見錯誤
- 看到「農業區」就當成都市計畫農業區處理,忽略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的耕地身分,0.25 公頃分割限制與農舍條件全部套上來。
- 在特定農業區規劃集村農舍或太陽光電,設計費付了才被附表一的除外規定擋下,前期投入歸零。
- 以為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後都能就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未查分區就送興辦事業計畫,特定農業區土地直接退件。
-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自行改做附表一其他容許項目,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請聯合取締小組處理。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謄本「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兩欄已同時確認,並標註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
- 擬做項目已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分區除外與附帶條件逐項勾過
- 特定農業區土地已剔除集村農舍、太陽光電、溫泉井、無動力飛行設施等不可行方案
- 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已先取得容許使用,再判斷是否須申請建築執照
- 變更編定案已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且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現況使用與核定計畫一致,鄉鎮市區公所檢查時有核准文件可對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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