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許可申請代辦:開發許可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分區變更審議
定義:開發許可是非都市土地開發面積達分區變更規模時,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的開發核准。
開發案達門檻,過的是區委會,不是變更編定
非都市土地開發面積達分區變更規模,就必須擬具開發計畫書圖、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開發許可,才能辦理分區變更與異動登記。偉騰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從規模判定、書圖製作、審議答詢,到開發影響費、環評水保併行與許可後期限管理,一條線接到底,全台受理。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與分區變更審議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與分區變更審議統包:
- 規模門檻判定
- 第一階段諮詢
- 開發計畫書圖
- 環境敏感地區自審
- 區委會審議答詢
- 二階段申請規劃
- 協議書簽訂與公證
- 開發影響費試算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區域計畫法》(分區變更兩條途徑、得許可開發五項條件、開發影響費與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六十日與九十日審議期限、審查費)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分區變更規模門檻、開發許可四步程序、一階段或二階段申請、變更開發計畫層級、許可後一年與十年期限)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基準,總編四十七點與十四個專編、開發計畫書圖格式)
-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徵收時點、必要與彈性項目、可建築土地抵充、分期繳交與銀行保證)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開發許可審議審查費與變更開發計畫按次繳費)
-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文件
- 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公用事業主管機構同意文件
- 既有測量
- 地質與環境調查資料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整案拆成數個未達門檻的興辦事業計畫分別送件;以為開發許可拿到就永久有效;殯葬、掩埋場、焚化處理廠、土石採取場等一次送完整開發計畫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非都市土地開發一達規模,走的就是另一條路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把社區五十戶或一公頃、一般工業十公頃、遊憩設施與公墓五公頃、其他開發二公頃等門檻,定為必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界線。
一達門檻,案件不能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而必須擬具開發計畫,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開發許可,審查基準換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我們第一步就是替你判定落在哪一邊,路線錯了後面全白做。
開發許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分四步:申請開發許可、公共設施用地完成異動登記並移轉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其餘土地異動登記、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環評、水保與農業用地變更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得併行審查,但任一條線停下都會拖住整案。我們把三條線的送件與補正排成同一張時程表,讓每一次補正都對得上區委會的下次會期。
取得許可只是中場。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要求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繳交開發影響費並移轉公共設施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要求收受許可通知起一年內完成異動登記並送審水保或整地排水計畫、十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營運核准文件,逾期許可失效。
我們建立期限與變更管理機制,每一次計畫調整都先判定是備查、變更開發計畫,還是重新申請分區變更。
LINE 諮詢
把開發許可申請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規模門檻不是一律二公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的門檻依類型而異:社區五十戶或一公頃、一般工業十公頃、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工業五公頃、遊憩設施與公墓五公頃、學校與高爾夫球場十公頃、其他殯葬設施二公頃、其餘開發二公頃。毗鄰基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者,面積應累計。
- 審查端先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區委會第一輪看的不是建築配置,而是基地是否落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表二之一所列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落入即不得開發,僅五種例外;其次看連接寬度、坡度分級、保育區比例與二條獨立聯絡道路。我們送件前先做同一份型式要件自審,把會被退件的問題清掉。
- 三條線互為前提、互相牽動:開發許可前,興辦事業計畫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許可後,興辦事業計畫若被廢止或失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開發許可也應廢止;建築執照另由建築主管機關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核發。我們把目的事業、區域計畫、建築三條線的文件與時點對齊。
- 費用先繳齊,登記才會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6條規定,開發影響費、回饋金、維護管理保證金與捐贈土地須先繳交或完成移轉,縣市政府才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開發影響費得以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抵充,現金繳交得分期,第一期於異動登記前、最後一期於建造執照核發前,並須銀行保證。
- 許可後的一年與十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分區及用地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並送審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計畫,展期每次不超過一年、以二次為限;十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營運核准文件,展期計畫不超過五年、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辦,許可失其效力。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並初審後,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興辦事業計畫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建築執照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 |
|---|---|
| 法規依據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第15條之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13條、第23條,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
| 誰要辦 | 開發面積達分區變更規模的興辦事業人,門檻依類型而異:社區五十戶或一公頃、遊憩設施與公墓五公頃、其餘開發二公頃;毗鄰同一計畫者面積累計。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查核書圖、徵詢意見並提初審意見,再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 |
| 審查期限 | 縣市政府受理後60日內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擬定機關90日內通知審議結果,特殊情形得延長一次、不逾原期限。 |
| 有效期與展延 | 收受許可通知起一年內完成異動登記並送審水保或整地排水計畫,展期每次不逾一年、二次為限;十年內取得使用執照,展期一次不逾五年;逾期失效。 |
|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文件、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公用事業主管機構同意文件,及既有測量、地質與環境調查資料。 |
| 規費依據 | 審查費依《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按區位規模類別計收;開發影響費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附表計算並得以土地抵充。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開發計畫書圖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製作;申請書表與送件方式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確認;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自審表由本所製作。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等型式要件不過;整案拆成數個未達門檻計畫分送;殯葬、掩埋場等六類設施未先申請分區變更計畫同意;書件引用已刪除條文。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環評、水保與農地變更得併行;後續:繳開發影響費、移轉公共設施用地、異動登記,再領建照。 |
| 偉騰承辦範圍 | 規模門檻與路線判定、第一階段諮詢預查、開發計畫書圖製作、區委會審議答詢補正、開發影響費與用地移轉、異動登記、許可後變更判定與展期管理。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規模門檻與路線判定
- 第一階段諮詢預查
- 開發計畫書圖製作
- 縣市初審與區委會審議
- 開發影響費與用地移轉
- 異動登記與期限管理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區域計畫法 | 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3、第15條之4、第15條之5 | 開發利用得擬具開發計畫申請分區變更;符合國土利用適當合理、不違反上位計畫、環保防災妥適、公共設施配合、取得權利證明等條件得許可;許可後應移轉公共設施用地並繳開發影響費,得以可建築土地抵充;縣市受理後60日內報審、擬定機關90日內通知結果,得延長一次。 |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第11條 | 開發社區達50戶或1公頃、工業使用達10公頃(產創條例5公頃)、遊憩設施達5公頃、學校達10公頃等規模者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
|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 第3條、第4條、第5條 | 經許可者應於分區變更或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交開發影響費;得以等值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價值以許可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土地改良費換算;分期繳交另依第6條。 |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第2條 |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開發案件審議,按申請區位之規模類別依附表收取審查費;同時含平地、山坡地或海埔地者分別計收。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五步時間軸:門檻、審議期限與繳費時點
| 步驟 | 重點 | 法定期限 | 法源 |
|---|---|---|---|
| 1. 規模判定 | 社區50戶或1公頃、工業10公頃(產創條例5公頃)、遊憩5公頃、學校10公頃等達標即須分區變更走開發許可;未達者走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編定 | 無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30條 |
| 2. 開發計畫書圖送件 | 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開發計畫與相關文件,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製作 | 縣市政府受理後60日內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4 |
| 3. 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 審查國土利用適當合理、不違反上位計畫、環保防災、公共設施配合、權利證明等條件 | 擬定機關應於90日內通知審議結果,特殊情形得延長一次、不逾原期限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5條之4 |
| 4. 公共設施用地移轉與開發影響費 | 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登記為縣市或鄉鎮市有;繳交開發影響費或以等值可建築土地抵充 | 於分區變更或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至第5條 |
| 5. 審查費 | 依申請區位規模類別繳審查費;再申請變更開發計畫者按次繳費 | 送件時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
資料來源: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4 law.moj.gov.tw land.tycg.gov.tw
開發許可的法定費用有哪兩種(不含金額)
| 費用 | 性質 | 計算與繳納 | 法源 |
|---|---|---|---|
| 審查費 |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審議之規費 | 按申請區位(平地、山坡地、海埔地)與規模類別依附表計收;同時含二類以上區位者分別計收;變更開發計畫按次繳費,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地籍測量差異等情形免繳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
| 開發影響費 | 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費用 | 依徵收辦法附表項目與公式計算;得以等值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以許可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土地改良費換算);於異動登記前繳清,得依第6條分期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至第5條 |
資料來源: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官方說明: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流程、書表與審查費說明)(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申辦入口: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申辦入口: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國土計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收費標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區域計畫法 全文(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第11條 分區變更規模)(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國土計畫法 全文(過渡條款)(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四塊:審查費依《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按區位規模類別繳交;開發影響費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計算、得以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計畫書圖、環評、水保與交通影響評估等由技師與顧問機構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統包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面積、區位與審議層級報價。
審查端觀點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許可申請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查核開發計畫書圖與基本資料,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提出具體初審意見,再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會依區域計畫內容、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與建築法令審議,第一關是型式要件:基地是否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的五項條件、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型式要件不過,實質內容不會被討論。
- 進入實質審議,委員逐點對審議作業規範總編:基地連接部分最小寬度山坡地五十公尺、平地三十公尺;平均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地區八成以上維持原始地形且不可開發;保育區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後剩餘面積百分之三十;至少二條獨立聯絡道路且一條路寬八公尺以上;透水面積山坡地不小於百分之五十、平地百分之三十。規範明定未盡事宜以委員會決議為準,答詢時不只對條文,還要用可查證的數據與圖說回應委員的專業關切。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把整案拆成數個未達門檻的興辦事業計畫分別送件——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計畫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應累計面積,一併辦理分區變更,先前送的變更編定全部重來。
- 以為開發許可拿到就永久有效——一年內未完成異動登記並送審水保或整地排水計畫、十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許可失效,未開發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之1恢復原分區與原編定。
- 殯葬、掩埋場、焚化處理廠、土石採取場等一次送完整開發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規定六類設施應先申請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許可,程序不符直接退補。
- 沿用網路舊文引用已刪除條文當法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4條保證金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5條開發期限均已刪除,書件引錯法源,初審第一輪就被要求全面修正。
- 許可後直接調整配置施作——配置變更面積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增加使用強度等七款情形,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應重新提區委會審議變更開發計畫;未申請即施作,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許可應廢止。
常見痛點
- 顧問說我這案要走區委會,另一家說變更編定就好,到底面積怎麼算才對
- 開發計畫書圖送出去半年,初審意見一來就是十幾點,每補一次都等下一次會期
- 環評、水保、農地變更同意各自審,時程排不齊,資金卡在土地上動不了
- 拿到開發許可兩年了,才發現一年內要完成的異動登記與水保送審沒人追
- 想調整廠區配置,不知道是備查、變更開發計畫,還是要整案重新申請
交付項目
- 規模門檻與開發路線判定書
-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自審表
- 開發計畫書圖全套送件版
- 區委會審議意見逐點回應表
- 開發影響費試算與繳納時程表
- 許可後期限與變更管理清單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文件
- 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公用事業主管機構同意文件
- 既有測量、地質與環境調查資料
法規依據
- 《區域計畫法》(分區變更兩條途徑、得許可開發五項條件、開發影響費與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六十日與九十日審議期限、審查費)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分區變更規模門檻、開發許可四步程序、一階段或二階段申請、變更開發計畫層級、許可後一年與十年期限)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基準,總編四十七點與十四個專編、開發計畫書圖格式)
-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徵收時點、必要與彈性項目、可建築土地抵充、分期繳交與銀行保證)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開發許可審議審查費與變更開發計畫按次繳費)
- 《國土計畫法》(各直轄市、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之過渡安排)
細項業務全覽
- 規模門檻判定
- 第一階段諮詢
- 開發計畫書圖
- 環境敏感地區自審
- 區委會審議答詢
- 二階段申請規劃
- 協議書簽訂與公證
- 開發影響費試算
- 公共設施用地移轉
- 異動登記代辦
- 變更開發計畫
- 許可期限展期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新北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桃園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新竹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苗栗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台中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彰化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南投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雲林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嘉義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台南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高雄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屏東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宜蘭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基隆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花蓮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台東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 澎湖金馬開發許可申請代辦
常見問題
我的開發案面積多大才需要走開發許可,而不是變更編定?
看開發類型,不是一律二公頃。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社區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一公頃、工業十公頃(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者五公頃)、遊憩設施與公墓五公頃、學校與高爾夫球場十公頃、其他殯葬設施二公頃、其餘開發二公頃以上,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填海造地不受規模限制。
未達門檻者在原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即可。毗鄰基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者,面積須累計。
開發許可審議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實際上要多久?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4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擬定機關九十日內通知審議結果,特殊情形得延長一次且不超過原期限。但這是機關辦理期限,不含申請人補正時間,也不含環評、水保併行審查的等待;九十日更是從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實務上多數案件因補正與會期排程遠超法定期限,我們不承諾三個月核准,而是把每輪補正對準下一次會期。
開發許可審議統包的費用怎麼算?
服務費用在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原因是開發許可案件的工作量取決於基地是否涉及山坡地、環境敏感地區、環評或水保、是否採二階段申請與所屬專編類型,差距極大。
法定費用可先說明:審查費依《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按申請區位之規模類別收取;開發影響費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附表公式計算,得以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現金繳交得分期。
未取得開發許可就先整地或動工,會有什麼後果?
未經許可即整地或動工屬違反管制使用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
不依限恢復原狀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2條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十三點另規定原始地形地物經明顯擅自變更者,依水土保持法暫停兩年申辦,整案直接停擺。
殯葬設施或掩埋場一定要分兩階段申請嗎?
是。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規定殯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及土石採取場六類設施,應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再於核准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另要求同意階段考量區位適宜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召開聽取陳情民眾或相關團體意見會議,紀錄與回應一併檢附。一般案件可自選一階段或二階段。
取得許可後想調整配置或增加使用項目,要重新送審嗎?
分三種層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性質,且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七款情形之一,例如配置變更面積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增加使用強度或建築高度,應依原審議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非七款情形者,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若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變更,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之2,達分區變更規模者重新申請分區變更,未達者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開發許可取得後多久內要完成異動登記才不會失效?
不是永久有效,許可後有一年與十年兩道期限。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分區及用地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並送審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計畫,展期每次不超過一年、以二次為限;十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營運核准文件,展期不超過五年、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辦許可失其效力,未開發土地依第21條之1恢復原分區與原編定。本所替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建立期限清單,到期前先判定要展期還是加速登記。
申請開發許可要準備哪些文件和開發計畫書圖?
分基本文件與開發計畫書圖兩部分。
基本文件是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文件、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公用事業主管機構同意文件,以及既有測量、地質與環境調查資料;開發計畫書圖要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的格式製作,並先自審基地是否落在附表二之一所列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落入即不得開發。
開發許可申請的型式要件不過,實質內容不會被討論。本所先做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自審表與限制因素預查,再製作全套送件版書圖。
開發計畫書圖送區委會審議最常被退補的原因是什麼?
第一輪退補多半卡在型式要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先查核書圖與基本資料,區委會第一關看基地是否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的五項條件、權利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實質審議時,連接寬度、坡度分級、保育區比例、聯絡道路與透水面積都要用可查證的數據與圖說回應。
引用已刪除的第24條、第25條當法源,也會被要求全面修正。本所送件前先做同一份自審,開發許可申請的每輪補正都對準下一次會期。
開發許可可以和環評、水保同時送審嗎?
可以,法規允許併行,但任一條線停下都會拖住整案。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與農業用地變更得與開發許可併行審查;開發許可前,興辦事業計畫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許可後興辦事業計畫若被廢止或失效,依第21條開發許可也應廢止,建築執照另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
本所把目的事業、環評水保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三條線的送件與補正排成同一張時程表,每次補正都對得上區委會的下次會期。
開發影響費什麼時候要繳,可以用土地抵充或分期嗎?
分區或用地變更前就要繳,繳齊登記才會動。
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分區或用地變更前須繳交開發影響費並移轉公共設施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6條規定開發影響費、回饋金、維護管理保證金與捐贈土地先繳交或完成移轉,縣市政府才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開發影響費得以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抵充,現金繳交得分期,第一期於異動登記前、最後一期於建造執照核發前,並須銀行保證。本所在開發許可申請階段做試算與繳納時程表,對齊資金與登記時點。
什麼是開發影響費?
開發影響費是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規定,申請人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的開發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專供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的費用;同一條也要求把開發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登記為縣市或鄉鎮市所有。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至第5條,費用依附表項目與公式計算,可以用開發區內等值的可建築土地抵充,土地價值以許可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土地改良費換算,並須在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清或完成移轉,符合條件者得依第6條分期。
它和送件時繳給審議機關的審查費是兩筆不同的錢。偉騰在書面初判時會把兩筆費用的時點排進時程。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的審議審核流程是什麼?
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與第15條之4: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與文件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60日內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辦理許可審議,擬定機關應於90日內將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得延長一次且不超過原期限;縣市逾期不報,上級機關得令其限期辦理或逕為審議(第15條之5)。
審議依第15條之2看國土利用是否適當合理、是否違反上位計畫、環保防災是否妥適、公共設施能否配合、是否取得土地與建物權利證明。許可後再依第15條之3移轉公共設施用地、繳開發影響費,才能辦分區變更。桃園市地政局網頁有完整流程可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