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首頁 › 名詞百科 › 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

地政與登記・Knowledge

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

《土地法》第34條之1允許達到法定人數與持分門檻的多數共有人,不經全體同意即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土地,是少數人反對時的法定出口,但通知與價金程序一步不能省。

關鍵事實

  • 法源:《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關係的基礎規定見《民法》物權編
  • 門檻: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計
  • 適用範圍:共有土地或建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各有適用方式
  • 對少數人的保障:多數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未同意的共有人,對其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未受領者得辦理提存
  • 爭議處理:共有物分割等爭議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多數決處分的爭議由當事人依法處理,本所不承辦訴訟事件
  • 與耕地的關係:耕地分割另受《農業發展條例》限制,多數決不能繞過分割後面積的要件

白話解釋

一塊地十幾個人共有,只要一個人不點頭就動不了,是共有土地最常見的僵局。

《土地法》第34條之1就是替這種僵局開的一道門:同意出售、變更或設定負擔的共有人,只要人數過半且持分合計過半,或者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用多數決處理整筆共有土地,不必等全體簽名。

代價是程序義務:要事先以書面通知沒有同意的共有人,他們應得的價金要由多數人連帶負責,不領的要提存。這些義務做漏一項,少數共有人就有理由爭執,交易反而翻盤。多數決解決的是「同意」的問題,不是「怎麼分」的問題,分割本身另有規則。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繼承形成多人共有、少數人失聯或拒絕出售而想整筆處分時;地政事務所要求檢附多數決的同意書、通知證明與提存文件時;想以多數決設定地上權或變更土地用途時。

常見情境與對策

  • 祖產土地由九位繼承人分別共有,七位同意出售,兩位在國外聯絡不上。——先算門檻:同意者人數過半且持分合計過半即可啟動;接著對兩位未同意者寄發書面通知到戶籍地址,其應得價金由同意者連帶負責,無法受領時辦理提存,相關證明一併附進登記案。
  • 共有人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想直接賣地,但沒有通知其餘共有人。——持分逾三分之二雖免計人數,書面通知義務並不因此免除;未通知就申請登記會被要求補正,少數共有人也可能主張權利,先補足通知與價金處理程序再送件。
  • 多數共有人想以多數決把共有耕地分割成數筆各自持有。——多數決處理的是處分與設定負擔,分割仍要全體協議或走法院;耕地分割另受《農業發展條例》面積限制,先查分割後每宗土地是否符合要件,再談方案。

LINE 諮詢

把共有土地分割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多久回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下一步
  1. 免費書面初判
  2. 約時間細談
  3.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程序怎麼走

  1. 調謄本畫出共有結構:調閱土地登記謄本,列出每位共有人的持分、是否已辦繼承、有無他項權利,先確認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
  2. 計算人數與持分門檻:把同意者的人數與應有部分分別加總,確認符合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或持分逾三分之二免計人數的任一門檻。
  3. 書面通知未同意共有人:以可留存送達證明的方式,將處分內容、價金與條件書面通知每一位未同意者,地址以戶籍或登記簿地址為準並保留證明。
  4. 處理對價與提存:未同意共有人應得的價金或補償由同意者連帶負責,對方拒領或無法受領時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提存證明是登記必備文件。
  5. 申請登記並備齊證明: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附多數決同意書、通知證明、價金處理或提存證明,缺件會被限期補正。
  6. 爭議時先走調處:共有關係衍生的分割或使用爭議,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本所協助備齊資料與方案,不承辦訴訟事件。

先看清楚

多數決常被誤用成「人數夠就能分地」。它適用於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分割仍須協議或裁判;而且門檻算的是「同意者」的人數與持分,不是「出席者」。登記機關審查的是通知證明與價金處理文件是否齊全,不是多數人的理由多充分。

常見錯誤

  • 以為持分過三分之二就不用通知——免計人數不等於免通知,漏通知是最常見的退件與爭議原因。
  • 把價金直接交給買方處理——未同意共有人的對價由多數共有人連帶負責,不能推給第三人。
  • 用多數決處理耕地分割——分割不在多數決範圍,耕地分割另有面積限制。
  • 沒先辦繼承登記就數人頭——已故共有人的持分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人數與持分都會算錯。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確認共有型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與每位共有人的持分
  • 同意者人數與應有部分已分別加總並符合任一門檻
  • 每位未同意共有人的書面通知已寄出並保留送達證明
  • 未同意者應得價金的處理方式(受領或提存)已確定並取得證明
  • 若涉及耕地,分割後面積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要件已先查明

常見問題

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是什麼?

《土地法》第34條之1允許達到法定人數與持分門檻的多數共有人,不經全體同意即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土地,是少數人反對時的法定出口,但通知與價金程序一步不能省。一塊地十幾個人共有,只要一個人不點頭就動不了,是共有土地最常見的僵局。

《土地法》第34條之1就是替這種僵局開的一道門:同意出售、變更或設定負擔的共有人,只要人數過半且持分合計過半,或者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用多數決處理整筆共有土地,不必等全體簽名。

代價是程序義務:要事先以書面通知沒有同意的共有人,他們應得的價金要由多數人連帶負責,不領的要提存。這些義務做漏一項,少數共有人就有理由爭執,交易反而翻盤。多數決解決的是「同意」的問題,不是「怎麼分」的問題,分割本身另有規則。

什麼時候會遇到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遇到了該怎麼辦?

繼承形成多人共有、少數人失聯或拒絕出售而想整筆處分時;地政事務所要求檢附多數決的同意書、通知證明與提存文件時;想以多數決設定地上權或變更土地用途時。提醒:多數決常被誤用成「人數夠就能分地」。

它適用於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分割仍須協議或裁判;而且門檻算的是「同意者」的人數與持分,不是「出席者」。登記機關審查的是通知證明與價金處理文件是否齊全,不是多數人的理由多充分。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持分(共有):一筆地多人共有、各持應有部分;賣不動時,《土地法》第 34-1 條的多數決是法定突破口。
  • 共有物分割:把共有關係整個終結的程序:協議分割全體簽字辦登記,後續法律爭訟程序不在本所承辦範圍。
  • 公同共有:繼承未分割最典型的持有型態:謄本上沒有各自持分、處分原則上要全體同意,一人缺席整筆卡死。
  • 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基地承租人這類特定身分者的先買權——同價同條件下優先成交,賣方漏了通知,交易可能整組翻盤。
  • 不動產糾紛調處: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設置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界址、越界、共有與產權移轉等爭議進行調處,調處成立即可據以辦理登記的地政程序。
  • 耕地分割限制(0.25 公頃與例外):《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不得分割,但列七款例外;只管區域計畫法四分區的農牧用地。

延伸閱讀:更多「地政與登記」與常查名詞

免費工具

別逐字研究了,把文件傳過來。

公文、謄本、稽查紀錄整份交給偉騰,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團隊 24 小時內免費書面初判:狀況多嚴重、期限剩多少、下一步做什麼。LINE 傳文件免費判讀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LINE: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統一編號:90801410|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免費書面初判。

回名詞百科總覽|全業務服務總覽|法規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