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規使用查處與恢復農用是什麼?
農業用地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處並限期恢復,逾期未復原連動農用證明與稅賦優惠。
關鍵事實
- 處理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處
- 設施違規:未依核定使用:限期改善至多3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3個月,屆期廢止容許使用
- 不得認定: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阻斷排灌水、設施超建或變更用途,任一即整筆不得認定
- 土增稅後果:承受人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再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 遺贈稅後果:承受、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或再犯,追繳應納稅賦
- 機構罰鍰:三類機構承受耕地擅自變更使用,負責人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釋
農地違規使用查處,指農業用地被發現堆置砂石廢棄物、鋪水泥柏油、蓋工廠或住宅,或農業設施未依核定用途使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處並限期恢復農業使用。最常搞混的是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只寫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處理,本身不罰一般農地違規;罰鍰與復原命令來自《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恢復農用也不等於拿到農用證明,後者仍須另依認定辦法申請並經實地勘查。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時點最常碰到:一是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違規使用通知或限期恢復函,才發現承租人或前手在農地上堆了廢棄物、鋪了水泥;二是繼承或受贈農地後,在五年列管期內被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面臨追繳稅賦;三是移轉農地想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用證明勘查時被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事由駁回。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地主收到限期恢復農業使用的公文,現場堆的是承租人留下的營建廢棄物——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調閱查處紀錄,確認認定的違規範圍;查處機關看的是現場有沒有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不會因為是承租人所為就免責。期限內清運完畢並拍前後對照照片,清不完就在屆期前以書面陳述意見說明進度,不要逾期才回應。
- 繼承農地免徵遺產稅後第三年,被查獲一角鋪了水泥當停車位——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敲除水泥、回填復耕並留存施工與復耕照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期限內恢復且之後不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就不追繳;恢復後再犯,追繳就啟動。
- 溫室容許使用核准後改當倉庫出租,接到未依核定計畫使用的通知——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限期改善至多3個月、得展延一次且不超過3個月;改回核定用途後向農業單位報備複查,逾期未改善會被廢止容許使用,案件再轉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
- 共有農地一角被某位共有人違規使用,其他共有人要賣自己的持分並申請農用證明——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6款,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仍可就自己的應有部分申請證明,但要另附第8條文件之一:全體共有人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
程序怎麼走
- 確認違規事實:地主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調取查處紀錄與現場照片,核對違規項目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非都市土地)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土地),是否另涉農業設施未依核定使用。
- 期限內陳述意見:對認定範圍或事實有疑義的地主或使用人,於通知所定期限內備妥租約、地籍圖謄本與現場照片,以書面向查處機關陳述意見;事實明確者直接進入復原。
- 清除與復原:地主或實際使用人清運廢棄物砂石、敲除柏油水泥、拆除或改正未依核定使用的設施、恢復排灌水系統,全程拍照並保留清運與施工紀錄。
- 報請複查認可:復原完成後,檢附前後對照照片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現場複查,取得已恢復農業使用的認定或結案文件並歸檔。
- 銜接農用證明:有繼承、受贈列管或準備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填具申請書並附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辦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申請人須到場指界。
- 維持農業使用:五年列管期內或不課徵後持有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維持實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使用;休耕、休養、停養須依規定辦理才視為農業使用,避免恢復後再犯。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恢復後再犯」:《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與第38條都寫明,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但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再移轉時照樣課徵土地增值稅,五年列管內照樣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寬限只有一次。另外《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農用情事要合併計算,把土地換到配偶名下洗不掉紀錄。
常見錯誤
- 以為《農業發展條例》沒有罰鍰就擱置通知,結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處並被命恢復原狀,還多了一筆被查獲未農用的紀錄,日後移轉直接影響土地增值稅。
- 廢棄物只清一半或往田角推,勘查時現場仍有障礙物,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4款整筆不得認定,不是扣掉那一角就能核發。
- 溫室等農業設施改作倉庫或住宿,逾期未改善導致容許使用被廢止;之後申請農用證明,因設施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依同辦法第5條第1款直接卡關。
- 有固定基礎的設施只拿容許使用同意書、沒申請建築執照,就想通過農用認定;依同辦法第4條第2款,非免建照者仍須附建築執照,勘查一次不過就要重新申請。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取得查處紀錄,確認違規項目適用《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哪一條
- 限期恢復農業使用的截止日已入行事曆,來不及時已在屆期前以書面陳述意見
- 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已全部清除,排灌水系統恢復暢通,前後對照照片與清運紀錄已留存
- 農業設施的用途與面積已回到容許使用同意書核定內容,超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已改正
- 繼承或受贈農地自承受、受贈之日起五年的列管期間已確認,恢復後未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
- 申請農用證明前已備妥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並安排到場指界,證明書六個月效期內完成稅務申報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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