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用地變更與保安林解除是什麼?
林業用地改作非林業使用,須先依《森林法》第6條報農業部會同內政部核准;保安林地更須先經農業部核准解除,之後才輪到變更編定。
關鍵事實
- 法源:《森林法》第6條、第25條、第26條、第30條
- 變更核准:縣市同意後,報農業部會同內政部核准
- 解除權責:農業部核准解除;縣市政府只是受理層報機關
- 解除要件: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審核標準由農業部定
- 罰鍰:未核准改作他用: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程序位置:林業核准與保安林解除都在變更編定之前
白話解釋
林業用地依《森林法》第6條「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要改作非林業使用,得先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再報農業部會同內政部核准。保安林是另一道關:依《森林法》第25條,只有「無繼續存置必要」時才由農業部核准解除,解除前伐採、開墾都受第30條管制。最容易搞混的是「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容許使用不改用地別,不必走第6條核准;一旦要蓋非林業設施就是變更用途,第6條核准、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加回饋金、地政機關變更編定,三件事缺一不可。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碰到:買了山區土地想蓋民宿或設施,謄本用地別寫「林業用地」,送件被要求先取得《森林法》第6條核准;地籍套疊發現基地落在保安林範圍,主管機關告知未解除前不能開墾整地;承租或受讓國有、公有林地興辦事業,卻不在《森林法》第8條四類目的內。共通點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看件時,第一個問的就是林業這條線走完沒。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地主想在自家林業用地蓋倉儲,代書說「辦容許使用就好」——先分清容許使用與變更用途:非林業設施屬變更用途,要先徵得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農業部會同內政部依《森林法》第6條核准,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地政機關辦變更編定;沒核准先動工,是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開發基地一角落在保安林,業主問能不能先動其他部分——把保安林範圍從開發計畫切出來分段處理:該範圍由直接利害關係人依《森林法》第26條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層報農業部核定,申請書要附位置圖並載明名稱、位置、面積與解除理由;核定前依第30條不得伐採、開墾。
- 公用事業想承租國有林地設站,林地管理機關要求先補使用計畫——《森林法》第8條只准公共設施、國防交通水利、公用事業、國家公園與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四類目的出租、讓與或撥用;申請書須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使用計畫與五千分之一實測位置圖,環評或水土保持書件審查核定後才能辦出租程序。
- 保安林所有人被限制砍伐,覺得損失沒人理——依《森林法》第31條以直接損害為限請求補償金:備妥林木現況與造林費用憑證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由其按竹、木山價或造林費用價調查審核,報農業部核定後由中央政府補償。
程序怎麼走
- 確認林地身分:業主調土地登記謄本並套疊保安林範圍,確認用地別是否為林業用地、是否位於保安林;未編定但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依《森林法》第6條準用同一程序。
- 保安林先解除:基地含保安林者,由森林所在地法人、團體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並附位置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農業部核定;中央管理之森林逕向農業部申請。
- 取得林業變更核准:業主先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再報農業部會同內政部核准改作非林業使用;土地屬原住民土地者,另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准。
- 興辦事業計畫與水保:業主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繳納回饋金;保安林地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本身就是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依第12條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
- 變更編定與建照:持核准文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編定,未達2公頃逕辦、2至5公頃併區域計畫審議;編定完成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保安林解除當成縣市政府一紙公文就能搞定。解除權責在農業部,縣市只是受理與層報機關;要件是「無繼續存置必要」,開發需求不是理由。核定前擅自開墾、伐採,依《森林法》第56條之1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還會被命造林重建;在他人林地擅自墾殖占用更是《森林法》第51條的刑事責任,保安林得加重。
常見錯誤
- 把林業用地的容許使用當成變更用途的許可,直接蓋非林業設施——違反《森林法》第6條第2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變更編定也辦不下去。
- 以為保安林解除是縣市政府權責,在地方層級來回補件——核定機關是農業部,申請書與位置圖從一開始就要照《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7條備齊。
- 先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再補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法》第12條明定水保計畫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順序倒了整件重跑。
- 在森林內先開路整地再申請——《森林法》第9條要求先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並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違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謄本用地別已確認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套疊保安林範圍
- 本案屬變更用途而非容許使用,《森林法》第6條核准路徑(縣市同意後報農業部會同內政部)已排入時程
- 保安林部分已備妥申請書與位置圖,載明名稱、位置、面積與解除理由,由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原住民土地已納入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准的時程
-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在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送審,順序未倒置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與回饋金、地政機關變更編定、建築執照三條線的送件順序已排定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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