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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興辦事業・Knowledge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與效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的公文,申請變更編定必附;核准日起六個月內相同項目免再會審。

關鍵事實

  • 法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
  • 核准機關:變更後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前置同意: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 應載事項:載明附錄一之二查詢項目已查核、無禁限建
  • 六個月: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相同項目免再重複會審
  • 效期來源:失效期限依各目的事業審查要點,非六個月

白話解釋

這張核准函是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對興辦事業計畫作成的核准。

三件事最常搞混:

  • 它不是變更編定核准,變更編定由地政單位另案核准,兩個處分、兩個機關;
  • 它不是建築執照;
  • 核准前徵得的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例如農牧用地的農業單位)只是前置同意,不是核准函本身。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核准函必須載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查詢項目之查核、無禁限建情事,地政審查第一眼就找這句。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個時點會撞上它:

  • 地政單位受理變更編定時要你補「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你才發現手上只有農業單位的同意函;
  • 核准函到手後忙別的,回頭送變更編定已超過六個月,相同項目被要求重新會審;
  • 想換事業內容,才知道核准函綁的是原核定使用項目,性質變更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就要準用分區變更程序。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牧用地要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衛生單位問興辦事業計畫送了沒——先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一之二逐項向各主管機關(單位)查詢環境敏感地區與禁限建,把查詢結果附進計畫書,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單位申請核准;衛生單位核准前會徵得農業單位及有關機關同意,同意文件要一併留存。
  • 核准函到手超過六個月才要送變更編定,地政單位說要重新會審——《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6點的免重複會審只有核准之日起六個月,逾期就把審查表相同項目重新簽會;同時核對所適用的目的事業審查要點有無另訂失效期限,該展延就先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展延。
  • 核准函核定的是加油站,業主想改做住宿與餐飲——變更後土地只能依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不得逕依附表一另作其他容許使用;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計畫變更,性質變更達第11條規模者準用分區變更程序。
  • 地政審查人員說核准函少了一句話,退件補正——檢查核准函有沒有敘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沒有就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補正或換發,不要自己另附查詢結果硬闖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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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逐項查詢: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一之二,就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28項、第二級34項等查詢項目逐一向各主管機關(單位)查詢,結果附入興辦事業計畫書。
  2. 送件申請核准:申請人將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機關就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三要項審查。
  3. 前置同意與核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並發函;依規定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者從其規定,中央核准文件要一併取得。
  4. 六個月內送變更編定:申請人持核准函、申請書(附表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並繳納規費;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相同項目免再會審。
  5. 登錄與後續使用:地政單位核准變更編定後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起造另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6. 變更或展延:事業內容、面積或期限有變動時,向原核准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計畫變更或展延;核准函被廢止或失效,土地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申請變更編定,尚未開發者縣(市)政府得逕為變更編定。

先看清楚

最常踩的雷是把「六個月」當成核准函效期。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6點的六個月只是相同項目免重複會審的期限,逾期不是失效,是要重新會審;真正的失效期限藏在各目的事業審查要點,例如社會福利設施要點的「三年內設立」、宗教類縣市要點的「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編定」。

放到被廢止,尚未開發的土地可能被縣(市)政府逕為變更編定。

常見錯誤

  • 拿農業單位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當核准函去送變更編定——那只是變更前機關的前置同意,地政單位直接退件補正。
  • 核准函到手就整地動工,以為等於土地已變更編定——變更編定與建築執照都還沒核發,鄉(鎮、市、區)公所檢查到即報縣(市)政府處理。
  • 核准後改做別的事業卻沒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變更——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不得逕依附表一作其他容許使用,聯合取締小組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 拖過六個月才送變更編定,還要地政單位沿用舊會審結果——審查表相同項目仍須重簽,時程反而更拖。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核准函由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且載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查詢項目查核、無禁限建情事
  • 核准前已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農牧用地的農業單位)及有關機關同意,同意文件與核准函一併歸卷
  • 依規定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中央核准文件已取得並隨變更編定申請檢附
  • 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變更編定送件,或已預備相同項目重新會審
  • 所適用目的事業審查要點的失效期限與展延方式已查明,展延申請日期已入行事曆
  • 核准函核定的使用項目與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一致,未打算作核准以外的容許使用

常見問題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與效期是什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的公文,申請變更編定必附;核准日起六個月內相同項目免再會審。這張核准函是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對興辦事業計畫作成的核准。

三件事最常搞混:它不是變更編定核准,變更編定由地政單位另案核准,兩個處分、兩個機關;它不是建築執照;核准前徵得的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例如農牧用地的農業單位)只是前置同意,不是核准函本身。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核准函必須載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查詢項目之查核、無禁限建情事,地政審查第一眼就找這句。

什麼時候會遇到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與效期?遇到了該怎麼辦?

三個時點會撞上它:地政單位受理變更編定時要你補「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你才發現手上只有農業單位的同意函;核准函到手後忙別的,回頭送變更編定已超過六個月,相同項目被要求重新會審;想換事業內容,才知道核准函綁的是原核定使用項目,性質變更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就要準用分區變更程序。

提醒:最常踩的雷是把「六個月」當成核准函效期。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6點的六個月只是相同項目免重複會審的期限,逾期不是失效,是要重新會審;真正的失效期限藏在各目的事業審查要點,例如社會福利設施要點的「三年內設立」、宗教類縣市要點的「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編定」。

放到被廢止,尚未開發的土地可能被縣(市)政府逕為變更編定。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興辦事業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這塊地上的事業具體可行」的核准文件——變更編定前的第一張門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你的「事業」能不能做的那個機關——農地開發找農政單位、露營場找觀光單位;興辦事業計畫的核准權就在它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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