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計畫書圖(開發許可申請書件)是什麼?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申請開發許可時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製作的整套書圖,核准後即拘束全區土地使用。
關鍵事實
- 法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第14條
- 製作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二(分區變更)、附件三(變更編定)、附件六(變更開發計畫)
- 受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初審,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 前置條件:興辦事業計畫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原則同意
- 拘束效力:許可後依開發計畫書圖及許可條件使用,不得逕依第6條附表一另作他用
- 許可後期限:1年內完成異動登記並送審水保或整地排水計畫;10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核准營運文件
白話解釋
開發計畫書圖是開發許可的主書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開發案,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製作開發計畫書圖並檢具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它最常與「興辦事業計畫」搞混:興辦事業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答「做什麼事業」;開發計畫書圖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回答「土地怎麼配置、保育、排水與聯外」,前者核准是後者送件的前提。環評書圖、水土保持規劃書各依其法規另作,但得併行審查。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最常在三個時點撞上:一是興辦事業計畫拿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則同意,要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才發現要交的不是一份計畫書而是整套書圖;二是縣(市)政府依附表一查核表退件補正,指出區位說明、保育區劃設或聯外道路圖說缺漏;三是取得許可後想調整配置,被要求依附件六製作變更開發計畫書圖,或只需送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
常見情境與對策
- 產業園區開發商拿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興辦事業計畫的原則同意,問下一步交什麼、交到哪——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書圖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二格式製作;先核對工業區專編門檻:申請開發工業區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者不得少於5公頃,面積大於100公頃還要分開發計畫與細部計畫二階段。
- 縣(市)政府查核後來函補正,指基地部分坐落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未說明無法在都市計畫地區開發的理由——先比對總編第九點:基地不得位於附表二之一所列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僅五種例外;屬夾雜零星土地者,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開發面積的10%或2公頃,扣除後仍須達分區變更規模。再依總編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補寫區位替代分析與同性質開發案件供需分析,附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文件,一次補正到位。
- 許可取得後,業主想調整廠房配置並拉高建築高度,問要不要重跑區域計畫委員會——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度、配置變更面積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2公頃等七款情形,須依第13條至第20條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書圖依附件六製作;未列七款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性質未變者,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即可。
- 申請人想先確認基地有沒有不得開發的限制因素,再投入整套書圖製作——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五點的第一階段諮詢服務:檢具附件一資料,函請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限制因素提供意見;同時查核原始地形地物有無被擅自變更,依總編第十三點,明顯擅自整地者除依法懲處外,另暫停2年申辦。
程序怎麼走
- 先拿興辦事業計畫核准:申請人先將興辦事業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核准或原則同意;屬多類別分區變更或多種類土地使用的綜合性開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8條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協調判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選定申請模式: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決定一次檢具完整開發計畫申請許可,或先送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再於核准期限內送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殯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及土石採取場六類設施一律二階段。
- 製作書圖送件: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二或附件三格式製作開發計畫書圖,開發影響費載明於計畫書中,連同申請書、水土保持規劃書與環評書圖,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
- 地方初審與區委會審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一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徵詢各單位意見後提出初審意見,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環評、水土保持與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依第17條得併行辦理。
- 簽協議書、領許可、公告:審議同意的計畫內容需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者,依第19條應於核發開發許可前經法院公證;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地方政府依第20條公告30日。
- 許可後按期履行:依第23條,自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並送審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展期每次不超過1年、以2次為限);10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文件,逾期原許可失其效力。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由建築主管機關另行核發,不在開發許可之內。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把開發許可當永久有效、把核准書圖當參考文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許可後的開發建築必須依開發計畫書圖及許可條件辦理;依第23條,收受許可通知1年內未完成異動登記並送審水保或整地排水計畫、10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或核准營運文件,原許可失其效力,未開發土地依第21條之1恢復原分區與原使用地。
常見錯誤
- 興辦事業計畫還沒拿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原則同意就送開發許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基本資料即退件,整套書圖白做一輪。
- 二階段案件只拿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就停手,未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送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6條原同意失其效力。
- 把保育區與緩衝綠帶當可壓縮的彈性空間:總編保育區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後剩餘基地面積的30%,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10公尺,工業區專編雖免留保育區、周邊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仍以20公尺為原則;不可開發區與保育區應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且嗣後不得再申請開發,畫錯就是永久鎖地。
- 許可後自行調整配置卻未辨別第22條七款情形,該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的重大變更只做對照表備查,被認定違反核定土地使用計畫,限期改善未改善即報請廢止許可。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或原則同意函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稱與開發計畫書圖記載一致
- 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決定一次申請或二階段,六類設施已走二階段
- 開發計畫書圖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二或附件三格式製作,開發影響費已載明於計畫書
- 區位說明已含無法於都市計畫地區開發的理由,並附同性質開發案件供需分析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文件
- 基地已比對附表二之一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夾雜地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的10%或2公頃
- 聯絡道路至少獨立2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1條路寬8公尺以上,電力、電信、垃圾及自來水事業主管機構同意文件已附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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