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是什麼?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須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屬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的徵詢,不等於變更編定。
關鍵事實
- 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部審查作業要點
- 誰同意:農業部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
- 實體要件: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七種情形應不同意
- 特定農業區:原則不同意,僅七項例外得申請
- 太陽光電:變更面積未達 2 公頃原則不同意
- 同意之後:仍須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繳回饋金、變更編定、建照
白話解釋
農業主管機關對農地「能不能不再作農業使用」的表態程序。《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要求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前,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實體要件是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審查標準訂在農業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隔離綠帶、灌排系統、農路通行、無可替代性。最容易搞混的是把它當成核准:同意只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的徵詢意見,拿到同意,土地編定未變,變更編定歸地政主管機關,建照歸建築主管機關。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它:業主想在農牧用地上蓋工廠、倉儲或設置太陽光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件後回函「請補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買了農地想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地政主管機關告知要先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而核准前要過農業主管機關這關;申請非農業性質的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也一樣要徵得同意。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牧用地要設太陽光電,面積不到 2 公頃,被告知拿不到同意——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明定,非都市土地農牧、林業、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作太陽光電,變更面積未達 2 公頃不同意,例外只有被自然地形或非農業用地包圍夾雜的零星農業用地,或 109 年 7 月 31 日前已核准併聯審查意見書、列管有案的專案推動區域;先確認例外資格,不符就改選址,別硬送。
- 工廠興辦事業計畫附的說明書被退回,理由是沒有規劃隔離綠帶——依審查作業要點第九點,變更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的使用,應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並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區位緊臨毗鄰農業用地,最小寬度至少 1.5 公尺,實際寬度或面積比率依第十點按使用分區與用途查表;未設隔離綠帶依第五點屬應不同意事由,補正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送徵詢。
- 地主的土地在特定農業區,開發商說有辦法變更成住宅社區——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明定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例外只有國防防災、行政院核定計畫或公共建設、依土地徵收條例得徵收的事業、政府公共建設或公眾使用設施、零星農業用地、既成道路與公立公墓更新、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農業設施七項;私人住宅社區不在其中,簽約前先查使用分區,別把訂金押在拿不到的同意上。
- 同意函到手,業主以為可以進場動工——同意只是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的徵詢意見;後面仍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算回饋金一次繳交、向地政主管機關辦變更編定並於異動登記前繳款、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少一步就是違規使用。
程序怎麼走
- 比對是否落入四類應徵得同意情形:業主或顧問拿謄本比對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農牧、養殖、水利、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六類用地變更編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非農業性質的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該要點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取得法律依據,列入不同意事由者機關有拒絕的正當性。
- 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興辦事業人依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寫足十項:使用現況、變更前後分區編定與面積、鄰近灌排系統與有無借農業灌溉系統排廢污水、設施配置、隔離綠帶規劃、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影響、聯外道路與農路通行、減輕措施、區位面積的必要性合理性無可替代性、水資源影響;附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的位置圖與灌排水系統圖,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專章者免另擬。
- 隨興辦事業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變更編定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說明書作為計畫書附件或專章一併送該機關,不是單獨送農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四點就事業必要性與區位面積合理性提出評估意見或明確表示支持。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依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分流: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應辦分區變更規模(一般事業 2 公頃以上)且由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部;委辦縣市審議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縣市農業主管機關,但 109 年 8 月 1 日後受理的太陽光電案仍經縣市轉徵詢農業部;未達規模者徵詢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填審查表表明同意與否,並依規定收取審查費。
- 取得同意後接續三條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後,未達分區變更規模者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編定,達規模者走使用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算回饋金通知一次繳交,非都市土地案於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納;編定完成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先看清楚
審查人員第一眼看灌排系統與隔離綠帶:用農業灌溉系統排放廢污水、妨礙上下游輸水能力、未設隔離綠帶、擋住區域性農路、夾雜未申請變更的農地、分割致坵塊零碎,依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都是應不同意的硬性事由,補件救不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未對事業必要性與區位無可替代性表態支持,農業主管機關同樣不同意,興辦事業計畫跟著停擺。
常見錯誤
- 自己跑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說明書是興辦事業計畫的附件或專章,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單獨送件只會被退回,時程白走一輪。
- 拿到同意函就找營造廠進場——同意不是核准,變更編定未完成、建造執照未核發就動工,屬違規使用,還會拖累興辦事業計畫後續審查。
- 沿用網路舊文「未辦農地重劃的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102 年修正後審查不再以是否辦竣農地重劃為條件,特定農業區原則一律不同意,只剩七項例外。
- 說明書的無可替代性用「地價合理、交通方便」帶過——第三點要求就區位、面積逐項論證必要性、合理性、無可替代性,論證薄弱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敢表態支持,農業主管機關即依第五點不同意。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比對謄本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確認落入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四類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的情形
-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十項齊備,位置圖與灌排水系統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隔離綠帶或設施已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並緊臨毗鄰農業用地,寬度至少 1.5 公尺且依第十點查表
- 廢污水不排入具農業灌溉功能的系統,聯外道路不阻斷區域性農路,範圍內無夾雜未申請變更的農地
- 基地不在特定農業區、養殖漁業生產區;太陽光電案變更面積未達 2 公頃者已確認例外資格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評估意見已明確表示支持事業必要性與區位無可替代性,並附於徵詢文件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電話:0965-855-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免費書面初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