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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與登記・Knowledge

不動產契約簽證(地政士簽證)

不動產契約簽證是由取得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就買賣、贈與等不動產契約的當事人身分、標的與權利範圍查核後簽證;經簽證的契約,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關鍵事實

  • 法源:《地政士法》第 16 條規定地政士得辦理不動產契約的撰擬與簽證,簽證人資格與責任另依相關規定。
  • 誰能簽證:不是每位地政士都能簽證;簽證人登記須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並達一定執業收入條件。
  • 簽證前做什麼:先調登記謄本核對標的、權利範圍與他項權利,再核對當事人身分與處分權限,查核無誤才簽證。
  • 簽證的效果:經簽證之契約,地政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 簽證人的責任:簽證人須繳納簽證保證金,簽證內容不實致當事人受損時負賠償責任。
  • 可搭配的保全:簽證常與預告登記及價金信託並用,一邊確認契約真實,一邊鎖住標的與價金。

白話解釋

不動產契約簽證常跟「公證」與「地政士代書」搞混。公證是由公證人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地政士代書是代為撰擬契約與辦理登記,但不保證契約內容真實。

簽證介於兩者之間:
由具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先調謄本核對標的、權利範圍與他項權利,再核對當事人身分與處分權限,確認無誤後在契約上簽證並負賠償責任。
差別在三點:
簽證人有資格限制、簽證前必須做查核、簽證後登記程序可以簡化。

當事人在外縣市或海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登記時,簽證是最常用的替代程序。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買賣或贈與不動產時,一方人在外縣市、海外或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或交易金額大、對方身分與處分權限需要第三人查核時,地政士會建議採用契約簽證並搭配預告登記與價金信託。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賣方長住海外,回台一趟辦登記成本高,買方又擔心授權書真偽。——由簽證人地政士核對賣方身分與處分權限後簽證,登記時賣方得免親自到場;買方同時辦預告登記鎖住標的。
  • 買方想確認賣方是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房子有沒有設定抵押。——簽證前的查核就包含調謄本核對權利範圍與他項權利,查核結果會反映在簽證內容;有抵押的,契約要寫明塗銷時點與價金信託撥付條件。
  • 找了一位地政士,對方說自己不能簽證。——簽證人須另經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登記,一般地政士可撰擬契約但不能簽證。要簽證的話,改找具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或由原地政士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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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確認需求:當事人與地政士確認是否有無法到場或需第三人查核的情形,決定採契約簽證。
  2. 調謄本查核:簽證人地政士向地政事務所調登記謄本,核對標的、權利範圍、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
  3. 核對身分與處分權限:核對當事人身分證明、授權文件與處分權限,必要時與當事人當面或視訊確認意願。
  4. 撰擬並簽證契約:依查核結果撰擬契約,載明價金、交付、塗銷與違約條款,簽證人於契約簽證。
  5. 搭配保全措施:視情況辦理預告登記與價金信託,鎖住標的並約定撥款條件。
  6. 辦理登記:持經簽證之契約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當事人得免到場。

先看清楚

簽證只確認契約的當事人、標的與權利範圍屬實,不代表價格合理或標的無瑕疵,實地現況、違建與鄰地糾紛仍要自己看。另外簽證人須已繳納簽證保證金,委託前可向公會查詢其登記狀態。

常見錯誤

  • 把地政士代書當成簽證——契約沒有經過簽證人查核,登記時當事人仍須到場,身分真偽也沒人負責。
  • 簽證前不調謄本——標的設有抵押或限制登記沒被發現,簽約後才發現無法過戶。
  • 只簽證不做預告登記與價金信託——契約真實但標的在過戶前被一屋二賣或價金提前流出。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簽證人具地政士簽證人登記資格並已繳納簽證保證金
  • 簽證前已調登記謄本,核對標的、權利範圍、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
  • 當事人身分、授權文件與處分權限已由簽證人核對
  • 契約載明價金、交付、抵押塗銷時點與違約條款
  • 視情況辦妥預告登記與價金信託,登記時依規定免當事人到場

常見問題

不動產契約簽證(地政士簽證)是什麼?

不動產契約簽證是由取得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就買賣、贈與等不動產契約的當事人身分、標的與權利範圍查核後簽證;經簽證的契約,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不動產契約簽證常跟「公證」與「地政士代書」搞混。公證是由公證人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地政士代書是代為撰擬契約與辦理登記,但不保證契約內容真實。

簽證介於兩者之間:由具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先調謄本核對標的、權利範圍與他項權利,再核對當事人身分與處分權限,確認無誤後在契約上簽證並負賠償責任。差別在三點:簽證人有資格限制、簽證前必須做查核、簽證後登記程序可以簡化。當事人在外縣市或海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登記時,簽證是最常用的替代程序。

什麼時候會遇到不動產契約簽證(地政士簽證)?遇到了該怎麼辦?

買賣或贈與不動產時,一方人在外縣市、海外或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或交易金額大、對方身分與處分權限需要第三人查核時,地政士會建議採用契約簽證並搭配預告登記與價金信託。

提醒:簽證只確認契約的當事人、標的與權利範圍屬實,不代表價格合理或標的無瑕疵,實地現況、違建與鄰地糾紛仍要自己看。另外簽證人須已繳納簽證保證金,委託前可向公會查詢其登記狀態。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公契與私契:不動產買賣會簽兩份契約:私契是雙方談定價金、付款、交屋與違約條件的契約,公契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的公定格式契約書。
  • 預告登記:在登記簿上先卡位的保全手段:憑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辦理,凍結他亂處分的空間,是防盜賣與過戶空窗的常用鎖。
  • 土地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的土地權利現況證明: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三段全揭露,任何人可調第二類。
  • 他項權利: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登載在謄本他項權利部的物權,決定土地的真實身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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