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物許可是什麼?
依《建築法》第97條之3,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前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合格核發的許可有效期限五年。
關鍵事實
- 法源:《建築法》第97條之3授權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審查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審查,審查費由申請人負擔
- 兩層制:審查許可一律要申請;超過一定規模另加雜項執照,兩者併同辦理
- 規模門檻:正面式縱長未超過2公尺、側懸式未超過6公尺、地面樹立未超過6公尺、屋頂樹立未超過3公尺,免雜項執照
- 有效期限:5年;屆滿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招牌有變更也要重新申請
- 未許可後果:處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4萬元至20萬元罰鍰,限期補辦,屆期得連續處罰並命拆除
白話解釋
招牌廣告許可是建管線的「許可」:外牆看板、帆布或屋頂廣告牌,設置前要備妥申請書、設計圖說與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合格才核發許可。最常搞混的是「免申請雜項執照」與「免申請審查許可」:《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只放寬一定規模以下不必辦雜項執照,審查許可仍一律要申請;超過規模則兩者併同辦理。另一個誤會是以為商業登記核准就能掛招牌——商業登記管商號,招牌突出多少、離地多高,全歸建管審查。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時刻最常撞上它:新店裝潢時招牌廠商問「許可要不要我們代辦」,才知道掛招牌前要先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接手舊店面沿用前手招牌,被建管單位通知未申請審查許可,限期補辦;還有換店名重做招牌,以為只是換面板,卻因擅自變更被要求重新申請。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這類場所的招牌,還多一層英語標示的規定。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新店面請廠商做側懸式招牌,廠商說「小招牌不用申請」——先分清兩件事:縱長未超過6公尺的側懸式招牌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免雜項執照,但審查許可仍要申請;備妥申請書、設計圖說、租約與屋主同意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專業團體審查,核發許可後再施工。
- 承租舊店面沿用前手招牌,收到主管建築機關限期補辦通知——《建築法》第95條之3的處罰對象包含使用人,租客躲不掉;限期內補送審查許可申請,並先確認突出牆面與離地淨距是否符合第4條,不符的先改招牌再補件,別讓限期過了變成連續處罰甚至命拆除。
- 換店名要把招牌面板換新,尺寸與位置都不動——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有變更就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換面板前先向原核發機關確認變更範圍與應附圖說,送件後再動工。
- 許可證快滿五年,店還在開——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條,屆滿後原許可與雜項使用執照失效,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提早檢視招牌現況是否仍符合現行規定,趁機把老化結構一起處理。
程序怎麼走
- 分類與定規模:業主與招牌廠商先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分清是固著牆面的招牌廣告,還是地面或屋頂的樹立廣告,再對照第3條規模判斷要不要併辦雜項執照;高雄市、桃園市另有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另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設置地在這些城市要先查該市規定。
- 核對設置限制:設計圖說對照第4條:側懸式突出牆面不得超過1.5公尺,車道上方離地淨距4.6公尺以上、其他處3公尺以上,正面式突出不得超過50公分;審查人員核圖第一眼就看這幾個數字,再看是否落在第14條禁止處所,尤其不得阻礙避難器具開口部。各縣市依第9條有標準圖樣的,選用可簡化審查。
- 備件送審:申請人備申請書、設計圖說、設置處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承租店面附租約與屋主同意)及其他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審查費由申請人負擔;需雜項執照的併同申請。
- 領證施工與標示:受託專業團體把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機關核發許可;招牌完工後依第10條把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在廣告物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 變更與到期管理:招牌有任何變更先重新申請審查許可;許可有效期限5年,到期前由業主重新送審或恢復原狀,把到期日與許可字號一起記入公司證照行事曆。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一點是把「免雜項執照」聽成「免許可」:《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只免雜項執照,審查許可仍要辦。一旦被查,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4萬元至2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或補辦,屆期未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命限期自行拆除。租店面的業主別以為罰的是房東——使用人也在處罰對象裡。
常見錯誤
- 聽廠商說「小招牌免申請」就直接掛,其實只是免雜項執照,被查到照樣依《建築法》第95條之3罰4萬元至20萬元並限期補辦。
- 側懸式招牌做得漂亮卻突出牆面超過1.5公尺,或車道上方離地淨距不足4.6公尺,審查不過還得整面重做。
- 換店名只換面板沒重新申請,被認定擅自變更,原許可保不住還要重跑一次審查。
- 許可證滿五年沒人記得,原許可與雜項使用執照一起失效,招牌變成無許可狀態,補辦時還要重新符合現行規定。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判定是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並對照第3條確認要不要併辦雜項執照
- 設計圖說已核對第4條:側懸式突出不超過1.5公尺、離地淨距達標,正面式突出不超過50公分
- 設置處所不在第14條禁止處所,未阻礙任何樓層的避難器具開口部
- 申請書、設計圖說、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租約與屋主同意)已備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受託專業團體
- 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已標示在廣告物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 許可到期日(有效期限5年)與招牌變更須重新申請的提醒已入證照行事曆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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