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的農業使用是什麼?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全屬農業用地,但能蓋什麼、蓋多大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或直轄市自治法規決定,不走非都市土地那套。
關鍵事實
- 法源:《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29條;直轄市各有自治法規
- 農地身分:農業區、保護區內土地全屬農業用地,可辦農用證明
- 農業區能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自然保育、綠能、農村再生六類
- 農舍門檻:農民身分;4層14公尺、面積10%、660平方公尺、距計畫道路8公尺
- 建蔽率合計:農舍+產銷+休閒+自然保育不得逾60%(新北市40%)
- 保護區條件:都市計畫發布前已農用且未停止,才能比照農業區蓋農舍、產銷設施
白話解釋
都市計畫農業區常被當成非都市土地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其實是兩套制度:前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能蓋什麼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或直轄市自治法規;後者依《區域計畫法》管。兩者都是《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農業用地,都能辦農用證明與容許使用,但都市計畫農業區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只准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自然保育、綠能、農村再生六類設施;保護區重在國土保安,農舍與產銷設施限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農用且未停止者。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這個詞:買到市區邊緣一塊「農業區」土地,想照鄉下農地那套蓋溫室或農舍,才發現受理機關先要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繼承一塊劃在保護區的果園,想申請農用證明或蓋農業產銷設施,被問「都市計畫發布前就在耕作嗎」;或是有人來談農業區土地做停車場、幼兒園,以為要變更分區,其實走的是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加回饋金。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買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想蓋溫室與農機具室——先向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是農業區不是保護區;再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容許使用(規費每件200元),建蔽率省細則上限60%、新北市40%、臺北市改算投影面積30%;有固定基礎者另持容許使用同意書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照。
- 保護區內的祖傳果園想蓋農舍或農業產銷設施——先備妥都市計畫發布前就依法供農作且未停止使用的證明,才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9款比照農業區申請的資格;依規定辦理休耕者視為未停止。新北市另排除都市計畫發布後才取得且非繼承的土地。申請人資格與經營計畫書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有人來談農業區土地出租做停車場、幼兒園或加油站——這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的審查核准案,不必變更分區,但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回饋金,社會福利、幼兒園、加油站、運動訓練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40%,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臺中市另訂審查辦法,基地面積不得超過3000平方公尺、許可有效期間一年。
-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要移轉或申報遺產,稅務端要農用證明——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除最近一個月內的謄本、身分證明外,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審查小組由都市計畫單位認定是否符合分區管制,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分區:地主向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是農業區或保護區,並查該都市計畫書有無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更嚴格的建蔽率或使用規定。
- 調套繪圖:向主管建築機關調閱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看這宗農地的10%農舍面積與90%農業用地是否已著色——已著色者不論後來怎麼分割,都不能再申請農舍。
- 容許使用:申請人備妥申請書與設施計畫,向縣(市)農業主管機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或自然保育設施容許使用,規費每件200元;設施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
- 建照與套繪著色:有固定基礎的設施或農舍,持容許使用同意書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農舍受4層或14公尺、建築面積10%、總樓地板660平方公尺、距都市計畫道路境界8公尺限制,核准後由建管機關套繪著色。
- 非農業設施走回饋金:停車場、幼兒園、加油站等,向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申請審查核准,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
- 農用證明與列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時,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附分區證明,單獨所有規費第一筆500元、每增一筆300元;核發後建檔列管、定期檢查,證明書有效六個月。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省細則的數字直接套到直轄市:臺北市農舍只能三層10.5公尺、第一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農業設施投影面積上限農業區30%、保護區10%;新北市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建蔽率只有40%,且農舍、產銷、休閒、自然保育、綠能合計也是40%。照省細則60%規劃送進直轄市會被退件;設施超過核准面積或改作居室、工廠,農用證明整筆不得認定。
常見錯誤
- 拿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的經驗直接套用,沒先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就送件——分區其實是保護區時整案退回,還得回頭證明都市計畫發布前已農用。
- 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各自算建蔽率,忘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5項要合計不超過60%——後送的設施核不下來,先蓋的變違建。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蓋好後改當住家或未登記工廠——違反第29條第4項,農用證明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整筆不得認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主管機關也會被通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處理。
- 農地整地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或砂石——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處理,現場有砂石、廢棄物也讓農用證明不得認定。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取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分清農業區與保護區,並查過都市計畫書有無較嚴格規定
- 保護區案件已備妥都市計畫發布前即依法農用且未停止使用的證明(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視為未停止)
- 已向主管建築機關調閱套繪圖,這宗農地的90%農業用地未曾因農舍申請被著色
- 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建蔽率已合計,未超過省細則60%或直轄市自治法規上限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項目已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未供居室、工廠使用(經核准工廠登記者除外)
- 停車場、幼兒園等非農業設施已走第29條之1審查核准,並算好《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回饋金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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