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非都市土地分區編定查詢是什麼?
都市土地的分區證明由縣市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或受託公所核發;非都市土地不另核發,以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準。
關鍵事實
- 都市土地:縣市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或受託公所核發證明,依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核對,僅供參考
- 非都市土地:不核發證明,以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所載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準
- 法源:《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0條: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 分類層級:使用分區 11 種、使用地類別 19 種,兩層各自有管制內容
- 線上圖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的查詢系統僅供參考,不得作為任何形式證明或主張
- 有效期間:逐縣市不同,桃園市四個月、臺南市八個月,其餘依各縣市規定
白話解釋
都市土地才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縣市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或受託公所依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核對後核發,官方自註僅供參考,界線仍以指示建築線為準。非都市土地不核發任何證明,直接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使用分區」是特定農業區、鄉村區這一層,「使用地類別」是農牧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這一層,兩層合起來才決定能做什麼。最常搞混的兩組:拿非都市土地去公所要證明,會被告知無需申請;把線上查詢系統截圖當證明,系統明載不得作為任何形式證明或主張。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多半在送件前撞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興辦事業計畫、建築主管機關審建築執照、買賣簽約,都要求附每筆地號的分區證明或謄本。都市土地業主要向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或公所申請;非都市土地業主常被要求「附分區證明」卻申請不到,其實調一份載有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的土地登記謄本就是正解。另一種情境是謄本分區與自己認知不同,得先分清兩層分類。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業主要辦興辦事業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土地清冊每筆地號附分區資料——先分都市與非都市:都市土地向縣市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或受託公所申請分區證明,需要時加註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都市土地向地政事務所調土地登記謄本,核對標示部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逐筆填進土地清冊。
- 非都市土地的地主跑到公所要「分區證明」,櫃檯說無需申請——這是正常回覆,不是刁難。改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就登載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要判斷能做什麼,再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的容許使用項目與許可使用細目。
- 顧問用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查到分區,想直接附進申請書——圖台只能當初步定位。系統免責明載不得作為任何形式證明或主張,圖台地籍圖一年才提供一次,與地政事務所現況有時間差。正式送件仍要附謄本或分區證明,圖台截圖只留內部研判用。
- 桃園市業主手上有半年前申請的分區證明,準備送建築執照——桃園市證明有效期間四個月,已逾期;且核發後都市計畫若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另通知。重新申請一份,順便核對地號有無分割、都市計畫有無公告變更,再進建築主管機關窗口。
程序怎麼走
- 判別土地屬性:業主先以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判別:載有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者屬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體系管制;屬都市計畫範圍者依《都市計畫法》管制,分區要向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查證。
- 非都市土地:調謄本:業主或代理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核對標示部的使用分區(11 種之一)與使用地類別(19 種之一),再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的容許使用項目與第9條的建蔽率、容積率上限。
- 都市土地:申請證明: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或其委由的鄉(鎮、市、區)公所送件,臨櫃、郵寄或線上依各縣市規定;規費與處理天數逐縣市不同,例如桃園市每筆地號二十元、繳費入帳翌日起算三個工作天。需要時加註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 核對再送件:把證明或謄本上的地號、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逐筆對回申請書與土地清冊,再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事業計畫)或建築主管機關(建築執照);地號分割、都市計畫公告變更後,重調一份。
- 發現錯誤時更正:土地所有權人發現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0條,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正;逾期者先向該主管機關洽詢更正程序,再決定後續。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查得到」當「證明得了」。線上圖台明載不得作為任何形式證明或主張,圖台地籍圖一年才提供一次;分區證明本身也僅供參考,界線以指示建築線或樁測量分割為準。審查端核對的是謄本或有效期內的證明與土地清冊逐筆一致,證明逾期、地號分割未更新、都市計畫已公告變更,都會被退回補正,興辦事業計畫或建築執照時程跟著延後。
常見錯誤
- 拿非都市土地去公所申請分區證明,被告知無需申請後以為缺件,其實謄本標示部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就是正式依據,白跑一趟還耽誤送件。
- 把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的截圖當證明附進申請書,審查端依系統免責條款不採認,整份土地清冊退回補正。
- 分區證明逾有效期間或核發後都市計畫已公告變更,仍拿舊證明送建築執照,被要求重新申請並重核建築線,時程整段延後。
- 把「特定農業區」當成使用地類別,或把「農牧用地」當成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對錯層,興辦事業計畫從一開始就選錯變更編定與分區變更的路。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確認每筆地號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並知道該找都市計畫主管單位還是地政事務所
- 非都市土地已備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已逐筆抄入土地清冊
- 都市土地的分區證明仍在該縣市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地號無分割、都市計畫無公告變更
- 需要判斷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申請證明時已請求加註
- 線上查詢系統的圖資只用於內部研判,正式送件一律附謄本或分區證明
- 發現分區界線或編定錯誤時,已確認是否仍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書面申請更正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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