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車營位與車宿是什麼?
露營車營位是《露營場管理要點》所定營位設施之一,指露營場內供停放領有牌照露營車或附掛拖車的區域;收費供不特定人車宿即屬露營場。
關鍵事實
- 法源:《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二點(交通部觀光署訂定之行政規則,最新版本民國114年06月04日):營位設施包含停放領有牌照之露營車及供裝載露營用具附掛拖車之區域;非都市土地的容許使用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
- 構成露營場三要件: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收取費用。只要收費讓不特定人把露營車停在你的土地上過夜,就是露營場,不因「只是停車」而豁免;不收費的私人露營不在定義內。
- 車輛條件:要點文字是「領有牌照之露營車」與「供裝載露營用具附掛拖車之區域」;無牌照車體或固定不動的改裝車廂不屬此態樣,須另行判斷其定性。
- 可設置的土地:《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五點:都市計畫內的露營區、保護區、其他分區(依各該分區法令);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家公園;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設之休閒農場。均須由土地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 農牧用地門檻:《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二十一)露營相關設施」:露營場面積應小於一公頃;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三項許可使用細目合計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限採點狀配置;衛生設施及管理室合計不得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三十,設施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露營車停放區域屬營位設施,面積計入上述上限。
- 管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承辦為各縣市觀光局處);地方訂有管理規定者優先適用,並得實施總量管制。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據點、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等區域者,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白話解釋
很多人以為「只讓露營車停進來過夜、不搭帳篷」就不算露營場。《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二點把營位設施分成四種態樣:帳篷營位、停放領有牌照之露營車的區域、供裝載露營用具附掛拖車的區域、臨時性建築物。露營車營位與車宿位就是第二、第三種。只要以這類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並收費,就是露營場,必須落在第五點列出的可設置土地上,並取得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在農牧用地上還要受附表一的面積、比例、高度限制。自家土地自用且不收費,則不在要點的露營場定義內。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把閒置農地、果園旁空地或民宿停車場開放給露營車、改裝車過夜並收費時;已經營的露營場想增設露營車專區或拖車停放區時;被縣市觀光局處或地政、農業單位通知「涉及露營場設置」要求說明時;或購買露營車後想找合法營地,想確認業者是否具備土地使用許可文件時。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地主人想把一塊農牧用地開放給露營車過夜、每晚收費,不搭帳篷也不蓋任何東西,認為不用申請。——收費供不特定人停放露營車過夜,已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二點露營場三要件;農牧用地雖在第五點可設置清單內,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營位設施屬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的細目,必須先申請許可使用,並受露營場面積小於一公頃、細目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等附帶條件拘束。先向縣市觀光局處確認窗口與流程,勿先營業。
- 既有合法露營場想把一塊草地改成露營車與拖車專區,加設供水、供電座。——露營車與附掛拖車停放區域屬營位設施,新增區域的面積要一起計入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面積;原核准的土地使用配置圖若沒有這一塊,屬於使用計畫與配置的變更,須就變更部分重新核算附帶條件(合計面積、點狀配置、高度)並向原核准機關辦理。供水供電等工程若涉及建築法、水土保持法,依各該法令另行辦理。
- 都市計畫保護區內的土地,有人想做「車宿營地」,主張只是停車、不算露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3款允許保護區在不妨礙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收費供人停放露營車過夜就是露營活動,重點在「臨時性」與「經審查核准」兩個前提,不能未申請就營業。直轄市另有自己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要查各該規定。
- 露營車車主找到一處標榜「合法車宿」的營地,想確認是否真的合法。——請業者出示土地使用許可文件與縣市觀光局處的登記或列管資料;再看土地類別是否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五點的可設置清單內。也可利用交通部觀光署建置的「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交叉查對。
程序怎麼走
- 確認是否構成露營場:檢視三要件:有無營位設施等露營設施、是否供不特定人使用、是否收費。收費供露營車或附掛拖車停放過夜,即屬《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二點所定露營場。
- 判別土地類別:調閱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確認是否為第五點列出的都市計畫露營區、保護區、其他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家公園、休閒農場;並依要點附件一的土地使用管制檢視流程圖走一次。
- 確認管理機關與地方規定:露營場管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先向觀光局處確認是否訂有自治法規、補充規定或總量管制;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據點、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區域者,改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 規劃配置並核算附帶條件:農牧用地案件依附表一:露營場面積小於一公頃,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合計不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且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點狀配置,衛生設施與管理室合計不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三十,設施高度不超過四公尺。露營車停放區域計入營位設施面積。
- 備齊書件申請許可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檢附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使用計畫、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許可使用同意書、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同意書。
- 同步處理其他法令:附表一附帶條件明定開發利用涉及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者,依各該法令辦理;水保、建管、消防要分線分別確認,不要以為取得容許使用就全部到位。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停車」和「營位」切開想:以為露營車只是停在草地上、沒搭帳篷也沒蓋建物,就不涉及土地使用管制。《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二點明文把停放領有牌照露營車與附掛拖車的區域列為營位設施;一旦收費供不特定人使用就是露營場;在農牧用地上,這塊區域的面積還要計入百分之十與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的上限。
常見錯誤
- 把露營車停放收費當成「停車場」或「停車格出租」,跳過露營場定義與土地使用許可。
- 把《露營場管理要點》誤寫成法規命令或依發展觀光條例訂定;它是交通部觀光署的行政規則,且地方訂有管理規定者優先適用。
- 只算帳篷區面積,忘了露營車與拖車停放區也是營位設施,導致農牧用地案件超過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面積上限。
- 認為只要土地類別在可設置清單內就能直接營業,忽略營位設施仍屬需經許可的細目,以及建管、水保、消防另有各自程序。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是否同時具備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收取費用三要件?
- 土地是否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五點可設置清單內?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 露營車與附掛拖車停放區域的面積是否已計入營位設施?農牧用地案件是否符合小於一公頃、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 所在縣市有沒有自治法規、補充規定或總量管制?窗口是觀光局處,還是國家公園、風景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停放對象是否限於領有牌照之露營車與附掛拖車?無牌車體是否已另行定性?
- 建築法、水土保持法、消防等其他法令是否已分線確認?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電話:0965-855-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免費書面初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