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管理要點(交通部觀光署)是什麼?
交通部觀光署訂定的行政規則,統一各縣市露營場設置區位、面積設施上限與登記審查程序,地方未自訂規定時補充適用。
關鍵事實
- 法規屬性:交通部觀光署訂定的行政規則,最新版本民國114年6月4日;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觀光署法規資訊網公布版本為準。
- 管理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際由各縣市觀光局處承辦;地方訂有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訂者得適用本要點。
- 露營場三要件: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收取費用;營位設施包括帳篷營位、停放領有牌照之露營車、附掛拖車區域及臨時性建築物。
- 可設置土地:都市土地的露營區、保護區、其他分區;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家公園;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設之休閒農場。
- 農牧與林業用地上限:全區面積小於一公頃;設施面積合計不超過全區百分之十且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農牧用地高度不超過四公尺並可設管理室,林業用地高度不超過三公尺且不得設管理室;達一公頃以上須循區域計畫法辦理變更。
- 登記文件與審查: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九點檢附十三款文件(含最近三個月內謄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等),形式審查後邀集農業、水保、地政、都計、建設、消防、環保、水利八類單位實地會勘,再依審查表書面審查。
白話解釋
露營場管理要點是交通部觀光署訂定的行政規則,最新版本為民國114年6月4日,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命令,要到觀光署法規資訊網才查得到。它像全國通用的操作手冊:告訴各縣市政府露營場怎麼定義、哪些土地可以設、農牧與林業用地的面積和設施上限、申請登記要附哪十三款文件、審查要邀哪些單位會勘。管理機關是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實際由觀光局處承辦;地方自訂管理規定者優先,沒有才適用本要點。要點不取代土地、水保、建管、消防等法律,只是把這些法令串起來要求逐一辦妥。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把自家農地或山林地拿來經營收費露營場、接到縣市觀光局處通知要辦理露營場登記、買賣或承租土地時聽到「這塊地可以合法露營」、或看到露營場納管新聞卻不知道要向誰申請,都會碰到這個要點。只要是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並收費,就落入它的定義;不收費的私人露營則不在管制範圍。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自家農牧用地面積不到一公頃,想設帳篷營位收費經營,不知道該從哪個機關開始跑。——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檢附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觀光單位)申請土地使用許可,由其會同地政等單位審查;取得許可文件後,再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九點備齊十三款文件向露營場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受理機關相同時可依第十二點合併申請。設施面積壓在全區百分之十且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高度四公尺以下,其餘土地維持農牧使用。
- 土地是林業用地,想順便蓋一間管理室兼小賣部,並把整地後的空地鋪成停車場。——林業用地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七點只容許營位設施與衛生設施,不得設管理室;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衛生設施面積不得超過設施面積百分之十。第八點更要求低度利用、不開挖整地或不變更地形地貌,大面積整地鋪面會直接違反設置原則,也可能觸及水土保持法。建議維持現況地貌,聯絡通道累計控制在全區面積百分之五以內。
- 露營場位在休閒農場內,縣市觀光局處回覆不受理本要點的登記申請。——《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三點明定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所轄據點、森林遊樂區、退輔會農場、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等區域的露營場,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管理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休閒農場內的露營設施應回到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體系向農業主管機關辦理,而不是向觀光局處申請露營場登記。
- 送件後收到觀光局處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說缺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九點要求山坡地及森林區範圍依水土保持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須附完工證明書而非核定函。先確認水保工程是否完工並向水保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於補正期限內補件;第十一點規定逾期未補正者,管理機關得敘明理由處理。若對駁回處分不服,可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程序怎麼走
- 查地方規定與土地別:先查所在縣市是否已訂露營場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再調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確認使用分區與使用地是否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五點容許清單內,並依附件一流程圖判別。
- 套疊環境敏感地區:檢核是否落在第一級災害、生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以及第二級土石流潛勢溪流、海堤堤身範圍等禁止設置區;位於其他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者,須先徵得各該主管機關意見文件。
- 農牧、林業用地先辦土地使用許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檢附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其會同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審查,核發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後才能進行設施設置。
- 辦妥水保、建管、消防等前置: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八點回到各該法令辦理:山坡地及森林區範圍依水土保持法擬具水保計畫並取得完工證明書;既有建築設施備妥合法使用證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備齊十三款文件申請登記: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九點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謄本、土地權利證明、設施規劃配置圖、保險契約影本、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等文件,向露營場管理機關送件;受理機關相同時得合併申請。
- 會勘、審查與補正:形式審查通過後,管理機關邀集農業、水保、地政、都計、建設、消防、環保、水利等單位實地會勘並書面審查;有應補正事項會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務必如期補齊。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一公頃以下」誤讀成合格:要點寫的是全區面積「小於」一公頃,剛好一公頃就達門檻,必須改走區域計畫法的使用地或使用分區變更,程序與成本完全不同。其次是把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當成營位面積上限,其實它是營位、衛生設施與管理室加總的全部設施面積,而林業用地連管理室都不能設。
常見錯誤
- 把露營場管理要點寫成法規命令,或說它是依發展觀光條例訂定:要點未載明授權條文,發展觀光條例全文也沒有「露營」二字,它只是交通部觀光署的行政規則。
- 以為甲種、乙種、丁種建築用地或養殖用地也能設露營場:非都市土地只有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四種在容許清單內。
- 登記時拿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函充當《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九點文件:要點要求的是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工程沒做完就送件會被通知限期補正。
- 露營場位在國家風景區據點、森林遊樂區或休閒農場內,卻照本要點向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這些區域排除適用,要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管理規定。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確認所在縣市是否已自訂露營場管理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有則以地方規定為準,本要點只是補充適用。
- 核對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是否落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五點容許清單:都市土地的露營區、保護區或其他分區,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家公園、休閒農場。
- 農牧或林業用地者,量清全區面積是否小於一公頃,設施面積是否同時符合全區百分之十且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高度分別不超過四公尺與三公尺。
- 套疊環境敏感地區: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溫泉露頭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優良農地、土石流潛勢溪流與海堤堤身範圍一律不得設置。
- 備妥第九點十三款文件,含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
- 確認至少有一條既有聯絡道路,路寬足供消防救災與救護車輛通行;場內聯絡通道累計不超過全區面積百分之五。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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