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與森林遊樂區內的露營管制是什麼?
在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或森林遊樂區內設露營場,除露營場登記外,還須先取得該區管理機關同意,並依《水土保持法》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核定。
關鍵事實
- 法源與時序:《水土保持法》第12條: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遊憩用地、修建道路或其他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未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 國家公園特別程序:《水土保持法》第14條: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水土保持計畫,由水保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兩機關會同監督實施與維護。
- 山坡地認定門檻:《水土保持法》第3條:經行政院核定公告,標高100公尺以上,或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5%以上的公、私有土地;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一律屬山坡地。
- 簡易申報書規模上限:《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民國114年9月9日修正版):挖填方加計總和與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2,000立方公尺;建築用地合計未滿500平方公尺、其他開挖整地未滿1,000平方公尺、場內道路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2,000平方公尺,超過任一門檻即須提水土保持計畫。
- 擅自開發後果:《水土保持法》第33條罰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經限期改正不改正者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第23條另令停工、得沒入設施及機具、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致生水土流失另有刑事責任。
- 管理機關分工:國家風景區由交通部觀光署及其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國家公園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依分區管制;森林遊樂區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主管。露營場登記另向交通部觀光署或縣市觀光局處辦理。
白話解釋
這三種區域都有專責管理機關:國家風景區是交通部觀光署及其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是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森林遊樂區是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裡面設露營場,除露營場登記外多一層「管理機關同意」,登記、土地、水保、建管消防四條線一條都不能少。這些區位多在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整地、開路、蓋管理室都適用《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沒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國家公園內更須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你手上的土地或想承租的場地位在國家風景區範圍、國家公園分區內,或在國家森林遊樂區周邊、國有林事業區內;地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出現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森林區、保安林等字樣;或者向縣市觀光局處申辦露營場登記時,被要求先取得風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或林業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承接既有露營場要擴大營位時也常遇到。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國家風景區內的私有山坡地,想整地做營位與衛浴,管理處要求先送審。——先向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確認該地在風景區計畫中的分區與允許使用項目,取得同意後,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水保主管機關核定(規模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者可改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後再辦土地容許使用與露營場登記,順序不能倒。
- 國家公園分區內的既有農地,想改做露營場。——先確認該分區是否容許遊憩使用並取得國家公園管理機關許可;水土保持計畫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由水保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與監督,審查與補件通常比一般山坡地多一輪,時程要預留。
- 森林遊樂區周邊或國有林事業區的承租地,被告知屬森林區內。——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一律屬山坡地,森林區內的整地與開路都適用第12條;先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確認租約允許的使用範圍並取得林地使用同意,再送水保與容許使用,切勿先動土。
- 地已整好、營位也在營業,才被通知未辦水保。——屬《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的擅自開發:除第33條罰鍰外會被令停工、得沒入設施及機具、強制拆除,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收到通知先在期限內陳述意見並提出改正方案;對處分不服,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區位與管理機關:查明土地是否落在國家風景區範圍、國家公園分區、森林遊樂區或國有林事業區內,並確認使用分區及是否屬經行政院核定公告的山坡地(標高100公尺以上,或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5%以上)。
- 取得管理機關同意:向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提出使用構想,確認該分區允許露營及相關設施,取得書面同意或許可。
- 判斷水保書件種類: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民國114年9月9日修正版)逐款計算:挖填方加計總和與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2,000立方公尺,且建築用地合計未滿500平方公尺、其他開挖整地未滿1,000平方公尺、場內道路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2,000平方公尺,才能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超過任一門檻就要提水土保持計畫。
- 檢視是否須環評: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確認是否應實施環評;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屬應環評者送水土保持計畫時要一併檢附環評審查結果。
- 水保核定後再辦容許與登記: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核定後再依序辦土地容許使用、建築與消防,最後向交通部觀光署或縣市觀光局處辦露營場登記。
- 依核定計畫施工與維護:依核定計畫施工並接受水保主管機關監督(國家公園內由水保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完工後道路與設施的養護仍準用《水土保持法》第23條,不能放著不管。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先整地、後補件」。很多人以為風景區或國家公園的管理機關點頭就能動工,其實《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未核定前,任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不得核發許可;一旦被認定擅自開發,除罰鍰外還有第23條的停工、沒入機具、強制拆除,以及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投資等於歸零。
常見錯誤
- 以為只要拿到風景區管理處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同意就能整地,漏掉水土保持計畫必須先核定的時序鐵則。
- 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的「未滿」門檻誤讀成「以下」,或只算建築面積,忘了場內道路與營位整地要逐款分別檢視。
- 以為罰鍰最高新臺幣30萬元繳完就沒事,忽略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強制拆除與兩年暫停開發申請。
- 在國有林事業區或保安林地上以為坡度平緩就不是山坡地,其實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一律屬山坡地。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土地是否位於國家風景區範圍、國家公園分區、森林遊樂區或國有林事業區內,以及管理機關是誰,已確認。
- 是否屬經行政院核定公告的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已查明。
- 已取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書面同意或許可。
- 已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逐款計算挖填方、建築用地、開挖整地與道路規模,決定用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 已確認是否應實施環評;需環評者的審查結果會與水土保持計畫一併送核。
-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文件到手後,才啟動土地容許使用、建管消防與露營場登記。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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