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設施容許使用(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是什麼?
非都市土地農牧與林業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經許可設置營位、衛生設施等露營相關設施的制度。
關鍵事實
- 法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授權之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項目名稱為「(二十一)露營相關設施」;民國111年7月20日修正時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新增。
- 適用對象: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細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與林業用地(細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無管理室),全部列在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欄,不是免經申請。
- 面積門檻:露營場面積應小於一公頃;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面積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且限採點狀配置。
- 設施上限:農牧用地:衛生設施及管理室合計不得超過許可使用細目面積百分之三十,設施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林業用地:衛生設施不得超過許可使用細目面積百分之十,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 禁設區位: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生態敏感、資源利用敏感類型(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或優良農地)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海堤區域之堤身範圍);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屬優良農地,不得設置。
- 違規後果:未經許可設置即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區域計畫法》第22條另定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責。
白話解釋
非都市土地每一筆都編有使用地類別,只能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所附附表一的容許項目使用。民國111年7月20日修正後,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新增「露營相關設施」項目,但營位設施、衛生設施(農牧用地另含管理室)都列在「需經許可」欄,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遵守露營場面積小於一公頃、細目合計面積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點狀配置、高度上限與環境敏感區禁設等附帶條件,才算合法使用。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在自家農地、山坡地或林地上開露營區,或已經在營運卻收到縣市政府查報、限期改正通知;買地前想確認這塊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能不能合法設營位;申請露營場登記時被要求先補土地容許使用核准文件。這些情境都會碰到本詞條。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自有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不到一公頃,想設營位、淋浴間再加一間管理室。——先確認不在特定農業區,也未落入環境敏感禁區。依附表一農牧用地規定,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合計不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且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採點狀配置,衛生設施加管理室不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三十、高度不超過四公尺。備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書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後再辦露營場登記。
-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地主想蓋管理室與淋浴間。——林業用地的許可使用細目只有營位設施與衛生設施,不得設管理室;衛生設施面積不得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十、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先套疊是否位於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涉及森林法程序與水土保持法者,另向林業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容許核准後才申請露營場登記。
- 已在農牧用地營運多年,收到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查報的限期改正通知。——先核對現況是否符合附表一附帶條件(面積、比例、高度、敏感區)。可補正者盡速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備件申請許可使用,並在期限內向處分機關陳述意見;無法補正的設施依限拆除恢復原狀,避免按次處罰與停止供水、供電。不服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 看中一塊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賣方說附表一有露營項目所以一定能開。——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屬「優良農地」,是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的資源利用敏感類型,交通部觀光署已明示不得設置露營相關設施。買地前先查使用分區與環境敏感區圖資,不要只看使用地類別就下訂。
程序怎麼走
- 查地籍與分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確認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先排除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 套疊環境敏感區:比對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災害、生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與第二級災害敏感類型圖資,落入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溫泉露頭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優良農地、土石流潛勢溪流或海堤堤身範圍者即不得申請。
- 做配置與面積檢核:露營場面積小於一公頃;營位、衛生設施(農牧用地含管理室)合計不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且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採點狀配置,並依農牧或林業用地分別檢核衛生設施比例與高度上限。
- 備件申請許可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檢附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使用計畫、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非所有權人另附許可使用同意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審查表即《露營場管理要點》第六點附件四。
- 併辦其他法令程序:開發利用涉及建築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者,依各該法令另向建管、水土保持、林業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容許使用核准不代替這些程序。
- 取得核准後辦登記:土地容許使用核准後,再向縣市觀光局處(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署)申請露營場登記;登記線與土地線是兩條線,缺一不可。
先看清楚
最常踩雷的是「土地分區」與「環境敏感區」。附表一雖未依分區區分農牧用地,但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屬優良農地,交通部觀光署已明示不得設置;林業用地即使不在森林區,只要落在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水庫蓄水範圍或土石流潛勢溪流等禁區,同樣不能申請。動工前一定要先套疊環境敏感區圖資。
常見錯誤
- 以為附表一有列露營就是「免經申請」:農牧與林業用地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全部列在需經許可欄,必須取得核准後才能設置;只有丙種建築用地與遊憩用地的露營野餐設施屬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
- 以為露營場面積一公頃「以下」都可以:附帶條件寫的是「應小於一公頃」,剛好一公頃整不符合;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還要同時滿足不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與六百六十平方公尺兩道上限。
- 把農牧用地的標準套到林業用地:林業用地不得設管理室,衛生設施只能占細目面積百分之十,高度上限三公尺,比農牧用地的百分之三十與四公尺更嚴。
- 以為養殖用地或甲、乙種建築用地也能比照:附表一養殖用地並無露營細目;甲、乙種建築用地須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是否屬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範疇,不是當然容許。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且不是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 已套疊環境敏感區圖資,不在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優良農地、土石流潛勢溪流與海堤堤身範圍。
- 露營場總面積小於一公頃;營位設施、衛生設施(農牧用地含管理室)合計不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且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採點狀配置。
- 農牧用地:衛生設施加管理室不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三十、高度不超過四公尺;林業用地:不設管理室、衛生設施不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十、高度不超過三公尺。
- 備齊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使用計畫、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非土地所有權人另附許可使用同意書。
- 涉及建築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者已另向建管、水土保持、林業主管機關辦理,並於容許使用核准後才向觀光單位申請露營場登記。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電話:0965-855-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免費書面初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