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土地上的露營場(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是什麼?
指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或風景區的露營場,其合法性取決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各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與縣(市)政府審查。
關鍵事實
- 法源:《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8月12日);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本細則適用各縣(市),六個直轄市各自訂有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
- 保護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須不妨礙保護區劃定目的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建蔽率上限百分之十。
- 農業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僅得申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六類,條文無「露營」;唯一可能入口是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的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 風景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正面列舉12款「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未明列露營,最接近的是第6款遊樂設施與第4款旅館;建築物造型、色彩、位置須無礙景觀,核准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建蔽率上限百分之二十。
- 露營區分區:「露營區」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第16款列出的分區名稱,由都市計畫書劃設,建蔽率百分之五;本細則第14條沒有名為「遊憩區」的法定分區。
- 保護區禁止行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禁止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採取土石等;整地須為第27條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才解禁;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絕對禁止。
白話解釋
很多人以為都市計畫區內只要不是住宅區、商業區,保護區或農業區都能擺帳篷收費。其實各分區是各自列舉容許項目:《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明文寫保護區可設「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關鍵字是「臨時性」,且要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農業區)、第25條(風景區)都沒有「露營」二字,農業區只能從休閒農業設施找入口,風景區要看能否落入遊樂設施等列舉項目。六個直轄市不適用這部細則,各自另有規定。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在都市計畫區邊緣的山坡地、河岸或郊區農地開露營場,調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後發現是保護區、農業區或風景區;或原本在非都市土地經營,準備擴點到都市計畫區內;或接到縣(市)政府違規使用查報,才知道基地落在都市計畫範圍。此時第一件事不是找水電,而是確認分區與該都市計畫書有沒有納入露營設施。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基地是縣(市)都市計畫保護區,想做帳篷加簡易衛浴的收費露營場。——走《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向縣(市)政府申請審查核准;設施須維持臨時性、不妨礙保護區劃定目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整地或砍伐竹木另受《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限制,須一併納入審查。
- 基地是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民想在自家農地旁闢露營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沒有露營項目,只能看能否以「休閒農業設施」名義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休閒農業相關法令辦理,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另查該都市計畫書有沒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4項增列露營設施,沒有就不能硬做。
- 基地是風景區,業者主張「風景區本來就是觀光用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是正面列舉12款「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沒有露營字樣;只能評估能否落入遊樂設施或旅館等項目,且建築物造型、色彩、位置須無礙景觀,縣(市)政府核准前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建議先向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函詢定性,不要先施工。
- 基地在直轄市範圍的保護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不適用直轄市;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直轄市施行細則由直轄市政府自訂,要改查該直轄市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不能套用縣(市)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的結論。
程序怎麼走
- 調分區與計畫書: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基地是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還是都市計畫書劃設的露營區;並調閱該都市計畫書,看有無附帶條件或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4項增列的設施。
- 對照容許項目與建蔽率:保護區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農業區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的休閒農業設施;風景區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列舉項目;建蔽率一律回到《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保護區與農業區百分之十、風景區百分之二十、露營區百分之五。
- 確認審查機關與四條線:土地容許使用由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農業區休閒農業設施須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另外露營場登記(交通部觀光署與縣市觀光局處)、水土保持、建築與消防各走各的程序,土地這一線過了不等於可以營業。
- 設計符合臨時性與景觀要求:保護區設施以臨時性為原則,避免永久性建築;風景區建築物造型、色彩、位置須無礙景觀;整地、砍伐竹木、改變地貌等行為在保護區受《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限制,須為設施所必需且一併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
- 送件審查與後續管理:依縣(市)政府對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管理維護事項所定規範備妥文件送審;核准後依核定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都市計畫書有附帶條件者一併遵守。若被否准或裁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讀成「保護區可以露營」就開工。條文寫的是「臨時性」設施,且須「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並不妨礙保護區劃定目的;蓋永久建物、整地改變地貌、砍樹闢營位,可能同時觸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的禁止行為。農業區與風景區條文則根本沒有露營字樣。
常見錯誤
- 把「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讀成可蓋永久性露營建築,或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當成免申請。
- 以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風景區「本來就能露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29條之1與第25條都沒有露營字樣,農業區只能靠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的休閒農業設施,風景區只能看能否落入列舉項目。
- 拿縣(市)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的結論套到直轄市;六個直轄市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各自訂有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
- 誤以為法定分區有「遊憩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沒有這個分區,「露營區」則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第16款列出的分區名稱,由都市計畫書劃設,建蔽率百分之五。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基地屬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或都市計畫書劃設的露營區,且不在直轄市範圍(直轄市另查其自訂規定)。
- 已調閱該都市計畫書,確認有無附帶條件,以及有無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4項增列露營相關設施。
- 保護區案件已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以臨時性設施規劃,建蔽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並向縣(市)政府申請審查核准。
- 整地、砍伐竹木、改變地貌等行為已比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確認為設施所必需並納入同一審查。
- 農業區案件已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設施的認定,建蔽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風景區案件已確認落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列舉項目並通過景觀審查。
- 露營場登記、水土保持、建築與消防三條線已分別確認,未把土地容許核准誤當營業許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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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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