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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許可與稽查・Knowledge

環境影響說明書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成果文件:開發單位把預測影響與保護對策寫成一本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部或縣市政府審查,五十日內出審查結論。

關鍵事實

  • 法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至第8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
  • 應記載事項:第6條十項,含環境現況、影響預測、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經費
  • 送件路徑: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由其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 審查期限:主管機關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公告,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 兩種結局:通過並舉行公開說明會;或認有重大影響之虞,進入第二階段
  • 效力:未完成審查前不得核發開發許可,已核發者無效

白話解釋

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階段的產出。

依第6條,開發單位在規劃階段就要依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評估並作成說明書,內容有十項:開發單位與負責人、綜合評估者與各影響項目撰寫者的簽名、開發行為名稱與場所、目的與內容、相關計畫與環境現況、預測的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所需經費、對策摘要表。

第7條規定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由其轉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延長以五十日為限。結論若認不須進入第二階段且經許可,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若認有重大影響之虞,依第8條分送機關、陳列揭示至少三十日、刊登新聞紙並辦說明會後進入第二階段。第14條是牙齒:說明書未完成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許可開發,已許可者無效。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工廠設立、園區開發、遊樂區、殯葬設施、寺廟擴建,只要面積或區位跨過認定標準的門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先問「說明書送了沒」。這時你需要的不是一份表格,而是由具資格的綜合評估者簽名、各項目專業者撰寫的整本書,以及至少五十天起跳、可能再延長的審查期,並且要把審查結論裡的承諾當成日後的法定義務。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六公頃遊樂區開發,第一次接觸環境影響評估——先依認定標準確認應實施,再委託合格的技術顧問或綜合評估者製作說明書;基地若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依作業準則第8條檢附調查表並敘明選址原因,並預留五十日審查與公開說明會時程。
  • 審查結論要求進入第二階段——依第8條把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在開發場所附近陳列揭示至少三十日並刊登新聞紙,辦公開說明會後由主管機關界定評估範疇;有意見者於說明會後十五日內書面提出,要逐項記錄回應。
  • 通過審查後三年多才要動工——依第16條之1,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應先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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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認定是否應實施:開發單位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比對開發類型、面積與區位,確定應實施後啟動第一階段。
  2. 組成撰寫團隊:依作業準則第3條找具資格的綜合評估者與各影響項目撰寫者,或委託經評鑑合格的技術顧問機構,簽名者要檢附證明。
  3. 調查與編製:依作業準則調查環境敏感地區、蒐集環境現況、預測影響、擬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完成第6條十項內容,必要時先申請預審。
  4. 送件與審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轉送主管機關進行程序審查與實質審查,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補正意見逐點回覆。
  5. 結論後的義務:通過者舉行公開說明會並依說明書與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變更原申請內容須經核准,逾三年未動工要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先看清楚

說明書一經通過就變成法定承諾:第17條要求依內容與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第18條授權主管機關追蹤監督、命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寫得太漂亮的承諾,日後就是被查核的標準。另一個風險是程序審查:作業準則第6條允許主管機關對書件不合規者不予受理,缺簽名、缺資格證明,時鐘連開始走都不會。

常見錯誤

  • 為了過審把保護對策寫到超出能力,通過後無法履行,被追蹤監督時要求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 說明書由無資格者撰寫或未附綜合評估者證明,程序審查不予受理,重新送件時程整段重來。
  • 說明書通過後變更配置與規模卻沒申請核准,被認定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依認定標準確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主管機關分工
  • 綜合評估者與影響項目撰寫者資格證明已備妥,簽名齊全
  • 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已完成,位於敏感地區者已敘明選址原因
  • 第6條十項記載事項齊備,經費與對策摘要表與正文一致
  • 通過後的公開說明會、變更核准與逾三年動工的差異分析義務已納入管理

常見問題

環境影響說明書是什麼?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成果文件:開發單位把預測影響與保護對策寫成一本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部或縣市政府審查,五十日內出審查結論。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階段的產出。

依第6條,開發單位在規劃階段就要依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評估並作成說明書,內容有十項:開發單位與負責人、綜合評估者與各影響項目撰寫者的簽名、開發行為名稱與場所、目的與內容、相關計畫與環境現況、預測的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所需經費、對策摘要表。

第7條規定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由其轉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延長以五十日為限。結論若認不須進入第二階段且經許可,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若認有重大影響之虞,依第8條分送機關、陳列揭示至少三十日、刊登新聞紙並辦說明會後進入第二階段。第14條是牙齒:說明書未完成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許可開發,已許可者無效。

什麼時候會遇到環境影響說明書?遇到了該怎麼辦?

工廠設立、園區開發、遊樂區、殯葬設施、寺廟擴建,只要面積或區位跨過認定標準的門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先問「說明書送了沒」。這時你需要的不是一份表格,而是由具資格的綜合評估者簽名、各項目專業者撰寫的整本書,以及至少五十天起跳、可能再延長的審查期,並且要把審查結論裡的承諾當成日後的法定義務。

提醒:說明書一經通過就變成法定承諾:第17條要求依內容與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第18條授權主管機關追蹤監督、命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寫得太漂亮的承諾,日後就是被查核的標準。

另一個風險是程序審查:作業準則第6條允許主管機關對書件不合規者不予受理,缺簽名、缺資格證明,時鐘連開始走都不會。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環評):達認定標準門檻的開發案,動工前必過的環境守門程序——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未通過即不得開發。
  • 範疇界定:二階環評的開場程序:先把「評什麼項目、查到什麼範圍、用什麼方法」白紙黑字框定——範疇定壞,整條二階戰線跟著受害。
  • 環評承諾:環說書與評估書裡寫下的承諾事項,核定後就是法定義務——監督查核逐條比對,跳票的代價可以到停止開發。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與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評通過後變更內容或逾三年才動工時分別要提的兩種報告,決定是走備查、對照表、差異分析還是重新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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