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是什麼?
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按土地資源特性把全國陸域與海域劃成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四種地區,各再分類管制。
關鍵事實
- 法源:《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20條、第21條
- 四分區: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地區,各分第一類、第二類與其他必要之分類
- 分類依據:環境敏感程度、用海需求、農地生產資源條件、發展程度
- 公告期限:縣市國土計畫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後十年內,即120年4月30日前
- 舊制退場:各縣市公告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非全國同一天
- 違規後果:不符使用原則的一定規模以上使用,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白話解釋
國土功能分區是《國土計畫法》給全國土地的新座標:依資源特性劃成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種,各再按敏感程度、用海需求、農地條件或發展程度分第一類與第二類。最常搞混的是《區域計畫法》的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那套十一種分區屬舊制,功能分區圖公告前照舊管制,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另一個差別在動用途:舊制走分區變更或開發許可,新制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功能分區與分類,只能在原分區內申請特定使用。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時刻最常撞上這個詞:查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發現自家農地被劃進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擔心日後用途受限;準備在非都市土地辦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被問到分區圖公告後是否要改走使用許可;持有山坡地,看到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字樣。分區圖公告前仍依《區域計畫法》管制,但期程要把兩套制度一起算。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地所有權人在展示資訊查詢系統查到自家農地草案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先認清這是公開展覽草案,不是核定公告結果;有意見在公開展覽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與地址向縣市主管機關陳述,展覽期滿圖說就連同意見提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逾期的意見進不了審議卷。
- 業主正在跑非都市土地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與變更編定,擔心分區圖一公告案子作廢——分區圖公告前仍依《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再向地政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變更編定;同時查該地號草案分區與分類,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1條使用原則,評估公告後是否須改走使用許可。
- 開發業者想在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土地上申請非農業用途的使用許可——《國土計畫法》第21條規定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國土計畫法》第26條又限農業相關設施須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有關。不符使用原則的一定規模以上使用,依《國土計畫法》第38條第1項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方案在送件前就該換區位或換內容。
- 地主聽說附近要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想知道自家土地能否納入——《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先查草案分區,被劃進農業發展地區或國土保育地區的土地,在法條上就不在納入範圍。
程序怎麼走
- 查分區草案:土地所有權人或業主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展示資訊查詢系統」,查每筆地號所屬功能分區與分類;系統聲明圖資屬公開展覽草案,不得作為法定證明文件。
- 公開展覽陳述意見:縣市政府依《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第6條,在縣市政府與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公聽會;人民或團體於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縣市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 審議與核定:縣市政府將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與人民陳述意見提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內政部;內政部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並提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
- 公告與舊制停止適用:縣市政府於收到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土地清冊一併公告並公開展覽不少於九十日;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自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 對照自家計畫:業主把興辦事業計畫用途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1條該分區分類的使用原則;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使用,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的興辦事業計畫等文件,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在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縣市核轉內政部審議。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的雷是期程誤判。「國土計畫114年4月30日全面上路」已是過時說法:《國土計畫法》第45條於114年1月20日修正,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改為120年4月30日前,且以各縣市公告之日為準,不是全國同一天,也不是《區域計畫法》廢止。太早認定舊制已死而停辦變更編定,或太晚認定新制遙遠而把農地非農業計畫排到公告後,都會卡在制度交接的縫裡。
常見錯誤
- 把國土功能分區寫成「國土使用分區」,或拿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等《區域計畫法》分區名稱稱呼國土計畫分區——審查端第一眼就看出對制度不熟,文件退回補正。
- 把國土計畫的使用許可當成舊制開發許可,以為能順帶變更分區——《國土計畫法》第24條明定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方案要整個重做。
- 引用內政部113年4月26日預告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裡的容許項目、建蔽率、容積率當現行法——該規則尚未發布,拿草案數字做投資決策等於押注未定案。
- 以為分區圖公告後既有合法建物全部要拆——《國土計畫法》第32條是准修繕、不得增建或改建,另有遷移損害與可建築用地變更的補償機制;誤判會讓人放棄本可維持的原合法使用。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本案每筆地號已到國土功能分區圖展示資訊查詢系統查過草案分區與分類
- 計畫用途已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1條該分區分類的使用原則,並判斷是否屬須申請使用許可的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使用
- 所在縣市功能分區圖的公開展覽與公告進度已掌握,書面陳述意見在展覽三十日內送出
- 分區圖公告前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與變更編定期程,已對照公告後改按國土計畫管制的時點排定
- 引用的分區使用管制內容只來自已發布法規,未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的數字當現行法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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