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是什麼?
在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前,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的許可。
關鍵事實
- 法源:《國土計畫法》第24條及使用許可各子法
- 門檻: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認定標準尚未發布
- 受理審議:縣市受理;保育、海洋、跨縣市等由中央審議
- 程序期限:審議前於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辦公聽會
- 許可後:繳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使用地再申請變更
- 罰鍰:未經許可即用:新臺幣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
白話解釋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是《國土計畫法》第24條的關卡:在國土功能分區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使用,須先符合《國土計畫法》第21條使用原則,再備齊書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最常跟《區域計畫法》體系的「開發許可」「分區變更」搞混:舊制是把土地改成另一種分區;使用許可依法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只允許在原分區內依核准的使用計畫使用,再依計畫申請變更使用地。也別當成興辦事業計畫核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是申請的前置附件。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會碰到它:業者在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想做較大規模的非農使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問「使用許可辦了沒」;審查端受理時翻書圖,第一眼找目的事業同意文件與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接手舊案的顧問要判斷,這筆地是趕在《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前走開發許可,還是改走使用許可;分區圖尚未公告的縣市,仍依《區域計畫法》體系管制。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農地上想做大型農產加值或觀光設施,功能分區圖剛公告,地主問要不要先變更分區——先確認土地落在哪個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1條使用原則;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是「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國土計畫法》第26條又要求農業相關設施須與當地農業經營有關,不符就不必往下花錢。符合的話,先取得目的事業同意文件,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而不是申請分區變更。
- 案子跨兩個縣市,或範圍落在國土保育地區,業者不知道該送哪裡——受理窗口一律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縣市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審議,跨二個直轄市、縣(市)以上或填海造地案件也由中央審議。先把範圍圖說釐清,送件單位與審議層級才不會跑錯。
- 公開展覽期間附近居民寄來書面意見,業主擔心案子被擋——依《國土計畫法》第25條,展覽三十日內人民與團體本來就可書面陳述意見,主管機關要在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意見併同書圖報請審議。業主該做的是逐點準備回應與補充圖說,在公聽會與審議時答得出交通、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容受力,而不是坐等結果。
- 許可下來了,業主想直接申請建照開工——先照《國土計畫法》第29條完成三件事:公共設施用地分割並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分別繳交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使用地依使用計畫申請變更,之後才進第三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要先完工、領使照並移轉,其餘建築物才核發使用執照。
程序怎麼走
- 分區比對:申請人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土地的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1條使用原則,並確認使用是否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尚未發布)。
- 第一線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取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的文件;同時取得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依法得徵收或得申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事業免附。
- 送件受理:申請人依《國土計畫法》第26條備妥申請書、使用計畫、所有權人同意證明、其他法令應先經同意的文件與目的事業同意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件並繳審查費;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跨二縣市以上或填海造地者,由縣市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受理審查符合要件後,主管機關將書圖於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公聽會,以網際網路公開並書面送達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意見,報請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
- 審議許可:審議會就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審查,並按功能分區套用《國土計畫法》第26條的許可條件;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
- 許可後接軌建築:申請人依《國土計畫法》第29條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登記、繳交國土保育費(中央)與影響費(縣市)、使用地依使用計畫申請變更,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並在規定期限內開始使用,逾期許可失效。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把「符合使用原則」和「拿到使用許可」當同一件事。依《國土計畫法》第38條,使用不符原則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符合原則卻未經許可動工,或未依許可的使用地類別、配置、項目、強度使用,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變更、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營業中可能被勒令歇業。
常見錯誤
- 拿著舊制思維申請「分區變更」或「開發許可」,但使用許可依法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案件在受理階段就因申請標的錯誤被退回,時程重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興辦事業計畫還沒同意就先送使用許可,缺《國土計畫法》第26條要求的目的事業同意文件,不符受理要件,連公開展覽都排不進。
- 許可核發後直接申請建照或動工,跳過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登記、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繳納及使用地變更,不但建築執照卡關,也構成未依許可計畫使用,面臨罰鍰與限期改善,不遵從者按次處罰。
- 拿到許可就放著等資金,逾規定期限未進行使用,許可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失效;重新申請等於全程重跑,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一樣不能省。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土地的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已確認,使用內容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1條使用原則無牴觸
- 興辦事業計畫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齊備
- 申請書與使用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26條備齊,受理與審議機關(縣市或核轉中央)已判定
- 公開展覽三十日與公聽會的書面送達對象名冊已整理,居民意見回應稿已備
- 許可後三件事排入時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登記、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使用地變更
- 規定使用期限已記錄避免許可失效;使用計畫如需變更,依原程序或簡化程序辦理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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