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7條)是什麼?
實務俗稱的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法源是《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迅行變更:由地方政府視四款情事發動,私人不能自行申請,只能促請。
關鍵事實
- 法源:《都市計畫法》第27條;提供或捐贈依第27條之1
- 發動主體: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 四款情事:重大事變損壞、避免重大災害、國防或經濟發展、配合重大設施
- 私人角色:不能申請只能促請;自行發動限第24條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一次;建議彙集參考,不得零星變更
- 上級介入: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限期辦理,必要時逕為變更
白話解釋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不是人民可填表申請的制度。《都市計畫法》第27條寫的是「迅行變更」:遇重大事變、避免重大災害、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配合重大設施四款情事之一,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況發動。最常搞混兩件事:一是當成第26條通盤檢討的加速版,通盤檢討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一次、彙集人民建議整批處理,個案變更則由政府認定特定情事後單獨啟動;二是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混談,非都市土地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都市土地沒有編定可改,只能變更都市計畫本身。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這個詞:一是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內的既有工廠負責人,想擴建卻卡在《都市計畫法》第41條只准修繕,被建議「去申請個案變更」;二是買下受限分區土地想改做倉儲的投資人,聽仲介說可以請民代促請第27條變更;三是收到公所座談會通知的地主,才知道通盤檢討公告徵求意見只有30天,書面意見要在期間內送進辦理機關。
常見情境與對策
-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的既有工廠想擴建,被告知「去申請個案變更」——先向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確認有沒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四款情事的公部門計畫可搭;沒有就改評估第24條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備妥事業及財務計畫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所,或把需求以書面投入下一次通盤檢討。
- 投資人聽說某區要「配合重大設施」變更,想先買地等升值——第27條第1項第4款要的是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的重大設施,且由政府視實際情況認定;先向地方政府查證是否已有變更案在辦、範圍是否涵蓋標的地號,別把傳聞當計畫。
- 地主收到通盤檢討公告與座談會通知——在30天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變更建議並附使用構想;平時零星送件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只會被彙集參考,不會個案辦理。
- 變更案送審,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或捐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可被要求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比例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定之,不是全國統一百分比;先把回饋方案算進事業及財務計畫,別等審議時才被問。
程序怎麼走
- 定性分區與路徑:土地權利關係人向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調閱計畫書圖,確認屬都市土地、何種分區,判斷走第24條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建議或促請第27條迅行變更。
- 備妥事業及財務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與變更計畫書圖,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提出;促請第27條者以書面說明對應四款情事的公益理由。
- 回饋方案先算:申請人依第27條之1預估可能被要求提供或捐贈的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寫入財務計畫,備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答詢。
- 委員會審議與核定:擬定機關將變更案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層報核定機關核定後公告發布實施;涉及環評與水土保持的重大投資開發案件,可依第27條之2平行作業或聯席審議。
- 銜接事業核准與建照:分區變更發布後,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事業核准或登記,再依施行細則的建蔽率、容積率與容許使用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三條線分開跑。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誤信「個案變更申請中」就先施工。變更未公告發布前,土地仍受原分區管制,擅自擴建或改變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從者按次處罰、停水停電;再不遵行,第80條還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常見錯誤
- 把第27條當成人民申請制度,遞「個案變更申請書」給公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只會被彙集作通盤檢討參考,案子原地停擺,投資時程全數落空。
- 以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誰都能援用,拿私人投資計畫要求地方政府迅行變更——法條要件是政府視實際情況認定,說不出公益連結就進不了都市計畫委員會。
- 依第24條自擬細部計畫卻漏附事業及財務計畫——這是法定要件,缺件就得補正,時程整批往後推。
- 把第27條之1的提供或捐贈當成全國統一百分比先算——比例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定之,各案不同,算錯就是資金缺口。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標的已確認為都市土地並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不是走非都市土地的變更編定
- 已釐清本案是第24條自擬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建議,或促請第27條迅行變更,並能說出對應四款中的哪一款
- 事業及財務計畫備齊,含第27條之1可能的提供或捐贈方案
- 通盤檢討公告徵求意見的30天期間已入行事曆,書面意見載明姓名及地址
- 已查明該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是否已滿2年,未滿2年原則不得藉通盤檢討變更
- 變更公告發布實施前,現地未先行擴建或改變使用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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