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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許可與稽查・Knowledge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自來水事業為保護水源,申請主管機關會商劃定公布的區域:區內禁止或限制濫墾、污染性工廠、垃圾掩埋、營利畜牧、高爾夫球場等行為,取用水者要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關鍵事實

  • 法據:《自來水法》第11條、第12條、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3
  • 劃定程序:自來水事業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
  • 主管機關: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禁限行為:第11條十一款,含濫伐濫墾、污染性工廠、掩埋場、營利飼養家畜家禽、高爾夫球場
  • 既有使用:原有建築與土地使用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限期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並補償
  • 回饋機制: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於保育、居民福利與受限補償

白話解釋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是自來水法第11條的產物:自來水事業得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保護區,區內禁止或限制十一款貽害水質水量的行為,例如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土石採取或探採礦致污染水源、污染性工廠、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畜家禽、高爾夫球場興建或擴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除外。

第12條允許對區內原有建築與土地使用認有貽害者,通知限期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第12條之2建立回饋: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要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於保育、居民福利與受限土地補償。它與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是兩套制度,常重疊但法源與禁止清單不同。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在水庫上游的山坡地做露營區、把農地改為畜牧場、開一家有廢水的小型工廠,或土地買賣時謄本備註「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這時土地不是不能用,而是用途清單被縮短了:第11條的十一款是第一道篩子,興辦事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與國有地承租的審查也都會回頭看這條線。

常見情境與對策

  • 保護區內的農地想轉作營利性養雞場——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畜家禽是第11條明列的禁限行為,除非屬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先向縣市政府與自來水事業確認基地是否在區內,再評估改採其他用途。
  • 區內既有工廠收到限期改善通知——第12條允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對原有建築物與土地使用認有貽害水質水量者,通知限期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先在期限內書面陳述意見並提出改善方案。
  • 保護區內取地下水供餐廳使用——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申請水權時一併確認申報方式,並留意保護區內土地受限者可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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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查保護區範圍:向縣市政府或自來水事業查詢基地是否位於已公布的水質水量保護區,並取得公告圖資與範圍說明。
  2. 比對禁限清單:逐款對照第11條十一款,確認預定用途是否屬禁止或限制行為,以及是否可能以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必要申請核准。
  3. 疊合其他制度:一併查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庫集水區與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這三者常與保護區重疊且各有主管機關。
  4. 納入事業計畫審查:興辦事業計畫位於保護區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第30條之3補具低密度開發與防範措施說明。
  5. 取用水與回饋費:需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依第12條之2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土地因劃設受限者可循補償機制。

先看清楚

最常見的誤解是把「保護區」當成「禁建區」:它禁的是清單上的行為,不是所有開發,但清單上的行為幾乎沒有例外空間,只有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核准的一條出口。第二個誤解是把它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混為一談,兩者禁止清單不同,土地可能同時在兩區內,要兩套都過。

常見錯誤

  • 只查非都市土地分區編定,沒查水質水量保護區,買下農地才發現預定的畜牧用途落在禁限清單上。
  • 以為保護區只影響大型開發,開小型加工廠排放廢水,被認定屬第11條禁限行為而受處分。
  • 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的查詢結果當成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答案,漏查另一套制度。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基地是否位於已公布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已取得圖資確認
  • 預定用途已逐款對照第11條十一款禁限行為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庫集水區與環境敏感地區已一併查核
  • 興辦事業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已納入保護區的低密度開發與防範說明
  • 取用水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申報與土地受限補償機制已了解

常見問題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是什麼?

自來水事業為保護水源,申請主管機關會商劃定公布的區域:區內禁止或限制濫墾、污染性工廠、垃圾掩埋、營利畜牧、高爾夫球場等行為,取用水者要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是自來水法第11條的產物:自來水事業得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保護區,區內禁止或限制十一款貽害水質水量的行為,例如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土石採取或探採礦致污染水源、污染性工廠、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畜家禽、高爾夫球場興建或擴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除外。

第12條允許對區內原有建築與土地使用認有貽害者,通知限期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第12條之2建立回饋: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要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於保育、居民福利與受限土地補償。它與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是兩套制度,常重疊但法源與禁止清單不同。

什麼時候會遇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遇到了該怎麼辦?

想在水庫上游的山坡地做露營區、把農地改為畜牧場、開一家有廢水的小型工廠,或土地買賣時謄本備註「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這時土地不是不能用,而是用途清單被縮短了:第11條的十一款是第一道篩子,興辦事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與國有地承租的審查也都會回頭看這條線。

提醒:最常見的誤解是把「保護區」當成「禁建區」:它禁的是清單上的行為,不是所有開發,但清單上的行為幾乎沒有例外空間,只有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核准的一條出口。第二個誤解是把它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混為一談,兩者禁止清單不同,土地可能同時在兩區內,要兩套都過。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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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 環境敏感區:水源、地質、生態等被政府畫線保護的區位圖層——基地一旦落入,環評門檻與各類審查條件同步加嚴。
  •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指定事業與規模門檻):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公司、工廠、礦場、畜牧業等達環境部公告規模門檻者即為事業,排放許可等管制義務隨之啟動。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的母法:定義山坡地、要求依限實施水土保持、禁止超限利用與擅自墾殖,並把可利用限度查定與水庫集水區同意寫進條文。
  • 興辦事業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這塊地上的事業具體可行」的核准文件——變更編定前的第一張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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