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Knowledge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山坡地的母法:定義山坡地、要求依限實施水土保持、禁止超限利用與擅自墾殖,並把可利用限度查定與水庫集水區同意寫進條文。
關鍵事實
- 主管機關:中央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執行),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核心定義:第3條的山坡地定義,與水土保持法第3條一致
- 應實施水保:第9條列宜農牧地、宜林地、建築用地開發、遊憩、墳墓等九類經營使用
- 期限:第12條處理與維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主管機關隨時稽查
- 兩大禁令:第10條不得擅自墾殖占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第16條不得超限利用
- 水庫集水區:第32條之1開發行為應先徵得治理機關同意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解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是山坡地怎麼保、怎麼用的母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第3條定義山坡地並授權劃定公告;第6條要求山坡地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分區、編定使用地。
第9條列出九類經營或使用,從宜農牧地到建築開發、遊憩、墳墓與廢棄物處理,在山坡地做這些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就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第12條要求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辦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完成後經常維護。
第10條禁止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擅自墾殖、占用;第16條建立可利用限度查定並禁止超限利用,第25條規定超限利用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除處罰外,公有放租地會被終止租約收回。開發前要擬的水土保持計畫,程序已移到水土保持法第12條。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在山坡地上開果園、蓋房子、做露營區、承租國有林邊的坡地,或收到「超限利用限期改正」、「擅自墾殖」的通知時,公文引用的條號多半來自這部條例。它跟水土保持法是一組搭檔:條例管山坡地的身分、經營限制與查定,水土保持法管開發前的水土保持計畫與施工中的處理維護,兩部法常同時出現在同一份裁處或核准文件裡。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承租的國有山坡地被通知超限利用——對照第16條查定結果與第25條:屆期不改正,放租地會被終止租約收回;先在期限內造林改正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保留現況照片與作業紀錄備查。
- 山坡地果園要修農路、做蓄水池——屬第9條應實施水土保持的經營行為,開挖整地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擬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依條例第12條規定期限完成處理與維護。
- 水庫集水區內的山坡地想開發露營區——依第32條之1先徵得水庫治理機關同意,再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治理機關可隨時查勘,有危害水庫安全之虞時得通知停工,開發時程要預留這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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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 確認山坡地身分:以地號查山坡地範圍公告圖與使用分區編定,確定本條例是否適用,並查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
- 對照第9條行為類型:判定預定經營或使用屬九類中的哪一種,確認是否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的水土保持義務範圍。
- 取得計畫核定或申報:涉及開挖整地或開發者,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擬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水庫集水區內另依第32條之1先徵得同意。
- 依限實施與維護: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完成處理,最長不超過三年;完成後經常維護,損壞即搶修或重建。
- 面對查處: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時依限改正;對事實或查定認定有疑義者,於期限內書面陳述意見,並依訴願程序處理。
先看清楚
這部條例的責任主體很寬:經營人、使用人、所有人都可能被要求實施水土保持或限期改正,租地耕作的人跑不掉,把地租出去的地主也跑不掉。第15條還授權主管機關在開發有災害之虞時直接限制並緊急處理,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屆期不改正的後果是按次處罰、停工、拆除工作物,公有承租地並會被收回。
常見錯誤
- 以為租來的山坡地出事是地主的事,忽略條例把經營人、使用人並列為義務人,改正通知與處罰直接寄給耕作者。
- 只申請目的事業許可就整地,忘了水土保持計畫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許可,程序倒置被令停工。
- 水庫集水區內先開發再補同意,治理機關查勘後通知停工,補齊加強保護措施並檢查合格前無法復工。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該筆土地已確認在山坡地範圍公告內,且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已掌握
- 預定行為已對照第9條九類,義務人身分(經營人、使用人、所有人)已釐清
-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水庫集水區同意等前置程序已排在開工前
- 處理與維護期限與完成後的維護責任已列入經營計畫
- 收到改正通知的因應流程與陳述意見期限已事先掌握
常見問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是什麼?
山坡地的母法:定義山坡地、要求依限實施水土保持、禁止超限利用與擅自墾殖,並把可利用限度查定與水庫集水區同意寫進條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是山坡地怎麼保、怎麼用的母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第3條定義山坡地並授權劃定公告;第6條要求山坡地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分區、編定使用地。
第9條列出九類經營或使用,從宜農牧地到建築開發、遊憩、墳墓與廢棄物處理,在山坡地做這些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就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第12條要求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辦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完成後經常維護。
第10條禁止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擅自墾殖、占用;第16條建立可利用限度查定並禁止超限利用,第25條規定超限利用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除處罰外,公有放租地會被終止租約收回。開發前要擬的水土保持計畫,程序已移到水土保持法第12條。
什麼時候會遇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遇到了該怎麼辦?
在山坡地上開果園、蓋房子、做露營區、承租國有林邊的坡地,或收到「超限利用限期改正」、「擅自墾殖」的通知時,公文引用的條號多半來自這部條例。它跟水土保持法是一組搭檔:條例管山坡地的身分、經營限制與查定,水土保持法管開發前的水土保持計畫與施工中的處理維護,兩部法常同時出現在同一份裁處或核准文件裡。
提醒:這部條例的責任主體很寬:經營人、使用人、所有人都可能被要求實施水土保持或限期改正,租地耕作的人跑不掉,把地租出去的地主也跑不掉。第15條還授權主管機關在開發有災害之虞時直接限制並緊急處理,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屆期不改正的後果是按次處罰、停工、拆除工作物,公有承租地並會被收回。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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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 山坡地:進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範圍就算數——不看你覺得陡不陡;動土之前,先過水土保持這一關。
- 山坡地範圍公告:一筆地是不是「山坡地」不看地形感覺,看行政院核定公告的範圍圖。落在圖內,水土保持、丙種建築、開發門檻整套規則就跟著來。
- 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山坡地農業使用前的體檢:主管機關依坡度、土層、沖蝕與母岩,把每筆地查定為宜農牧地、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超過限度耕作就是超限利用。
- 水土保持計畫:山坡地開挖整地前必須先經縣市政府核定的防災工程計畫——《水土保持法》把它設成動工的前置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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