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檢討(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項目)是什麼?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時檢討基地周邊道路、自來水、電力、下水道容量能否承接開發量的項目;開發許可案以縣級以上道路不低於 D 級服務水準為底線。
關鍵事實
- 法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訂定
- 道路底線:開發後尖峰小時流量不得使通往中心都市之縣級以上道路低於 D 級服務水準
- 容量用盡:無剩餘容量即暫停核發開發許可,有計畫道路或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的交通改善計畫除外
- 聯絡道路:至少獨立 2 條通往聯外道路,1 條路寬 8 公尺以上、另 1 條可容消防車通行
- 公用設備:檢附電力、電信、垃圾、自來水事業主管機構同意文件;基地內專用下水道、雨污分流
- 一般案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先徵得有關機關同意
白話解釋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檢討,問的是一句話:基地外的道路、自來水、電力、下水道,撐得住開發後多出的車流、用水與污水嗎?審的不是有沒有路,而是剩餘容量:《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把底線寫成開發後尖峰小時流量不得使通往中心都市的縣級以上道路低於 D 級服務水準;電力、電信、垃圾、自來水則要事業主管機構出具同意文件。它常與環境影響評估搞混:環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開發對環境的衝擊,服務水準檢討審既有公共設施承接開發量的餘裕,書件與審查機關皆異。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時點最常撞上它:一是興辦事業計畫送到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被要求補「道路主管機關、自來水與電力事業同意文件」,才知道有關機關同意是核准前提;二是開發許可案進到區域計畫委員會,交通評估被質疑尖峰流量會把縣級以上道路壓到 D 級以下;三是基地位於淨水廠取水口上游集水區,被要求說明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否銜接至取水口下游。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工廠興辦事業計畫送件後,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要求補電力、自來水事業同意文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須徵得有關機關同意;先向電力、自來水事業申請供電、供水可行性文件,把用電量、用水量預估寫進計畫書,再送補正。
- 開發許可案交通評估顯示聯外縣道尖峰小時已接近 D 級,區域計畫委員會要求說明——縣級以上道路無剩餘容量會被暫停核發開發許可;規範明列的例外只有兩種——證明有計畫道路可分流,或提出交通改善計畫並取得道路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一併檢附進開發計畫書圖。
- 住宅社區開發案,基地距最近中小學與大眾運輸車站都超出專編區位原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專編第一編要求軌道或大眾運輸車站道路距離 3 公里內、中小學 2 公里內;超出者要提出申請人因應措施,例如自設國中小用地或接駁安排,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否則區位先被打回。
- 基地只有一條產業道路對外,寬度不足 8 公尺——開發許可案要求至少獨立 2 條通往聯外道路,1 條 8 公尺以上、另 1 條可容消防車;先盤點可取得路權的第二條路線,以自行開闢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式補齊,再送件。
程序怎麼走
- 盤點承接系統:申請人或規劃單位盤點基地聯外道路等級與寬度、自來水供應範圍、電力饋線、污水下水道涵蓋範圍,對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交通與水電公用設備各點列出缺口。
- 第一階段諮詢:開發許可案可依總編第五點檢具附件一資料,函請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基地是否具有不得開發之限制因素提供意見,先把服務水準疑慮攤開。
- 取得同意文件:申請人向電力、電信、垃圾、自來水等事業主管機構申請同意文件;需要交通改善計畫者送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全部編入開發計畫書圖。
- 交通與供需分析:規劃單位推估開發後尖峰小時衍生流量與服務水準等級,並依總編第三點之二調查同性質開發案件分布、使用及閒置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文件。
- 送件審查:未達開發許可規模者,興辦事業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者,開發計畫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擬定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代審,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核定後接線: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再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編定,並依核定內容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住宅社區案的公共設施完成時間依附表四,承諾事項要一路帶到後續階段。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的雷是把服務水準當成「有路可到就好」。審查看的是開發後剩餘容量:通往中心都市的縣級以上道路一旦被評估為無剩餘容量,直接暫停核發開發許可,規範明列的解法只有計畫道路或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的交通改善計畫。淨水廠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集水區內沒有銜接至取水口下游的專用污水下水道,同樣暫停核發,兩者都不是送件後幾週能補出來的。
常見錯誤
- 只附一條現有道路的照片與寬度就送件,未檢討開發後尖峰小時流量——聯絡道路數量與服務水準兩項一起被退補,開發許可時程重來。
- 把電力、自來水同意文件留到建築執照階段再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就徵得有關機關同意,缺件就不予核准。
- 住宅社區案用預估入住人數估算公設需求——專編第一編規定居住人口以每人 30 平方公尺樓地板、每 4 人一戶核算,低估公園、學校、停車用地就得重配土地使用計畫。
- 把基地內留設的綠地、停車場當成服務水準已達標——內部公設不能替代基地外道路與供水供電系統的承接能力,審查仍會要求外部系統同意文件。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聯外道路已確認至少獨立 2 條,1 條路寬 8 公尺以上、另 1 條可容消防車通行
- 開發後尖峰小時衍生流量已推估,通往中心都市的縣級以上道路服務水準不低於 D 級,或已備妥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的交通改善計畫
- 電力、電信、垃圾、自來水事業主管機構同意文件已取得並編入開發計畫書圖
- 基地內專用下水道系統與管理組織規劃完成、雨污分流;位於淨水廠取水口上游集水區者已確認銜接至取水口下游
- 同性質開發案件分布、使用及閒置情形的供需分析已完成,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文件
-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已徵得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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