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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興辦事業・Knowledge

使用地變更編定與使用分區變更(兩層變更)

非都市土地兩層變更:變更編定只改使用地類別、在原分區內辦;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須改分區本身,走開發許可。

關鍵事實

  • 法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27條、第30條
  • 第一層:變更編定:土地留在原使用分區,只改使用地類別
  • 第二層:分區變更:改分區本身,須先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
  • 通案門檻:前六款以外的開發達2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社區門檻:計畫達50戶或土地1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 反拆案:毗鄰且經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者,面積累計

白話解釋

非都市土地管制分兩層:外層是使用分區(共11種,如一般農業區、特定專用區),內層是使用地(共19種,如農牧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編定只動內層:土地留在原分區,只改用地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在原分區內申請,且依第30條先有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

分區變更動外層,如一般農業區改特定專用區,須先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兩者都叫「變更」最容易搞混,差在門檻:同規則第11條列出規模,達到就不能只辦變更編定,整案改走分區變更。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時刻最常撞上這組詞:

  • 地政單位回覆「本案已達應辦理分區變更規模,不得逕辦變更編定」;
  • 興辦事業計畫已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卻被要求補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的許可文件;
  • 想先切一塊小面積辦變更編定、之後再擴大,卻被告知毗鄰案件要累計面積。

共同點是業主以為只有一種「變更」,其實要先判斷動的是哪一層。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業主拿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以為土地已經變更完成——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與核准變更編定是兩個處分、兩個機關。下一步是備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所列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配置圖與位置圖,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並繳納規費,異動登記完成才算改好。
  • 一般農業區上規劃非工業性質的事業設施,基地面積已超過2公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7款,前六款以外的開發達2公頃以上即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不能只辦變更編定;要依第13條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才進入異動登記。
  • 同一事業想拆成兩件申請,各自壓在門檻以下先辦變更編定——第11條第4項是反拆案條款:兩個以上興辦事業計畫申請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面積要累計;累計達規模就要一併辦理分區變更。拆件省不到程序,還會在審查端留下被質疑誠信的紀錄。
  • 已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想改變性質、擴大規模——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而達第11條規模者,準用第三章分區變更程序。先回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變更後的性質與面積,再決定是補件辦變更編定,還是重新走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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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定層級:申請人先抄錄謄本上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表與第12條風景區規定,判斷是原分區內變更編定,還是要辦分區變更。
  2. 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機關核准前會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計畫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者原則不得申請。
  3. 第一層:申請變更編定:未達規模者,檢附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繳納規費。
  4. 第二層:申請開發許可:達規模者,依審議作業規範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地方政府初審後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
  5. 繳費捐地後異動登記:應繳回饋金、開發影響費或提撥維護管理保證金者先完成繳交,公共設施用地先分割移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並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
  6. 另線申請建照:土地變更完成後,建築物仍要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取得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興辦事業計畫核准」當成「土地已變更」。兩者是不同機關的兩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地政單位才核准變更編定,達規模者更要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中間漏一步就動工,等於在未變更的用地上違規使用,公所檢查後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聯合取締小組查處;達第11條規模卻只辦變更編定,案件退回,規劃重來。

常見錯誤

  • 把分區變更與變更編定當成同一件事,達第11條規模仍只送變更編定——地政單位以缺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文件退件,整案回到起點。
  • 拿到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就整地施工——土地登記上仍是原用地類別,被公所檢查報請聯合取締小組查處,還會影響後續變更編定審查。
  • 以為所有事業一律2公頃才要分區變更——社區是計畫50戶或1公頃、遊憩設施與公墓5公頃、學校與高爾夫球場10公頃,門檻算錯就選錯程序。
  • 變更完成後逕依附表一另作其他容許使用——第30條與第14條都明定只能依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書圖使用,逾越就是違規。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謄本上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已抄錄,並確認屬非都市土地而非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
  • 開發面積與戶數已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表,判定屬變更編定或分區變更
  • 毗鄰基地是否有同一興辦事業計畫的其他申請,已一併累計面積
  • 基地已核對是否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位於第二級者已備妥防範及補救措施說明
  •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變更編定同意書、配置圖與位置圖已備齊,規費預算已列
  • 回饋金、開發影響費或維護管理保證金的繳交時點已排入時程,異動登記前完成

常見問題

使用地變更編定與使用分區變更(兩層變更)是什麼?

非都市土地兩層變更:變更編定只改使用地類別、在原分區內辦;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須改分區本身,走開發許可。非都市土地管制分兩層:外層是使用分區(共11種,如一般農業區、特定專用區),內層是使用地(共19種,如農牧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變更編定只動內層:土地留在原分區,只改用地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在原分區內申請,且依第30條先有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分區變更動外層,如一般農業區改特定專用區,須先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兩者都叫「變更」最容易搞混,差在門檻:同規則第11條列出規模,達到就不能只辦變更編定,整案改走分區變更。

什麼時候會遇到使用地變更編定與使用分區變更(兩層變更)?遇到了該怎麼辦?

三種時刻最常撞上這組詞:地政單位回覆「本案已達應辦理分區變更規模,不得逕辦變更編定」;興辦事業計畫已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卻被要求補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的許可文件;想先切一塊小面積辦變更編定、之後再擴大,卻被告知毗鄰案件要累計面積。

共同點是業主以為只有一種「變更」,其實要先判斷動的是哪一層。提醒:最容易踩雷的是把「興辦事業計畫核准」當成「土地已變更」。兩者是不同機關的兩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地政單位才核准變更編定,達規模者更要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

中間漏一步就動工,等於在未變更的用地上違規使用,公所檢查後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聯合取締小組查處;達第11條規模卻只辦變更編定,案件退回,規劃重來。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變更編定:把使用地類別依法改身分——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是最常見路徑,前提是興辦事業計畫先過關。
  • 使用分區:政府替整片土地劃定的大方向——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分 11 種分區,決定這一帶給農業、工業還是聚落用。
  • 使用地類別:非都市土地每筆地的「職業欄」:19 種用地別各配一張容許使用清單,決定這筆地能蓋什麼、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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