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計畫書與土石採取區是什麼?
土石採取區是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的範圍;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則是申請許可時載明採取數量、深度與整復方式並經核定的核心文件。
關鍵事實
- 法源與定義:《土石採取法》第4條: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土石採取場則是採掘、儲存及附屬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的場所。申請書圖件規定於《土石採取法》第10條至第12條,審核及登記規定於第13條至第15條。
- 面積上限:《土石採取法》第7條: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 20 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 100 公頃以下;陸上土石採取區 100 公頃以下。採取區以地面境界線直下至核准開採深度為限。
- 採取深度:《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平地採取深度以 15 公尺為限;濱海及海域以海床直下 5 公尺為限;河川及水域由水利管理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高程及核定計畫深度為準;坡地以核定土石採取計畫之採取高程為限。
- 許可期限:《土石採取法》第6條:河川及水域最長 3 年、期滿不得展延;陸上、濱海及海域最長 10 年,展延亦以 10 年為限。展限應於期滿 6 個月前提出,許可期限 1 年以內者於期滿 2 個月前提出(《土石採取法》第16條)。
- 總量管制:《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4條:審核許可申請時,應一併審核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管制總量;全國分北、中、南、東四區,各區總量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公告。
- 未依許可的後果:《土石採取法》第36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屆期未整復處 1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意圖營利者另有刑責。
白話解釋
《土石採取法》第4條把「土石採取區」定義為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的區域,也就是許可畫出來的那塊範圍,由地面境界線直下到核准開採的深度為止。要取得這塊範圍的許可,申請人必須備齊申請書圖件,其中土石採取計畫書圖說明採取範圍、分年數量、採取深度或高程與整復方式;主管機關依《土石採取法》第14條審核時,會一併核對第一年採取數量有沒有超出該區當年度管制總量,核定後的計畫就是整個採取期間的行為準繩。採取區依土石賦存位置分為陸上、河川及水域、濱海及海域三類,許可期限與面積上限都不一樣。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你要申請陸上、河川或海域的土石採取許可,或接手一個既有採取區想辦展限、減區、變更計畫時,就會碰到這個詞。承辦人員會問你採取區在哪裡、幾公頃、採多深、第一年採多少、期滿怎麼整復,這些答案全都要寫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並經審核核定,之後的監督、稽查也都拿核定計畫來對。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手上有一片山坡地礫石層,想申請陸上土石採取,不知道採取區能劃多大、採多深。——陸上土石採取區面積以 100 公頃為上限;坡地屬陸上土石,深度以核定計畫之採取高程為限,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還要符合作業中採掘面及最終殘壁布置原則。計畫書圖要先把範圍、高程、分年數量與整復方式定清楚,並同步盤點水土保持與土地使用管制程序再送件。
- 河川砂石許可即將到期,想直接展延繼續採。——河川及水域土石許可最長 3 年且期滿不得展延,只能重新申請,重新申請仍受 20 公頃面積上限與水利管理機關核定深度拘束。陸上、濱海及海域才有展延,並應在期滿 6 個月前提出,許可期限 1 年以內者於期滿 2 個月前提出。
- 計畫書送件後被退回,理由是第一年採取數量超過該區管制總量。——審核時會一併核對計畫書圖之第一年採取數量是否超出該區當年度公告總量,應調整分年採取量後補正;各區當年度總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公告,送件前先查該區公告數字。
- 申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依 115 年修正的《土石採取法》第14條第二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計畫階段就要把相關程序與時程排進去,否則審核會卡在這一關。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土石類別與區位:先分清陸上(平地或坡地)、河川及水域、濱海及海域三類,因為許可期限、面積上限與採取深度標準全都不同,計畫書圖的寫法也跟著不同。
- 劃定採取區並擬具計畫書圖:依《土石採取法》第10條至第12條備齊申請書圖件,計畫書圖載明採取範圍、分年採取數量、採取深度或高程與整復方式;採取區以地面境界線直下至核准開採深度為限。
- 核對總量與深度:第一年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公告管制總量;深度依《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平地以 15 公尺為限,坡地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要符合採掘面及最終殘壁布置原則。
- 接軌其他法律程序:陸上坡地案件通常連動水土保持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公有土地者,依《土石採取法》第14條第二項辦理。
- 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依《土石採取法》第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受理申請、登記與監督的第一線;經審核、登記取得許可後成為土石採取人,展限依《土石採取法》第16條期限提出,河川及水域不得展延。
- 開工後依核定計畫採取:按核定書圖之範圍、深度與數量採取,依規開具出貨三聯單且記載內容須與實際裝載相符,期滿依核定方式整復,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計畫書圖當成形式文件。核定的採取範圍、深度、高程與分年數量就是日後監督與處罰的基準:超深超量採取、未依核定範圍開採,或期滿未整復,都會回到《土石採取法》第36條的罰鍰與沒入車輛機械設備風險。坡地案件若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採掘面及最終殘壁布置原則也要在計畫階段就畫進圖說,不能等開工後再補。
常見錯誤
- 以為河川砂石許可期滿可以展延:《土石採取法》第6條明定河川及水域許可最長 3 年、期滿不得展延,只能重新申請。
- 把土石採取區和土石採取場混為一談:採取區是許可範圍,採取場是含場內碎解洗選的作業場所;獨立買料加工的碎解洗選場走工廠登記,不是本法許可對象。
- 還引用已廢止的《土石採取規則》或舊法 500 萬元罰鍰上限:現行《土石採取法》第36條上限為 2,500 萬元,意圖營利者另有刑責。
- 出貨三聯單記載與實際裝載不符:115 年修正後《土石採取法》第41條已明文納入處罰,不是只有沒開單才罰。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採取區類別(陸上/河川及水域/濱海及海域)與對應面積上限已確認
- 計畫書圖之採取深度或高程符合《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坡地案件已納入採掘面及最終殘壁布置原則
- 第一年採取數量未超出該區當年度公告管制總量
- 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與土地使用管制程序已同步盤點
- 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公有土地者,已依《土石採取法》第14條第二項辦理
- 展限時點已排入時程:期滿 6 個月前,許可期限 1 年以內者期滿 2 個月前;河川及水域不得展延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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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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