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許可使用(河川管理辦法)是什麼?
河川區域內採取、堆置土石或施設建造物,須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向河川管理機關取得許可;建造工廠則屬絕對禁止。
關鍵事實
- 法源:《水利法》第78條之1列出河川區域內應經許可的行為;《水利法》第78條之2授權訂定《河川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五章「河川管理使用」第27條至第59條是許可使用的核心規範。
- 許可事項: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採取或堆置土石;種植植物;挖掘、埋填或變更原有形態;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的使用行為。
- 絕對禁止:《水利法》第78條:填塞河川水路、毀損河防建造物、啟閉或毀壞水閘門、建造工廠或房屋、棄置廢土、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其他妨礙河川防護行為,這些不能靠申請許可解套。
- 主管機關:中央管河川為經濟部,由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原河川局)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則由地方政府管理。
- 堆置限制:堆置土石雖屬許可事項,但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8條僅限施工暫置,不得超過七天使用量。
- 違規後果: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依《水利法》第92條之2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法人意圖營利最高加重至1,000萬元;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依《水利法》第92條之3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水利法》第93條之4限期回復原狀、依《水利法》第93條之5沒入機具並拍賣。
白話解釋
河川區域是水利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供行水防洪的範圍。《水利法》第78條列出絕對禁止行為,如建造工廠或房屋、棄置廢土;《水利法》第78條之1列出應經許可行為,包括採取或堆置土石、施設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挖掘埋填變更原有形態等。細部程序由《河川管理辦法》第五章「河川管理使用」規範。中央管河川由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由地方政府管理。砂石業者在河川區域暫置土石或架設設施,都須先取得許可。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得標河川疏濬工程或標售土石後,要從河床運出土石、在河川區域內開設便道、暫置土石或架設臨時設施時;在鄰近河川的土地設置砂石堆置場或碎解洗選場,卻不確定地號是否落在公告河川區域內時;或是接到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分署、地方政府水利單位的違規通知或限期回復原狀通知時,都會遇到這個詞。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得標河川疏濬標售土石,需在河川區域內開設便道並暫置土石再外運。——開設便道屬變更原有形態、暫置土石屬堆置土石,都是《水利法》第78條之1的許可事項,開工前要向管轄的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分署或地方政府水利單位申請許可;暫置量要控制在《河川管理辦法》第48條施工暫置、不得超過七天使用量的範圍內,砂石車也只能走指定通路。
- 想在河邊高灘地設置碎解洗選設備,地號疑似落在公告河川區域。——先向河川管理機關查詢地號是否在公告河川區域內。若在區域內,碎解洗選場屬工廠者受《水利法》第78條第四款絕對禁止,無法申請許可,應改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丁種建築用地或依開發計畫取得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設廠。
- 接到河川分署通知未經許可堆置土石,限期回復原狀。——先在期限內停止堆置並清運回復原狀,避免依《水利法》第93條之4屆期不遵行按次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被代履行。對裁處若有意見,可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同時補辦許可或調整作業位置。
- 許可取得後工程延宕,半年多未進場使用。——《水利法》第91條之2規定自取得許可之日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逾六個月未使用即為廢止事由。應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延後使用,或先依許可內容進場使用;許可被廢止且可歸責時,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程序怎麼走
- 確認範圍與管轄:先向河川管理機關確認作業地號是否落在公告河川區域內,並確認該河川是中央管(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分署執行)還是直轄市管、縣(市)管(地方政府管理)。
- 分辨禁止與許可:對照《水利法》第78條與《水利法》第78條之1,先排除建造工廠或房屋、棄置廢土等絕對禁止行為,再把採取或堆置土石、施設建造物、開設便道等歸入應許可事項。
- 備件申請許可: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準備申請文件、使用計畫與範圍圖說,向管轄機關提出申請;涉及採取土石者另依《土石採取法》辦理土石採取許可,河川及水域土石許可期限最長3年、期滿不得展延。
- 依許可內容使用: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進場使用、按期繳納使用費、不得轉讓他人、不得超出許可範圍;堆置土石守住施工暫置、不得超過七天使用量,車輛只走指定通路。
- 變更與結束時處理:使用範圍、內容要變動時先申請變更;期滿或不再使用時依許可內容回復原狀,避免落入《水利法》第91條之2的廢止事由或《水利法》第93條之4的限期回復原狀處分。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河川區域當成一般土地來用。《水利法》第78條第四款明定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是絕對禁止行為,不是申請就能過的許可事項;砂石碎解洗選場若屬工廠,就不能設在河川區域內。堆置土石雖可申請許可,但受《河川管理辦法》第48條施工暫置、不得超過七天使用量的限制,想把河川區域當長期砂石堆置場是走不通的。
常見錯誤
- 以為河川區域內設砂石場只要向河川局申請就行:建造工廠是《水利法》第78條第四款的絕對禁止行為,且管理機關現名為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不是河川局。
- 沿用舊法印象,以為河川區域內採砂只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現行《水利法》第92條之2是新臺幣2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法人意圖營利最高可加重至1,000萬元。
- 拿到許可就放著不用:《水利法》第91條之2規定自取得許可之日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逾六個月未使用,即為廢止事由;廢止後可歸責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 以為少量違規可適用首度查獲輕罰:《水利法》第95條之2明文排除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營利事業,砂石業者少量違規採取土石仍回到《水利法》第92條之2的罰鍰區間。
行動前自查清單
- 作業地號是否已經河川管理機關確認在公告河川區域內,管轄機關是中央管還是地方管?
- 行為是否屬《水利法》第78條絕對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棄置廢土)?若是,不得申請許可。
- 採取或堆置土石、施設建造物、開設便道是否都已取得許可,且未超出許可範圍?
- 堆置土石是否符合《河川管理辦法》第48條施工暫置、不得超過七天使用量?
- 取得許可後是否在六個月內使用、使用費是否按期繳納、是否未轉讓他人?
- 砂石車是否只在指定通路行駛,避免《水利法》第93條之3新臺幣2,500元至5萬元的罰鍰?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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