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許可(土石採取法)是什麼?
依《土石採取法》採取陸上、河川或海域土石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的許可;除法定免許可情形外一律必備。
關鍵事實
- 法源:《土石採取法》全文53條,最新修正民國115年8月5日;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是申請、登記、監督與處罰的第一線機關。
- 原則與例外:《土石採取法》第3條:採取土石原則一律應取得許可,僅九款免許可情形(少量自用、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礦區內共生土石、天災搶修、政府重要工程、磚瓦窯業自用及原住民相關三款)。
- 許可期限:《土石採取法》第6條:河川及水域最長三年、期滿不得展延;陸上、濱海及海域最長十年,展延每次亦以十年為限。
- 面積與深度上限:《土石採取法》第7條:河川及水域二十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陸上各一百公頃以下;深度依《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平地以十五公尺為限、海域以海床直下五公尺為限。
- 展限時點:《土石採取法》第16條:期滿六個月前提出展限申請;許可期限一年以內者,於期滿兩個月前提出。
- 違法後果:《土石採取法》第36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得沒入載運車輛或機械設備;屆期未整復處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意圖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土石採取法》採「原則許可、例外免辦」:陸上、河川及水域、濱海及海域的土石,開挖採取前原則上都要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實務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執行。許可期限依區位而定:河川及水域最長三年且期滿不得展延,陸上、濱海及海域最長十年、得申請展延。只有《土石採取法》第3條所列九款情形,例如少量自用、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才免辦許可,但地點、面積、數量與期間仍受免申辦管理辦法約束。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在自有山坡地或農地開採砂石外售、承租河川地想自己開挖砂石、工程開挖出大量土石打算外運販售,或接手一座既有砂石場想延續開採時,都會碰到這張許可。承辦的縣市經濟發展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水利與水保機關會分別把關,少一張就可能被視為盜採。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自家山坡地礫石層想開採外售,土地是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這是陸上土石,必須申請土石採取許可,面積以一百公頃為上限、期限最長十年;坡地採取深度依核定高程,是否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會影響採掘面的布置要求。水土保持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要同步處理,土石採取許可不能取代這些程序。
- 承攬公共工程,開挖出大量土石想直接載去砂石場賣。——《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2款免許可的是「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且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地點、面積為限;外運販售已超出就地取材,須回頭確認是否應申請許可,否則可能以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論處。
- 河川砂石許可即將屆滿三年,想繼續開採同一河段。——河川及水域土石許可期滿不得展延,只能重新申請,第一年採取數量並受當年度該區公告管制總量審核;若是配合水利主管機關辦理疏濬,屬水利機關的河川管理體系,與一般土石採取許可是不同條線。
- 接手既有砂石場,發現前手只有工廠登記、沒有土石採取許可。——先分清該場是否在土石採取區內實際採掘:只買進土石加工者屬工廠登記與環保法規管理,不需本法許可;若場內確有採掘,須由新經營者以自己名義重新申請並取得許可,取得前不得開挖。
程序怎麼走
- 定性與定位:確認土石賦存區位(陸上、河川及水域、濱海及海域)、是否落在《土石採取法》第3條九款免許可情形,以及土地使用分區與是否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公有土地。
- 前置程序盤點:視規模與區位確認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等程序;位於土石採取專區者依主管機關規劃方式申請,免重複辦理前述程序。
- 編製申請書圖:備妥申請書與土石採取計畫書圖,第一年採取數量須落在該區當年度公告的管制總量內,採取深度符合《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 送件審核與登記: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核核發許可並辦理登記;核准後依規定期限開工,逾期未開工會影響許可效力。
- 營運中管理:依核定計畫採取,逐車開具出貨三聯單且記載與實際裝載相符,維持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與技術主管制度,配合主管機關檢查。
- 展限或結束:陸上、濱海及海域許可於期滿六個月前(許可期限一年以內者於期滿兩個月前)申請展限;結束時依核定計畫整復,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工程剩餘土石方」當成免許可的萬用理由。《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2款寫的是「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且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地點與面積為限,土石一旦外運販售就脫離免辦範圍。也別沿用舊法罰額:民國115年8月5日修正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上限已提高到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意圖營利者另有刑責。
常見錯誤
- 以為河川砂石許可到期可以展延:河川及水域土石許可最長三年、期滿不得展延,只能重新申請。
- 把獨立設置、只買進土石加工的碎解洗選場當成本法許可對象:那屬工廠登記與環保法規射程,本法只管附屬於土石採取場內的碎解洗選作業。
- 引用已廢止的《土石採取規則》或舊名「經濟部礦務局」作為依據:現行執行單位是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展限申請拖到快到期才送:依《土石採取法》第16條應於期滿六個月前提出,許可期限一年以內者也要在期滿兩個月前提出。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確認採取地屬陸上、河川及水域或濱海及海域,對應許可期限與面積上限(河川及水域二十公頃、陸上與濱海及海域各一百公頃)。
- 逐款核對《土石採取法》第3條九款免許可情形,確定不符才走正式申請;符合者也要查免申辦管理辦法的地點、面積、數量與期間限制。
- 土石採取計畫書圖的第一年採取數量,不超出該區當年度公告的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 採取深度符合《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平地以十五公尺為限、海域以海床直下五公尺為限、河川依治理計畫高程、坡地依核定高程。
- 申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者,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 出貨三聯單逐車開具且與實際裝載相符;結束採取時依核定計畫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回填。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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