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再利用是什麼?
瀝青路面刨除後的舊料(RAP)以再生粒料身分回到拌合廠或工程使用,須循《廢棄物清理法》再利用途徑辦理,而非任意堆置或買賣。
關鍵事實
- 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再利用管理辦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的事業,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三種再利用途徑: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分為事業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依附表所列種類及管理方式逕行辦理、以及經經濟部核發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後送再利用機構三種。
- 前提文件: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始得再利用;非公告事業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 許可申請人:個案許可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向經濟部申請,一式十份;通案許可由再利用機構單獨申請,須附十二個月以上收受量、再利用量、暫存量月統計,以及申請前 1 年內未受停工、停業等處分的證明。
- 補正期限:書面資料欠缺者,經濟部於 10 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補正加修正合計日數上限 90 日,無國內外實廠實績的個案許可申請上限 120 日。
- 拌合廠端連動:刨除料投料屬原(物)料改變,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應於異動前申請;增加排放種類或年排放量達第4條門檻者,改辦變更許可。
白話解釋
道路翻修刨下的舊瀝青碎料,就是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業界常稱 RAP。它在法律上先是事業廢棄物,要變成拌合廠原料或工程填料,必須走《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再利用管理辦法。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為例,只有三條路:廠內自行再利用、依附表逕行辦理、或取得經濟部個案或通案許可後送再利用機構。刨除料若來自道路工程,另有《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可能適用,第一步是先確認產出者與適用辦法。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承包道路刨鋪工程、經營瀝青拌合廠想收購刨除料摻配再生瀝青、或工地想把刨除料直接當路基填料時,都會碰到這個詞。環保局稽查廠區堆置的黑色碎料、要求出示來源與再利用文件,或廢清書審查時追問刨除料流向,也是常見場面。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拌合廠想長期向各工地收購刨除料,摻配生產再生瀝青。——先查附表是否已列該種類與管理方式,可逕行辦理者依附表管理方式收料;要跨多家事業穩定收料,由拌合廠以再利用機構身分向經濟部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備妥十二個月以上收受、再利用與暫存月統計,並向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取得申請前 1 年內未受處分的證明。
- 營造商刨除舊路面後,想把刨除料留在工地當路基填料。——刨除料屬事業廢棄物,直接回填仍是再利用行為。先確認產出事業適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經濟部辦法,依所定種類與管理方式辦理並留存數量與流向紀錄,不能以「工地內消化」為由省略程序。
- 拌合廠與特定工程公司想合作一項新的刨除料再利用技術,國內尚無實廠實績。——由雙方共同向經濟部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運作計畫書附試驗計畫,載明試驗數量、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接獲試驗通知後,於試驗期間結束次日起 30 日內送回含試驗結果的申請書。期滿未送或審查不同意,試驗期間產出物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第39條處理。
- 環保局稽查發現廠區堆置大量刨除料,卻拿不出來源與流向文件。——立即整理進料來源、數量與再利用流向,對照廢清書核准內容補齊差異。若遭處分,先於期限內陳述意見;不服者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並同步補辦許可或廢清書變更。
程序怎麼走
- 辨識來源與適用辦法:確認產出刨除料的事業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走《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同辦法的途徑名稱與管理方式不可混用。
- 核對廢清書: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先把刨除料的產出、清除與再利用流向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進行再利用。
- 選定再利用途徑:廠內自行再利用、依附表逕行辦理、申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三擇一;再利用機構必須是已向政府機關完成登記或依法律免登記的農工商廠(場)。
- 備件送審:個案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通案由機構單獨申請,各一式十份;運作計畫書含清除、再利用、污染防治、產品品管及銷售、異常運作處理與緊急應變等計畫。補正加修正合計不得超過 90 日,無實廠實績的個案為 120 日。
- 拌合廠同步辦空污異動:投料前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申請操作條件異動;歷次異動累計排放增量達第4條門檻者,改辦設置(變更)許可。
- 簽約、檢測與紀錄:通案許可機構開始經營前先與事業簽約,契約保存 3 年備查;日後依許可文件所載檢測項目與頻率檢測產品,未依規定檢測或結果不符累計達 3 次,續案會遭駁回,且自原許可到期日次日起 1 年內不得再申請同一許可。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把刨除料當「回收料」直接投入拌合製程。刨除料屬原(物)料改變,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製程或操作條件異動應於異動前申請;若增加污染物種類或年排放量達第4條門檻,更要重辦變更許可。沒先辦就投料,等於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常見錯誤
- 以為刨除料是有價回收物、不算廢棄物,未辦任何再利用程序就收購堆置。
- 把「通案再利用許可」和「依附表逕行再利用」混為一談,誤以為拿到通案許可的機構可以收任何種類與數量。
- 刨除料流向沒寫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稽查時才發現文件與實際運作不符。
- 套用《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審查期限去催經濟部的許可案;經濟部辦法並未明定總審查期限。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確認刨除料產出者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判斷適用經濟部或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屬公告應檢具廢清書的事業,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刨除料流向與計畫書內容一致。
- 查對附表是否已列該種類與管理方式;若無,評估申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或由產業公會申請新增附表種類。
- 拌合廠端在投料前完成操作許可證的異動或變更申請,投料配比與許可內容相符。
- 通案許可機構開始經營前先與事業簽約,契約保存 3 年備查,並依許可文件檢測項目與頻率檢測產品。
- 進廠刨除料堆置區比照粒料堆置設置防塵設施,進出料數量與流向留存紀錄備查。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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