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疏濬與疏濬土石標售是什麼?
水利主管機關為維持河道通洪而清除淤積土石的工程,所得土石依水利署作業規定處分,業者只能經標售或承攬取得,不能自行採取。
關鍵事實
- 法源:《水利法》第78條之1第三款:河川區域內採取或堆置土石應經許可;《水利法》第78條之2授權訂定《河川管理辦法》;《土石採取法》第3條將政府機關辦理疏濬列為免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的情形之一。
- 主管機關:中央管河川為經濟部,由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執行(改制前稱河川局);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的管理與裁處機關為地方政府。
- 疏濬土石怎麼處分:《河川管理辦法》全辦法66條,沒有委託民間疏濬或疏濬土石標售的條文;疏濬土石的處分依經濟部水利署作業規定辦理,業者只能透過參與標售或承攬疏濬工程取得料源。
- 未經許可採取的罰鍰:依《水利法》第92條之2處新臺幣25萬元至500萬元;法人或其他私法組織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最高額得加重至新臺幣1,000萬元。
- 其他後果:依《水利法》第93條之4得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遵行按次處新臺幣1萬元至20萬元,並得代履行後命繳費用;依《水利法》第93條之5得沒入機具並公告拍賣;致生公共危險者依《水利法》第94條之1另有刑事責任。
- 許可的維持:依《水利法》第91條之2,取得許可逾六個月未使用、轉讓他人使用、未依許可內容或範圍使用,都是廢止事由;廢止後可歸責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白話解釋
河川區域內的土石是公共資源,依《水利法》第78條之1第三款,在河川區域內採取或堆置土石都要先取得許可,不是看到淤積就能挖。河川疏濬是水利主管機關為維持河道通洪能力辦理的工程,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列舉的免申請許可情形。疏濬產生的土石,《河川管理辦法》沒有標售條文,而是依經濟部水利署作業規定處分;業者要取得料源,只能參與機關標售或承攬疏濬工程,不能自行進場採取。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用河川砂石當料源的砂石業者、瀝青拌合廠或預拌混凝土廠,看到河川分署公告疏濬土石標售或疏濬工程招標時;營造業想承攬疏濬工程並處理疏濬土石時;河邊土地所有人看到河川淤積、想自行清淤取料時,都會碰到這個詞。被查獲在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而收到裁處書、想主張「只是清淤」的人,也要釐清疏濬與私自採取的界線。
常見情境與對策
- 砂石場想穩定取得河川砂石料源,看到河川分署公告疏濬土石標售。——依公告條件參與標售,得標後依契約載運;載運車輛在河川區域內只能走指定通路,違反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罰新臺幣2,500元至5萬元。料石運回場區再堆置與碎解洗選,不要在河川區域內就地加工。
- 營造業承攬河川疏濬工程,需要在工區暫置土石並設置施工便道。——暫置土石與施設建造物都是《水利法》第78條之1的許可事項,應納入工程許可範圍辦理;暫置土石受《河川管理辦法》第48條「施工暫置、不得超過七天使用量」的限制,不能把工區當堆置場。
- 河邊農地所有人看到河道淤積影響排水,想自己找怪手清淤並把土石賣掉。——不能自行處理。河川區域內採取或堆置土石一律要許可,私自清淤取料依《水利法》第92條之2罰新臺幣25萬元至500萬元;正確作法是向管理機關反映淤積情形,由機關納入疏濬辦理。
- 收到河川分署裁處書,認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但業者主張只是協助清淤。——先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或清除,避免依《水利法》第93條之4被按次處罰;並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備妥承攬契約或標售得標文件證明料源合法。
程序怎麼走
- 確認河川管轄與機關:查明標的河段屬中央管、直轄市管或縣(市)管河川,對應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或地方政府;後續公告、投標與許可申請都以該機關為對象。
- 鎖定合法取料管道:追蹤管理機關公告的疏濬土石標售或疏濬工程招標,依公告條件參與;疏濬土石處分依經濟部水利署作業規定辦理,沒有私下議價或自行採取的空間。
- 辦理河川區域許可:承攬疏濬或運料需在河川區域內施設建造物、暫置土石者,依《水利法》第78條之1申請許可,並遵守《河川管理辦法》第五章「河川管理使用」的規定。
- 依許可內容執行:許可不得轉讓他人使用、不得超出範圍;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要實際使用,否則依《水利法》第91條之2是廢止事由,可歸責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 銜接後端場區合規:疏濬料運回場區後的堆置、碎解洗選,屬工廠登記用地與環保許可的另一條線;河川區域內不得建造工廠,這是《水利法》第78條第四款的絕對禁止行為。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以清淤之名行採取之實」。河川區域內採取或堆置土石是《水利法》第78條之1的許可事項,未經許可依《水利法》第92條之2罰新臺幣25萬元至500萬元;且《水利法》第95條之2的首度查獲輕罰條款明文排除土石採取業等營利事業,業者少量違規也不能適用,機具還可能被沒入拍賣。
常見錯誤
- 以為河川淤積土石「沒人要」,土地所有人或包商可以自己清淤順便載走:河川區域內採取或堆置土石一律要經許可,私自清淤取料就是未經許可採取。
- 把「河川局」當現行機關名稱去投件:中央管河川的管理機關現名為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公文與申請書寫錯機關會被退件或延誤。
- 以為在河川區域內就近設砂石場、碎解洗選設備比較方便:建造工廠是《水利法》第78條第四款的絕對禁止行為,依《水利法》第92條之3罰新臺幣15萬元至300萬元,不是申請許可就能做。
- 拿舊法的罰鍰數字評估風險:網路常見「採砂罰6萬至30萬」是民國92年前的舊門檻,現行《水利法》第92條之2是新臺幣25萬元至500萬元,法人意圖營利最高加重至1,000萬元。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確認標的河川是中央管、直轄市管或縣(市)管,以及對應的管理機關是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還是地方政府。
- 確認取得疏濬土石的管道是機關辦理的標售或疏濬工程承攬,而不是自行進場採取或私下向他人購買來源不明的河川料。
- 需在河川區域內施設建造物或暫置土石時,先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取得許可,暫置並符合《河川管理辦法》第48條的施工暫置限制。
- 核對許可內容與範圍:不轉讓他人使用、不超出許可範圍,否則依《水利法》第91條之2得廢止許可。
- 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實際使用,逾期未使用是廢止事由;廢止後可歸責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 收到裁處書時,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或清除,並把握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的期限。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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