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向申報與營建剩餘土石方是什麼?
營建工程挖出的剩餘土石方,從出土、運送到收容或再利用,全程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流向並留存憑證。
關鍵事實
- 管制對象:營建工程產出而工程本身用不完的土、砂、石,以及收容、堆置、轉運、加工這些土方的場所;出土端、運輸端、收容端三方都有申報與留憑證的義務。
- 主管體系:營建剩餘土石方的處理政策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主政,流向申報與收容場所由各縣市政府受理;堆置場的水污、空污則由環境部與縣市環保局稽查,屬砂石四條線中的環保線。
- 水污列管門檻:依環境部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附件第41項,從事土石方堆置、回收、轉運、加工、分類再利用或填埋,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者,即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事業。
- 放流水限值:《放流水標準》附表八對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定有生化需氧量30、化學需氧量100、懸浮固體30毫克/公升等限值,但僅適用於未依規定採行減少逕流廢水泥沙沖蝕必要措施者。
- 廢棄物分界:剩餘土石方須流向合法收容或再利用場所;一旦混入營建廢棄物或流向不明,即可能被認定為事業廢棄物改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屬指定事業者並須於開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
- 盜採重罰:藉工程出土名義超挖變賣砂石,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以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論處,罰鍰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並得沒入車輛及機械設備;對處分不服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白話解釋
營建工程挖地基、整地時挖出來的土、砂、石,只要工程本身用不完,就是「營建剩餘土石方」。這些土方不是想倒哪就倒哪:從工地出土開始,每一車運去哪裡、由誰收容、最後是回填、加工還是再利用,都要在主管機關的線上系統申報,讓出土端、運輸端、收容端的數量對得起來,這就是「土石流向申報」。流向對得上,土方是可再利用的資源;流向斷了、混了廢棄物,或藉工程名義超挖變賣砂石,就會分別落入《廢棄物清理法》或《土石採取法》的裁罰射程。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承攬公共工程或建案要開挖地基、整地,契約或建照條件要求填報土方流向;想開設土資場或土方暫置場來接工程土方;砂石場想收購工程土方混入碎解洗選原料;河川疏濬得標後要把砂石運出堆置;或是接到環保、工務機關通知申報數量與實際不符、疑似盜採或非法棄置時,都會碰到這個詞。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建案開挖地基預估出土量大,承包商問土方要運去哪裡才算合法。——先確認工程主辦機關或建照條件要求的申報方式,出土前選定已合法設立的收容處理場所並簽訂收容契約,每車運送憑證與線上系統申報數量一致;絕不能讓司機自行找地方倒土。
- 想把自有閒置土地拿來收工程土方賺場地費。——未經許可收容土方就是違規堆置;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更會落入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的土石方堆(棄)置場。應先評估用地別能否申請土資場或暫置場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接土。
- 砂石碎解洗選場想收工程土方當原料,順便賺處理費。——工程土方進場必須以流向申報的收容端身分承接,並與疏濬砂石、外購砂石分區分帳;放流水的懸浮固體放寬至150毫克/公升只適用於僅以疏濬砂石為原料且無涉土石採取者,一旦混入工程土方就回到50毫克/公升的一般限值。
- 接到通知說申報出土量與收容場進場量差距很大,疑似流向不明。——立刻調出每車運送憑證、地磅紀錄與申報紀錄逐筆比對,找出漏報、重複申報或中途卸載的原因;在陳述意見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並補正申報,若被質疑超挖變賣砂石,須及早釐清以免落入《土石採取法》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重罰。
程序怎麼走
- 盤點出土量與土質:開工前依設計圖估算剩餘土石方數量並依土質分類,區分工程內可回填、可送再利用與須送收容處理的部分,同時把拆除廢棄物與土方分開規劃,避免混合。
- 選定合法收容或再利用去處:確認對方是已取得許可的土石方堆(棄)置場、再利用機構或核准回填的工程,簽訂收容契約並取得同意收容文件,作為申報附件。
- 開工前完成登錄與許可:於主管機關線上系統登錄工程資料、預估出土量、運輸業者與收容場所;屬指定事業者另須於開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
- 逐車留憑證並定期回報:每車運送憑證載明出土地點、車號、收容場所與數量,出土端與收容端定期回報進出量,讓出土、運輸、收容三方數字對得上。
- 運輸與堆置做好防塵防水:運土車採密閉式貨廂或緊密覆蓋,離場前加壓沖洗車體輪胎,門口及延伸10公尺路面不得有帶出物;堆置場設沉砂池,開挖面或堆置物有影響地下水之虞者須採不透水材質。
- 完工結算與紀錄保存:完工後核對總出土量、總收容量與再利用量一致並辦理結案;屬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列管對象者,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6年備查。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數字對不上」。出土端申報量、運輸憑證量、收容端進場量三者落差過大,主管機關會直接推定中間有非法棄置或超挖變賣;藉工程名義超挖出售砂石,會被以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論處,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車輛及機械設備。
常見錯誤
- 把剩餘土石方當一般廢土交給司機「自己想辦法」,沒簽收容契約也沒申報,事後查到非法棄置,出土業主連帶被追究。
- 以為土方暫置只是臨時放一下不用管,實際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就成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的土石方堆(棄)置場。
- 把砂石場放流水限值記成懸浮固體30毫克/公升;土石加工業與土石採取業是50毫克/公升,30是營建工地與土石方堆(棄)置場未採行必要措施時才適用的限值。
- 工程土方與拆除廢棄物(磚塊、混凝土塊、木材)混在一起運出,整批被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落入《廢棄物清理法》的清除處理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規定。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出土前已估算剩餘土石方數量並依土質分類,拆除廢棄物與土方分開處理。
- 收容或再利用去處為合法設立且持有許可的場所,已簽約並取得同意收容文件。
- 已在主管機關線上系統完成工程與流向登錄;屬指定事業者已於開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
- 每車運送憑證齊全,出土量、運輸量、收容量三方數字定期核對一致。
- 運土車密閉或緊密覆蓋、離場前沖洗,門口及延伸10公尺路面無帶出物;堆置場沉砂池已設置。
- 收到處分或通知時,已標記陳述意見期限與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的訴願期限。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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