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Knowledge
殯葬用地
供公墓、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的使用地類別:距離、面積、審查期限都寫在殯葬管理條例,開發前要先取得分區變更計畫同意。
關鍵事實
- 法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至第10條
- 強度上限:建蔽率四成、容積率一百二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
- 設置資格:私立殯葬設施限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山坡地私立公墓不得小於五公頃
- 距離限制:公墓距飲用水源地一千公尺以上,距學校、醫院、幼兒園五百公尺以上
- 分區變更門檻:公墓達五公頃或其他殯葬設施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審查與時效:縣市政府六個月內准駁;核准後一年內施工、開工後五年內完工
白話解釋
殯葬用地是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供殯葬設施使用」的使用地,殯葬設施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包括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
它的規則比一般使用地多一層:條例第5條限定私立殯葬設施只能由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設置,山坡地私立公墓不得小於五公頃;第8條與第9條訂了距離:公墓距飲用水源地一千公尺以上、距學校醫院幼兒園五百公尺以上,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存放設施則是三百公尺以上。
程序上,公墓達五公頃或其他殯葬設施達二公頃以上要辦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採兩段式:先申請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再送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強度上限是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宮廟想在後山設納骨塔、宗教法人打算把原本的墓地整理成合法公墓、或有人來談「一起投資殯葬園區」時,殯葬用地就會出現。它同時牽動三套審查:民政單位依殯葬管理條例審設置許可,地政與區域計畫體系審分區與用地變更,環境部體系看環境影響評估。距離不夠或申請人身分不對,案子在第一關就結束。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寺廟想在自有山坡地設置骨灰存放設施——先量距離:與學校、醫院、幼兒園至少三百公尺,與爆炸物易燃場所至少五百公尺;再算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要先申請分區變更計畫同意,位於山坡地達一公頃以上另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民間公司找地主合作開發公墓——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限定私立殯葬設施的設置者為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個人與非法人團體不具資格;合作架構要先確認申請人身分,再談土地與距離條件。
- 殯葬設施核准已超過一年還未開工——條例第7條規定核准後應於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者廢止核准,特殊情形須事前報經主管機關延長,延長最多六個月;立即檢視是否已逾期,並準備施工或申請延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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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 確認申請人資格與距離:確認設置者為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並實測基地與水源地、學校、醫院、幼兒園、戶口繁盛地區、易燃場所的距離是否符合第8條、第9條。
- 判定土地程序層級:比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公墓達五公頃、其他殯葬設施達二公頃以上須分區變更,並依第15條先申請分區變更計畫同意。
- 送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依條例第6條備妥位置圖、土地謄本與地籍圖、配置圖說、興建營運計畫、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申請人證明、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公墓達五公頃、殯儀館或骨灰存放設施達二公頃(山坡地一公頃)以上及火化場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墳墓用地開發須先擬水土保持計畫。
- 變更編定與依限施工:取得核准後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殯葬用地,於核准一年內施工、開工後五年內完工,並依核定內容設置公墓或設施應有的排水、停車、聯外道路等項目。
先看清楚
殯葬用地的每一項條件都是硬門檻:距離差一公尺、申請人不是法人、面積差一分地,結果都是不予核准。程序上也不能省,殯葬開發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指定為「先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後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的兩段式案件,把兩件事併在一起送等於重送。核准後的一年施工、五年完工期限同樣沒有彈性。
常見錯誤
- 距離只用地圖大約量,送件後經現地量測與學校距離不足五百公尺,整個配置退回重畫,甚至換地。
- 以個人或合夥名義申請私立殯葬設施,忽略第5條的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限制,補正時才匆忙成立法人。
- 把分區變更與用地變更編定計畫一次送齊,不符第15條先同意後許可的兩段程序,被退件重排時程。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申請人身分符合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設立文件齊備
- 基地與水源地、學校醫院幼兒園、戶口繁盛地區、易燃場所的距離已實測並留存紀錄
- 面積已比對五公頃、二公頃門檻,確定走變更編定或分區變更
- 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計畫的適用門檻已比對,審查時程已扣入六個月准駁期
- 核准後一年施工、五年完工的期限與延長條件,已納入興建營運計畫
常見問題
殯葬用地是什麼?
供公墓、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的使用地類別:距離、面積、審查期限都寫在殯葬管理條例,開發前要先取得分區變更計畫同意。殯葬用地是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供殯葬設施使用」的使用地,殯葬設施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包括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
它的規則比一般使用地多一層:條例第5條限定私立殯葬設施只能由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設置,山坡地私立公墓不得小於五公頃;第8條與第9條訂了距離:公墓距飲用水源地一千公尺以上、距學校醫院幼兒園五百公尺以上,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存放設施則是三百公尺以上。
程序上,公墓達五公頃或其他殯葬設施達二公頃以上要辦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採兩段式:先申請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再送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強度上限是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什麼時候會遇到殯葬用地?遇到了該怎麼辦?
宮廟想在後山設納骨塔、宗教法人打算把原本的墓地整理成合法公墓、或有人來談「一起投資殯葬園區」時,殯葬用地就會出現。它同時牽動三套審查:民政單位依殯葬管理條例審設置許可,地政與區域計畫體系審分區與用地變更,環境部體系看環境影響評估。
距離不夠或申請人身分不對,案子在第一關就結束。提醒:殯葬用地的每一項條件都是硬門檻:距離差一公尺、申請人不是法人、面積差一分地,結果都是不予核准。
程序上也不能省,殯葬開發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指定為「先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後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的兩段式案件,把兩件事併在一起送等於重送。核准後的一年施工、五年完工期限同樣沒有彈性。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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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 宗教用地:非都市土地沒有「宗教用地」這個類別:寺廟、教堂要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地區則看各使用區容許的宗教建築項目。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單一核定事業量身編定的用地別,法定建蔽率 60%、容積率 180%——特登工廠合法化的最後一站。
- 開發許可(使用分區變更):大案子的重量級程序:開發達門檻(如遊憩設施 5 公頃、工業 10 公頃)就要整個使用分區為你的案子改劃。
- 環境敏感區:水源、地質、生態等被政府畫線保護的區位圖層——基地一旦落入,環評門檻與各類審查條件同步加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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