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Knowledge
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
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租用沒有公用用途的國有土地:走標租或逕予出租兩條路,租期、用途、轉租與地上物都寫在租約與出租管理辦法裡。
關鍵事實
- 法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至第44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出租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署
- 兩種方式:標租,或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三款情形者逕予出租
- 逕予出租資格:原租約屆滿未逾六個月、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繳清補償金、依法得讓售者
- 租期: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 不予出租:原住民保留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蓄水範圍、飲用水保護區、保安林、超限利用山坡地
白話解釋
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是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租用「非公用財產」的國有土地。國有財產法第4條把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與非公用,只有可供收益或處分的非公用財產能出租。
第42條規定出租以標租為原則,但三種情形得逕予出租: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依法得讓售者;出租須書面契約,否則不生效力。
第43條的租期上限: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出租管理辦法補齊細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蓄水範圍、保安林地、超限利用山坡地等不予出租;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不得轉租,增建改建要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租賃權轉讓或繼承要在期限內換約。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耕作了幾十年的田其實是國有地,公所勸你「去辦承租」;想租一塊國有空地放置農機或搭簡易設施;或者買了一棟老屋才發現基地是國有土地。這些情況都指向同一個窗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分署,而能不能租、用哪種方式租,取決於你有沒有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的使用事實,以及土地有沒有落在不予出租的清單裡。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家族耕作多年的國有地想補辦承租——依出租管理辦法第22條備妥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實際使用的證明,例如農業供電證明、政府當年圖資或公所證明,向分署申請逕予出租;歷年使用補償金最長追溯五年,得分期繳交。
- 想租一塊沒有使用事實的國有空地——無使用事實者只能等分署辦理標租,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以訂約權利金競標並繳履約保證金;得標後要興建設施須另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承租的國有基地想加蓋房屋或轉給他人——增建、改建或新建須先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租賃權轉讓要先經同意並於一個月內會同受讓人換約,繼承則自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逾期有違約金並可能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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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 確認土地身分與管理機關: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為國有且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查基地是否位於不予出租的區位。
- 判定出租方式:有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使用事實者申請逕予出租,否則關注分署的標租公告;標租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 備件申請:依第22條檢附使用時間證明文件與申請書,分署收件後勘查、審查,通知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最長追溯五年並得分期。
- 訂約:簽訂書面租約,載明租期、租金與繳納方式、使用限制、終止條件;租金依法令基準計收,法令變動時配合調整。
- 履約與換約:依約定用途使用、不轉租;增建先取同意書;租期屆滿前於管理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約續租,該期限不少於三個月。
先看清楚
承租國有地最大的誤區是「租到就能自由使用」:租約有用途限制,轉租一律被終止,未經同意增建會被要求繳違約金或終止租約。第二個誤區是時間: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就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續租要在屆滿前的規定期限內申請。第三個是資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這條時間線決定能否逕予出租,沒有證明就只能走標租。
常見錯誤
- 以為長年耕作就自動有承租權,沒備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的使用證明,申請案因不符逕予出租要件被註銷。
- 承租基地後直接加蓋出租給別人,同時觸犯轉租與擅自增建的約定,租約被終止並收回。
- 租期屆滿沒有主動申請換約,以為分署會通知,租賃關係消滅後土地被視為占用並追收使用補償金。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土地確為國有非公用,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且不在不予出租清單內
- 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使用事實的證明文件已備妥,或已確認須走標租
- 歷年使用補償金的追溯期間與分期方式已向分署確認
- 租約中的用途限制、轉租禁止與增建同意書程序已理解
- 租期屆滿前的換約期限、繼承與轉讓的換約時限已記入行事曆
常見問題
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是什麼?
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租用沒有公用用途的國有土地:走標租或逕予出租兩條路,租期、用途、轉租與地上物都寫在租約與出租管理辦法裡。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是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租用「非公用財產」的國有土地。國有財產法第4條把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與非公用,只有可供收益或處分的非公用財產能出租。
第42條規定出租以標租為原則,但三種情形得逕予出租: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依法得讓售者;出租須書面契約,否則不生效力。
第43條的租期上限: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出租管理辦法補齊細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蓄水範圍、保安林地、超限利用山坡地等不予出租;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不得轉租,增建改建要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租賃權轉讓或繼承要在期限內換約。
什麼時候會遇到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遇到了該怎麼辦?
耕作了幾十年的田其實是國有地,公所勸你「去辦承租」;想租一塊國有空地放置農機或搭簡易設施;或者買了一棟老屋才發現基地是國有土地。這些情況都指向同一個窗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分署,而能不能租、用哪種方式租,取決於你有沒有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的使用事實,以及土地有沒有落在不予出租的清單裡。
提醒:承租國有地最大的誤區是「租到就能自由使用」:租約有用途限制,轉租一律被終止,未經同意增建會被要求繳違約金或終止租約。第二個誤區是時間: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就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續租要在屆滿前的規定期限內申請。
第三個是資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這條時間線決定能否逕予出租,沒有證明就只能走標租。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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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 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山坡地農業使用前的體檢:主管機關依坡度、土層、沖蝕與母岩,把每筆地查定為宜農牧地、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超過限度耕作就是超限利用。
- 原住民保留地:為保障原住民生計畫設的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限具原住民身分者——借名購買是法院認證的死路。
- 他項權利: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登載在謄本他項權利部的物權,決定土地的真實身價。
- 農業用地租賃新制:《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89年1月28日以後訂立的農業用地租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期、租金、終止回歸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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