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與興辦事業・Knowledge
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這門事業可以在這塊地上辦」的正式公文:變更編定的必備附件,也是日後土地能做什麼的唯一標準。
關鍵事實
- 法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37條
- 核發機關: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須報中央者從其規定
- 核准前置: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 下游用途:變更編定申請的必備文件,核定使用項目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 管制效果:土地使用與建築依核准計畫辦理,不得逕依附表一改作其他容許項目
- 失效後果:計畫廢止或失效時通知縣市政府,未開發部分回復原編定
白話解釋
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完計畫書後,用公文寫下「同意你在這些地號上辦這件事業」的文件;公文上有的寫核定、有的寫核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統稱為「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是申請變更編定不可缺的附件。
它由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核准前要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規定要報中央的,依中央程序。函文通常載明事業名稱、基地地號與面積、核定的使用項目與配置,以及附款,例如期限內申請變更編定、依水土保持與環保法令辦理。
字句不是形式:第30條第6項規定,變更後土地的使用管制與開發建築一律依核准計畫辦理,不得逕依附表一改作其他容許項目;縣市政府核准變更編定時,還會把核定使用項目登錄到土地參考資訊檔。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地政單位退回變更編定申請,理由是「缺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買地時仲介拿出一張多年前的核定函說「已經核准了」;或者接手一家事業想擴充項目,才發現核定函上寫的內容跟現在做的不一樣。這三種時刻要做的事相同:把核定函逐字讀完,對照地號、面積、使用項目與附款,確認它還有效、還對得上現況。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拿到核定函,準備申請變更編定——依第28條備齊申請書、核定函、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核對函文地號面積與申請範圍完全一致,附款若載有申請期限就依限送件。
- 買方看到賣方提供多年前的核定函——向核發機關查詢該計畫是否仍有效、有無廢止或變更紀錄,再調土地參考資訊檔確認登錄的使用項目;核定的事業內容若與買方用途不同,等於要重新申請。
- 事業想新增核定函上沒有的使用項目——不能逕依附表一使用,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變更達第11條規模者準用分區變更程序,核准後再同步辦理用地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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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 定機關與審查重點:申請人依事業性質確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審查作業要點與應備文件清單,並確認是否須報中央。
- 編製與送件:以土地權源、配置、財務營運與環境影響等章節完成計畫書送審;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者依第30條之3補具防範措施與徵詢意見。
- 機關徵詢與核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發核定函,函文載明核定項目與附款。
- 接力變更編定:檢附核定函依第28條向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縣市政府核准時函請登記機關異動並登錄核定使用項目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 依核定使用與異動:依核定內容建築使用;事業變更先向原機關申請;計畫廢止或失效時依第37條處理,未開發土地回復原編定。
先看清楚
核定函的效力繫於「依計畫實施」四個字:未依核定內容使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廢止核准,縣市政府依第37條處理土地,尚未開始開發的部分直接回復原編定,前面投入的時間都不退。另一個常見盲點是附款:期限、條件、應辦事項全寫在函文最後幾行,跳過不看就等於親手放掉核准。
常見錯誤
- 核定函地號、面積與變更編定申請書不一致,例如後來分割或合併過地號,地政單位退件補正。
- 以為核定函等於通行證,把核定外的營業項目直接開起來,被查獲後核准與編定一起受影響。
- 附款載明的申請變更編定期限過了才送件,核准失效,整本計畫書重新審查。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核定函上的地號、面積、使用項目與配置,已逐字核對現況與申請書
- 附款的期限、條件與應辦事項,已列成清單並排入時程
- 核准前徵得同意的機關與意見,已留存供後續審查引用
- 變更編定核准後,土地參考資訊檔的登錄內容已調閱確認
- 事業內容如需調整,變更計畫的申請程序與門檻已事先掌握
常見問題
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是什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這門事業可以在這塊地上辦」的正式公文:變更編定的必備附件,也是日後土地能做什麼的唯一標準。
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完計畫書後,用公文寫下「同意你在這些地號上辦這件事業」的文件;公文上有的寫核定、有的寫核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統稱為「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是申請變更編定不可缺的附件。
它由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核准前要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規定要報中央的,依中央程序。函文通常載明事業名稱、基地地號與面積、核定的使用項目與配置,以及附款,例如期限內申請變更編定、依水土保持與環保法令辦理。
字句不是形式:第30條第6項規定,變更後土地的使用管制與開發建築一律依核准計畫辦理,不得逕依附表一改作其他容許項目;縣市政府核准變更編定時,還會把核定使用項目登錄到土地參考資訊檔。
什麼時候會遇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遇到了該怎麼辦?
地政單位退回變更編定申請,理由是「缺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買地時仲介拿出一張多年前的核定函說「已經核准了」;或者接手一家事業想擴充項目,才發現核定函上寫的內容跟現在做的不一樣。這三種時刻要做的事相同:把核定函逐字讀完,對照地號、面積、使用項目與附款,確認它還有效、還對得上現況。
提醒:核定函的效力繫於「依計畫實施」四個字:未依核定內容使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廢止核准,縣市政府依第37條處理土地,尚未開始開發的部分直接回復原編定,前面投入的時間都不退。另一個常見盲點是附款:期限、條件、應辦事項全寫在函文最後幾行,跳過不看就等於親手放掉核准。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興辦事業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這塊地上的事業具體可行」的核准文件——變更編定前的第一張門票。
-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與效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的公文,申請變更編定必附;核准日起六個月內相同項目免再會審。
- 興辦事業計畫廢止與恢復原編定:興辦事業計畫遭廢止或依法失效後,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將尚未開發部分改回原使用地類別的程序。
- 變更編定:把使用地類別依法改身分——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是最常見路徑,前提是興辦事業計畫先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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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
- 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與期限展延
- 開發計畫書圖(開發許可申請書件)
- 開發規模門檻(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
- 林業用地變更與保安林解除
- 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
免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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