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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興辦事業・Knowledge

都市計畫變更

改寫都市計畫書圖的法定程序:定期通盤檢討、迅行變更與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變更三條路,都要經公開展覽、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核定與發布,並可能附帶回饋。

關鍵事實

  • 法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至第28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三條路:第26條通盤檢討、第27條迅行變更、第24條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頻率: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一次;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全面通盤檢討
  • 程序:公開展覽三十天並辦說明會,都委會六十天內審議得延長六十天,核定後三十日內發布
  • 回饋:第27條之1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
  • 平行作業:第27條之2重大投資案的環評與水土保持得與計畫變更平行或聯合作業

白話解釋

都市計畫變更,是把已發布實施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改寫的法定程序。

都市計畫法第26條先立原則:計畫發布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要通盤檢討一次,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補充,發布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全面通盤檢討。

第27條是迅行變更:遇重大災害、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配合重大設施興建時,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應迅行變更。第24條讓土地權利關係人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被拒絕時得向內政部或縣政府請求處理。無論哪一路,第28條都把程序拉回:公開展覽三十天並辦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可書面提意見,都市計畫委員會六十天內審議,層報核定後三十日內發布實施。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工廠所在的都市計畫農業區想變更為產業專用區、老工廠想爭取在通盤檢討時把土地改為住宅區、或者土地被公告列入迅行變更範圍。這些時刻你面對的是以年計的程序:等下一次通盤檢討、或自擬細部計畫變更,都要經過公開展覽、說明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與核定,並準備回饋。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想在下一次通盤檢討時把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先向縣市政府確認該都市計畫的通盤檢討進度與基本調查時程,於公開展覽三十天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提出建議,並準備事業與財務可行性資料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
  • 土地權利關係人想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變更——依第24條配合分區發展計畫擬定變更案,附事業及財務計畫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申請;被拒絕時得向內政部或縣政府請求處理,並預期第27條之1的公共設施或可建築土地回饋要求。
  • 重大投資案同時涉及環評與水土保持——依第27條之2,重大投資開發案的都市計畫變更得與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平行作業,必要時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先向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符合重大投資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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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判定變更路徑:確認案子屬定期通盤檢討、第27條迅行變更,或第24條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變更細部計畫,各路的發動者與時程不同。
  2. 準備計畫書圖與財務:依第22條細部計畫應表明範圍、密度與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與公共設施等,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 公開展覽與說明會:計畫擬定後在縣市政府與鄉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舉行說明會,日期地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民團體可書面提意見。
  4.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委會於六十天內審議,情形特殊得延長六十天;經審議修正或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5. 核定與發布:依第20條層報核定,縣市政府於接到核定公文三十日內發布實施並刊登周知;細部計畫發布後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並辦地籍分割測量。
  6. 履行回饋:依第27條之1與審議規範,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作為變更的對價。

先看清楚

都市計畫變更最大的錯覺是「送件就會審」:第26條明定計畫不得隨時任意變更,個案要有第27條的事由或走第24條的自擬細部計畫,否則只能等通盤檢討。第二個錯覺是忽略回饋:第27條之1的提供或捐贈幾乎是變更的標準配備,沒算進財務計畫的案子常在審議階段卡住。

常見錯誤

  • 錯過公開展覽三十天的書面意見期,等發布實施後才想表達立場,只剩下一次通盤檢討可等。
  • 自擬細部計畫變更沒附事業及財務計畫,不符第24條要件,收件即被退回。
  • 把回饋當談判籌碼而不是法定要求,審議時被要求補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方案,時程重排。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變更路徑已判定,屬通盤檢討、迅行變更或自擬細部計畫變更之一
  • 公開展覽與說明會的日期已掌握,書面意見於三十天內提出
  • 計畫書圖依第22條事項齊備,比例尺與財務計畫符合要求
  • 第27條之1的回饋項目與比例已依審議規範估算並納入財務
  • 環評與水土保持是否可平行作業,已向主管機關確認

常見問題

都市計畫變更是什麼?

改寫都市計畫書圖的法定程序:定期通盤檢討、迅行變更與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變更三條路,都要經公開展覽、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核定與發布,並可能附帶回饋。都市計畫變更,是把已發布實施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改寫的法定程序。

都市計畫法第26條先立原則:計畫發布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要通盤檢討一次,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補充,發布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全面通盤檢討。

第27條是迅行變更:遇重大災害、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配合重大設施興建時,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應迅行變更。第24條讓土地權利關係人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被拒絕時得向內政部或縣政府請求處理。無論哪一路,第28條都把程序拉回:公開展覽三十天並辦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可書面提意見,都市計畫委員會六十天內審議,層報核定後三十日內發布實施。

什麼時候會遇到都市計畫變更?遇到了該怎麼辦?

工廠所在的都市計畫農業區想變更為產業專用區、老工廠想爭取在通盤檢討時把土地改為住宅區、或者土地被公告列入迅行變更範圍。這些時刻你面對的是以年計的程序:等下一次通盤檢討、或自擬細部計畫變更,都要經過公開展覽、說明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與核定,並準備回饋。

提醒:都市計畫變更最大的錯覺是「送件就會審」:第26條明定計畫不得隨時任意變更,個案要有第27條的事由或走第24條的自擬細部計畫,否則只能等通盤檢討。第二個錯覺是忽略回饋:第27條之1的提供或捐贈幾乎是變更的標準配備,沒算進財務計畫的案子常在審議階段卡住。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7條):實務俗稱的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法源是《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迅行變更:由地方政府視四款情事發動,私人不能自行申請,只能促請。
  • 使用分區:政府替整片土地劃定的大方向——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分 11 種分區,決定這一帶給農業、工業還是聚落用。
  • 使用地變更編定與使用分區變更(兩層變更):非都市土地兩層變更:變更編定只改使用地類別、在原分區內辦;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須改分區本身,走開發許可。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母法條文:大面積開發要先擬開發計畫、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才能辦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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