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與興辦事業・Knowledge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母法條文:大面積開發要先擬開發計畫、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才能辦分區變更。
關鍵事實
- 法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
- 適用對象: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模的非都市土地開發案
- 審議機關: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先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 許可條件:第15條之2五款:國土利用合理、不違上位計畫、環保防災妥適、公設配合、權利文件
- 附帶義務: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登記為公有,並繳交開發影響費
- 法定期限:縣市政府受理後六十日內報審,擬定機關九十日內通知結果,得延長一次
白話解釋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是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的開關,條文分兩路: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可由縣市政府報經上級核定後逕行變更分區;民間為開發利用,則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向縣市政府申請,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才能辦分區變更,而擬定機關許可前必須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實務上說的「開發許可」,指的就是第二款這條路。
它與變更編定是兩個層級:
- 變更編定只改單筆土地的使用地類別,由縣市政府核准;
- 分區變更改的是整塊基地的使用分區,門檻寫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例如社區開發達五十戶或一公頃、遊憩設施達五公頃、其他開發達二公頃。
另要留意國土計畫法第45條: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開發許可將由國土計畫的使用許可接手。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想在農牧用地上做五公頃以上的露營渡假村、規劃兩公頃以上的物流基地,或者接手一件「已送區委會」的舊案時,公文裡就會出現這條條號。它代表案子不再是縣市政府一關就能核准的變更編定,而是要準備開發計畫書圖、面對區域計畫委員會逐項審議、接受公共設施移轉與開發影響費的一整套程序,時程至少以年計。
常見情境與對策
- 露營區想從一公頃擴到六公頃,被告知要辦分區變更——先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確認已達遊憩設施五公頃門檻,再依第15條之1第二款擬具開發計畫送縣市政府,同時把水土保持規劃書與環境影響評估的平行審查排進時程。
- 買下一塊掛著「已取得開發許可」的基地,想直接動工——向縣市政府調閱許可函與附款,核對第15條之3的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已分割移轉、開發影響費是否繳清,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的一年與十年期限有沒有失效。
- 政府主動把一帶山坡地檢討變更為保育性質的分區,地主收到通知——這是第15條之1第一款的資源保育路徑,由縣市政府報上級核定後逕行變更。地主接獲通知後可就事實認定以書面陳述意見,並查明變更後的容許使用項目,據以調整土地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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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 確認門檻:申請人比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的規模門檻,確定案子屬分區變更而非單純變更編定,並判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 擬具開發計畫: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備妥開發內容分析、基地環境資料、實質發展計畫、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與整地排水工程等內容及有關文件。
- 縣市政府初審:向土地所在縣市政府送件,政府查核書圖並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
- 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擬定機關提報區委會依第15條之2五款條件審議,並於九十日內通知結果;有特殊情形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期限。
- 履行許可附帶義務:取得許可後,把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登記為縣市或鄉鎮市有,向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再辦分區與用地變更。
- 期限內完成開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一年內完成異動登記並送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計畫審核,十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營運核准文件。
先看清楚
這條條文的每一步都有時鐘:縣市政府六十日、擬定機關九十日只是審議期限,開發許可到手後還有一年與十年兩道期限,逾期許可失效,分區與用地要依規定回復。國土計畫法第45條另設了終點: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正在排隊的案子要盯緊主管機關公告的過渡安排。
常見錯誤
- 把達到分區變更門檻的案子拆成幾件變更編定送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後面積被累計,全案退回重走開發許可。
- 開發計畫書只寫建築配置,漏掉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與整地排水工程章節,區域計畫委員會一次補正就耗掉半年。
- 拿到許可就當終點,忘了一年內要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移轉與水土保持計畫送審,許可失效後土地變更也跟著落空。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比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確認案子屬分區變更層級
- 開發計畫內容與有關文件,已對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逐項備齊
- 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規劃書的平行審查,已排進整體時程
- 公共設施用地移轉與開發影響費的資金與時點,已列入計畫
- 許可後一年與十年兩道期限的展期條件與次數,已事先掌握
常見問題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是什麼?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母法條文:大面積開發要先擬開發計畫、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才能辦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是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的開關,條文分兩路: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可由縣市政府報經上級核定後逕行變更分區;民間為開發利用,則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向縣市政府申請,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才能辦分區變更,而擬定機關許可前必須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實務上說的「開發許可」,指的就是第二款這條路。
它與變更編定是兩個層級:變更編定只改單筆土地的使用地類別,由縣市政府核准;分區變更改的是整塊基地的使用分區,門檻寫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例如社區開發達五十戶或一公頃、遊憩設施達五公頃、其他開發達二公頃。
另要留意國土計畫法第45條: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開發許可將由國土計畫的使用許可接手。
什麼時候會遇到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遇到了該怎麼辦?
想在農牧用地上做五公頃以上的露營渡假村、規劃兩公頃以上的物流基地,或者接手一件「已送區委會」的舊案時,公文裡就會出現這條條號。它代表案子不再是縣市政府一關就能核准的變更編定,而是要準備開發計畫書圖、面對區域計畫委員會逐項審議、接受公共設施移轉與開發影響費的一整套程序,時程至少以年計。
提醒:這條條文的每一步都有時鐘:縣市政府六十日、擬定機關九十日只是審議期限,開發許可到手後還有一年與十年兩道期限,逾期許可失效,分區與用地要依規定回復。國土計畫法第45條另設了終點: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正在排隊的案子要盯緊主管機關公告的過渡安排。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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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 開發許可(使用分區變更):大案子的重量級程序:開發達門檻(如遊憩設施 5 公頃、工業 10 公頃)就要整個使用分區為你的案子改劃。
- 開發規模門檻(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非都市土地開發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所列戶數或面積規模,就不能只辦變更編定,必須走分區變更取得開發許可。
- 區域計畫委員會(區委會)審議: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開發許可案在擬定機關核發許可前,必須先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審議同意是核發開發許可的前提。
- 開發影響費:開發把車流與排水負擔帶進地區,這筆公共設施的帳由開發人分攤——與回饋金是兩筆錢,財務計畫要各自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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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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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與效期
- 興辦事業計畫廢止與恢復原編定
- 開發計畫書圖(開發許可申請書件)
- 林業用地變更與保安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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